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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派 遣 合 同 ( 协 议 )用 人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派 遣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为 了 促 进 就 业 ,满 足 甲 方 的 用 人 需 求 ,甲 乙 双 方 经 过 友 好 、平 等 协 商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框 架 内 建 立 劳 务派 遣 合 作 关 系 。甲 方 将 本 企 业 所 需 劳 动 力 交 由 乙 方 统 一 派 遣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就 劳 务 派 遣 事 宜 签 订 以 下 协 议 : 一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条 件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方 式 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招 聘 、录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以 劳 务 派 遣的 方 式 派 往 甲 方 (具 体 人 数 另 约 定 )。 二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招 录 与 变 更 1.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可 由 甲 方 自 行 面 试 、确 认 录 用 ,也 可 委 托乙 方 进 行 招 聘 并 交 由 甲 方 确 定 。派 遣 的 劳 务 人 员 一 经 确 定 ,甲 、乙 双 方 应 拟 定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名 单 ,并 签 字 、盖 章 ,作 为本 合 同 的 附 件 ,由 乙 方 与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签 定 劳 动 合 同 ; 2.甲 、乙 双 方 按 照 商 定 对 被 派 遣 的 劳 务 人 员 进 行 变 更 的 ,要 相 应 更 改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名 单 ,并 须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认可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依 法 需 要 辞 退 的 ,甲 方 应提 前 35 个 工 作 日 将 辞 退 意 见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由 乙 方 负责 与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办 理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甲 方 应 依法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3.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因 病 、工 伤 (含 职 业 病 )在 医 疗 期 内 的 ,以 及 女 性 职 工 的 “三 期 ”期 间 ,甲 方 不 得 通 知 乙方 与 其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甲 方 应 按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继续 履 行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责 。 三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工 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1.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工 资 标 准 和 福 利 待 遇 按 照 甲 方 依 法 制定 的 标 准 执 行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2.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工 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甲 方 应 一 次 性转 入 乙 方 银 行 账 户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工资 清 单 ,转 入 每 个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银 行 工 资 卡 账 户 内 ; 3.甲 方 应 做 好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工 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明 细表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转 入 的 工 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足 额 发 放 和缴 纳 ; 四 、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1.必 须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合 法 规 范 用 工 ,安 排 劳 务 派 遣 人员 在 甲 方 的 具 体 工 作 岗 位 ,监 督 、检 查 、考 核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完成 工 作 的 情 况 ; 2.对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是 否 适 合 要 求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 3.劳 务 派 遣 人 员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甲 方 可 立 即 通 知 并 退回 乙 方 : (1)在 试 用 期 内 不 符 合 甲 方 工 作 要 求 的 ; (2)严 重 违 反 甲 方 劳 动 纪 律 、规 章 制 度 的 ; (3)严 重 工 作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甲 方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的 ; (4)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4.甲 方 要 求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进 入 公 司 前 需 身 体 健 康 ,并 根 据甲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健 康 证 明 ,体 检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退 回 乙 方 ,乙方 自 行 安 排 ; 5.甲 方 确 因 生 产 经 营 变 化 需 减 少 或 退 回 乙 方 劳 务 派 遣 人员 时 ,应 提 前 35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甲 方 须 结 算 清 本 协议 第 六 条 第 一 项 1、2、3 款 的 费 用 ,经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后 ,由乙 方 负 责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6.因 社 保 费 用 为 提 前 申 报 ,故 甲 方 每 月 10 日 前 应 将 社 保费 用 增 减 情 况 通 知 乙 方 (如 遇 休 息 日 及 节 假 日 应 相 应 提 前 一日 ); 7.确 定 和 调 整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劳 务 报 酬 标 准 ; 8.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与 乙 方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同 的 ,其 经 济 补 偿 责 任 ,由 甲 方 按 照 劳 动 法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9.对 乙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 10.对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工 作 任 务 、技 能 培 训 、应 达 到 的 工 作 要 求 、应 注 意 的 安 全 事 项 、应 遵 守 的 各 项 纪 律等 履 行 告 知 、教 育 、管 理 督 查 的 义 务 ; 11.为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提 供 必 需 的 劳 动 条 件 、劳 动 工 具 和 业务 用 品 ,以 及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设 施 和 必 要 的 劳动 防 护 用 品 ,为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提 供 简 单 的 工 厂 医 疗 服 务 。 五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乙 方 有 义 务 把 甲 、乙 双 方 签 定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的 事 实 告 知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并 且 作 为 乙 方 和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签 定 劳 动 合 同的 其 中 一 项 条 款 ; 2.对 甲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乙 方 有 权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 3.全 面 负 责 被 派 遣 劳 务 人 员 的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劳 务 纠 纷 处理 与 社 保 办 理 ,处 理 涉 及 劳 动 关 系 的 所 有 事 宜 ,与 劳 务 派 遣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且 提 供 给 甲 方 备 案 ; 4.负 责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档 案 管 理 ,负 责 建 立 、接 转 劳 务 派 遣人 员 档 案 ; 5.按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派 遣 符 合 条 件 的 劳 务 人 员 到 甲 方 工 作 。对 于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停 止 派 遣 并 退 回 乙 方 的 劳 务 人 员 ,乙 方 应 予 接 收 并 负 责 处 理 与 劳 务 人 员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等 后 续 工 作 ,尽 量 避 免 对 甲 方 的 正 常 生 产运 营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6.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发 生 工 作 事 故 的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按 相 关 保 险 条 例 妥 善 处 理 ,并 负 责 办 理 申 报 和 理 赔 事 宜 ; 7.对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乙 方 应 积 极 帮助 甲 方 向 劳 务 人 员 索 赔 ,甲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 8.乙 方 应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到 甲 方 处 ,了 解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思想 动 态 、工 作 表 现 、遵 纪 情 况 以 及 对 乙 方 的 合 理 要 求 ,乙 方 应尽 力 提 供 最 佳 服 务 ; 9.乙 方 负 责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日 常 生 活 、工 作 的 协 调 处 理 工作 ; 10.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应 遵 守 甲 乙 双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甲 、乙双 方 的 工 作 安 排 与 管 理 ,因 个 人 原 因 需 要 提 前 结 束 服 务 期 的 ,应 提 前 30 日 向 甲 、乙 双 方 同 时 书 面 申 请 。待 批 准 并 办 理 完 毕与 甲 方 的 移 交 手 续 后 方 可 离 职 ,其 相 关 手 续 由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六 、费 用 的 支 付 1.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的 劳 务 费 用 包 括 : (1)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劳 务 报 酬 ; (2)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或 实 习 生 的 意 外 险 费 用 ;(3)劳 务 派 遣 的 服 务 管 理 费 用 ; 2.费 用 的 标 准 : (1)甲 方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数 额 按 双 方 约 定 的 标准 ,由 乙 方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2)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实 习 生 的 意 外 险 保 费 ,按 每 人 50 元一 份 年 交 额 一 次 性 划 入 乙 方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3)劳 务 派 遣 服 务 管 理 费 标 准 :按 每 人 每 月 100 元 收 取 。 3.支 付 方 式 和 支 付 时 间 : 甲 方 于 每 年 一 次 性 前 将 2 项 中 (1)、(2)、(3)款 规 定 的 费用 以 支 票 的 方 式 支 付 给 乙 方 。(其 中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资 发 放 标准 以 甲 方 的 工 资 清 单 为 准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如 遇 国 家 及 宁 波市 政 策 调 整 ,双 方 也 应 依 法 及 时 调 整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管 理 费 不满 1 个 月 的 按 1 个 月 计 算 )。 七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1.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在 派 往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其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安 全 教 育 、月 评 、季 评 及 年 度 考 核 等 均 由 甲 方 负 责 落 实 ; 2.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在 派 往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享 有 甲 方 规 定 的 福利 、劳 保 、工 作 、学 习 、休 息 等 待 遇 和 评 优 、评 先 等 权 利 。 八 、工 伤 事 故 处 理 1.甲 方 应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法 律 法 规 ,预防 工 伤 事 故 的 发 生 ; 2.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发 生 工 伤 ,甲 方 应 积 极 组织 抢 救 、保 护 现 场 ,并 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乙 方 应 承 担 工 伤 认 定申 请 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以 及 协 调 工 作 ,甲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结 束 后 ,由 甲 方 按 照 工 伤保 险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的 义 务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执行 ; 3.因 发 生 工 伤 而 引 起 的 所 有 费 用 ,除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按 政 策规 定 支 付 外 ,其 他 费 用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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