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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目录论不应再沉默的沉默权论民主的法是良法?论民族法律心理在法治中的作用论不应再沉默的沉默权作者:夏莹一、沉默权的含义及缘起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是维持程序公正的重要条件。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找律师,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律师以上一段话,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在西方大片中警察在拷住犯人时都会告知对方这些权利。这段话其实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这一规则与沉默权密不可分,可以说是沉默权的集中体现。但这条规则也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 米兰达规则起源于 1966 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个 18 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他说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是不会供认的。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规则。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的诞生。其主要内容如下:(1)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方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他有权保持沉默;(2)警方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他所说的话有可能成为起诉和审判他的证据;(3)警方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到场或者和律师通电话;(4)警方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会为他指定一名免费律师作为辩护人。此后告知沉默权的规则,作为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不仅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确立,而且其精神也被联合国重要文献所确认。1996 年 12 月 16 日,第 21 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 14 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和强承认犯罪。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巧届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 17 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保护和尊重,为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反映出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状况。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我国宪法第 35 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刑法第 247 条中规定有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 46 条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有关司法解释在口供问题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一些法规也对进行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追究、处罚办法。这些似乎都可以视为沉默权在我国法律中的零星体现。但目前在我国,并未真正地确立沉默权制度。当然这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实际情况、与人们传统的法律观念是分不开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们习惯把口供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弊端,比如刑讯逼供,控辩失衡等。虽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予以否定,对刑讯逼供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在其侦查、起诉甚至审判活动中,以刑讯逼供,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滥用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任意传唤、拘传、羁押,以及对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实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现象也是常有所闻。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法律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其实,要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要从许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在司法上,更要对这些刑讯逼供的证词采取根本的否决方式。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1. 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要求。反对沉默权实际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是一种有罪推定,从控制犯罪的功利主义的目的出发,强调惩罚、打击的诉讼功能。这种有罪推定,实际上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在一个文明的法制社会中,只有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经过法定的程序,判断一个公民是否有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这是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而对一个无罪的人进行抗拒从严的威逼其开口,无疑是将犯罪嫌疑人视为有罪之人,进行了有罪推定,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这既违反了无罪推定,也违反人的本性的。2. 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刑讯逼供的发生。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口供的证据观的否定。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获取认罪口供上面,并且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刑讯逼供均被严厉禁止,这也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3. 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为了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不得对被追诉人科以协助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既然承认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也就等于承认了被追诉人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做出答辩。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4. 确立沉默权是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它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并逐渐演变成具有世界意义的优秀诉讼文化。1998 年 10月,中国加人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就表明犯罪嫌疑人享有陈述自由权,即沉默的权利、辩解的权利、拒绝供述的权利等。这些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准则,应当及时反映到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实现我国对国际社会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四、结语从以上的种种原因不难看出,沉默权的确立对于改变办案人员的观念和抑制刑讯逼供有积极意义。但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和具体国情,引进和确立沉默权,绝对不应盲目照搬西方的做法。沉默权也不可避免的有其本身的弊端,例如它也为侦查人员的办案设置了不少障碍,排除了一条追诉机关获得重要线索或证据的重要渠道,无疑增加了追诉机关迅速查明案件的难度,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规避刑事处罚的途径。同时也加大了司法资源的投入,为克服因沉默权而引起的侦查困难和避免放纵犯罪,需要强化侦查破案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因此,有学者认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在实质上是妨碍查明案情的。因此,我们必须总结、吸取西方的经验和教训,扬长避短,科学、理性地构建我国的沉默权制度,规定保障沉默权实现的具体措施,如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对讯问方法和时间的限制,实行侦查、羁押分离,确立非法自白的排除规则等等。沉默权及其保障措施,可以有效抑制刑讯逼供。在有些实行沉默权的国家,刑讯逼供基本绝迹。确立沉默权后,破案不能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采取其他收集证据的方法,尤其是技术侦查手段。沉默权的确立是对被指控者的法律保护,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无疑也将大幅度增加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诉讼公正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确立沉默权是我国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沉默权是文明发展、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它可以更好地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维护程序的合法。总之,当我们确立了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沉默权后,重要的是如何使这种沉默权能够在客观上贯穿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符全我国的具体国情。为了能够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仅仅确认一些法治的原则观念是远远不够的,没有一些充分有效的程序性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法律明文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难以沉默。沉默权仍会像许多其他规定一样而流于形式。期待不久之后,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立法中的重要内容,积极地作出贡献。参考文献1 施国明.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摘自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3, 5. 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2 李正, 刘钦. 浅析沉默权, 摘自时代经贸, 2007, 5.3 冯忠全, 田玉红. 重新认识沉默权制度, 摘自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3, 2.论民主的法是良法?张晨芳一、卢梭的法律思想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国家如何以其全部力量来捍卫和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和财富,确保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的自由。毫无疑问,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现象,法是保障个人的自由与平等,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最有效的手段。如果说在自然状态之下,面对生活压力,迫于生存的需要使人类凝结为一个共同体,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以及人类对自由、平等等目标的向往的日益增长,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如何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约定本身就是社会约定的应有之意,这也是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法是怎么制订的?法的价值是什么?法是如何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卢梭的法律思想以其丰富的内涵,体现了其丰富的辩证法,展现了其高度的修辞技巧,这是就其文化层面而言,我们应当学习的地方。但是卢梭的法律思想也同样展示了其丰富的内容,文章择其要点,归纳如下:1. 法是主权者之行为,公意之宣告。本论断包含三层含义:首先,法是主权者之行为。谁是主权者?卢梭认为,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主权者。主权者,就其本质而言,是全体公民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法的制定主体是主权者,而不是君主,也不是贵族集团,这是民主制区分于贵族制与君主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同时,因为主权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作为主权者权力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法,也是至高无上的。其次,法是公意之宣告。公意概念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称之为核心概念绝不为过。但是,什么是公意?卢梭认为公意,即公共幸福,是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为了正确地阐述公意的涵义,卢梭区分了公意与众意,卢梭认为,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卢梭进一步认为,为了准确无误地表达公意,国家之内不准有派系存在,每个公民只能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不受制于其他任何的个人与团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意决不会犯错误,也才能保证法律正确无误的体现人民的意志。法律是公意的宣告,法律首先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卢梭的法律思想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它的民主性,法律首要的关注在于公意,而不是君主或贵族的利益,也不是某一个政治派别的利益。另外,法律是人们对于自由和平等的追求日益向往及其在现实世界中的现状进行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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