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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02 年 9 月 16 日颁布 时间:2010-11-26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 阅读 309 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国家建设部2002 年 9 月 16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use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 年 1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60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 年 9 月 16 日1 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居民 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2.0.3日用水量 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 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表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地域分区 日用水量(L/ 适用范围人d)一 80 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二 85 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三 120180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四 150220 广西、广东、海南五 100140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六 75 125 新疆、西藏、青海注:1 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3 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4 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5 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 条文说明 前言 城市具名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建设部于 2002 年 9月 16 日以第 60 号公告批准发布,200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的主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标准编写的具体组织单位是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参加编写的单位有: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上海市自来水集团市南有限公司营业所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各地自来水公司和相关部门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或制定本地区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 ,供使用者参考。使用中如发现本标准条文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至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1 总则 1.0.1 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目的,是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动水价改革。1 我国淡水资源日益短缺,进行合理开采、有效利用、节约控制,是今后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内容。转变粗放型用水习惯,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并建立核定与考核制度,使之不断完善,形成体系,是控制粗放型用水的基本手段,也是简单易行的有效方法。2 以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基础,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创造条件。1.0.2本标准适用范围确定为“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流动人口数量变化、供水状况及管理要求等情况不同,在执行本标准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管理,计量方式等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推动实施。1.0.3本条规定了各地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GBJ1386室外给水设计规定1997 年(修订版)对部分条文做了修订,其中区域分类方式和定值方法做了重大调整。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来的五个分区变成了三个,以城市规模的大小划分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楼,定额值取消了时变化系数的调整方法,直接给定了平均日和最高日定额值。这个规范是用于室外给水设计的文件,与本标准用途不同。本标准的指标值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指标,低于设计标准。 2 术语 2.0.1城市居民本标准城市居民定义为有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其含义是指在城市中居住的所有人,不分国籍和出生地,也不分职业和户籍情况。随着城乡差别的缩小,择业就业方式和观念的变化,户籍管理方式的改革,人口流动等情况将大大地增加,作为标准为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及能基本适应实际的使用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城市居民 ”的内涵和外延。人口统计和管理非常复杂,各地差异也很大。在执行本标准或制定地方标准时对城市居民的确认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标准对城市居民只作一个定性的定义。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 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计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2 在用本标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时,对于家庭内部走亲访友流动人口可不作考虑,对户口地与居住地分离的,按居住地为准进行用水量核定或考核。2.0.3 日用水量1 每人每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平均指标值计算单位。标准列表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人d”,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此指标作为计算月度考核周期对居民用水总量的基础值。2 以日用水量为基数,每个年度按 365 天计算,可按平均每个月为 30.4 天核算月度用水量,一年 12 个月中各月天数不一样,有大月和小月,如果以月度或季度作为用水量考核周期时,可用此平均天数计算,避免按实际天数核定的繁琐。 3 用水量标准 3.0.1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 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 93 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 7 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2 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 108 个城市的1998、1999、2000 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 年 12 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 A、B、C 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地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 1 及表 2。表 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 典型调查 分区 调查总水量(万 m3) 调查用水人口(万人) 用水家庭户数(户) 水量(m 3) 户数(户) 人口(人) 一区 60948.80 1516.60 4550229 189681.20 17071 64565 二区 97323.25 2339.80 7183037 686305.75 53028 211057 三区(A) 92955.78 1519.29 3291860 134116.00 10700 32672 三区 (B) 84870.16 1484.00 4692335 3483819.00 267372 928017 四区 111023.60 1174.01 3428338 471398.00 19934 71617 五区 33367.81 748.90 2333795 328702.00 32436 103518 六区 5814.54 165.46 570151 2588020.00 16090 860886 合计 486303.9 8948.06 26049745 7882042 416631 2272332 表 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分区 三年均值 2000 年均值 A 类均值 B 类均值 C 类均值 总均值一区 110 107 46 104 155 101二区 113 114 66 98 187 117三区 157 154 122 152 249 174四区 259 260 151 227 240 206五区 122 126 67 112 135 105六区 96 106 101 158 212 146平均值 143 145 92 142 196 142表 2 中调查的 A、B、C 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 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 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 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表 2 中各列数据反映了不同用水设施和条件的三种类型,以及不同时期、最近一年整体居民、典型户居民的用水状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既反映了历史情况又反映了当前的实际状况。(2)其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查情况为使标准值的确定既能符合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水平,又能清楚反映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关系。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成员查阅了许多国内外有关居民生活用水的资料。从调查资料情况看,欧洲国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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