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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来源:天地英雄:日期:2009-07-02 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4-0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 3 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 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 亿元以下 5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 亿元以下 4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 亿元以下 3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 亿元以下 2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 亿元以下 2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下 1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 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福建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 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4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5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8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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