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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检产品内部电池铭牌标志要求各认证委托人:根据质量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及电池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电池的本体上应以中文清晰、耐久的标注出生产厂厂名。送检产品元器件中包含的电池产品本体上如未清晰、耐久的标注中文生产厂厂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将不予接受送检产品。企业送检时,应同时附上电池生产厂开具的供货证明(见附件)。特此通知。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5年5月15日附件电池供货证明电池供货证明兹证明:(送检产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的下述型号的产品所安装使用的电池为我公司生产的:使用电池序号 产品型号、名称型号 种类 容量1插入标注生产厂厂名的电池照片电池生产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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