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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区技术交易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情形进行处罚职权编号 C02015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职权名称 对我区技术交易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情形进行处罚发文字号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2002 年 7 月 18 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依据内容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技术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技术经济业务员的专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定实施主体 市或者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 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执法检查材料 被检查对象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原件;技术及技术信息的相关证明原件(技术合同原件;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原件) 。监督电话 69244954执法检查流程准备:拟定执法检查计划,准备相应的执法检查记录材料通知:按照随机检查的要求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事项、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及具体要求表明身份:现场执法检查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 ,告知当事人有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执法人员名单进行签字确认检查:确认检查事项,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相关材料(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检查其权利证明) ,与当事人确认所检查的事项无误,填写执法检查材料,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检查事项内容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处理: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当场作出检查结论并告知,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单位提出规范建议适时进行回查,对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检查结束后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记录并签字确认。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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