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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木瓜园转让协议书转让方:万必凡,身份证号:522124194111026018,住正安县俭坪乡尖山村张万家组(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许 勇,身份证号:522124197912217256,住正安县俭坪乡林业站(以下简称乙方) 。冯佑强,身份证号:522124197203240015,住正安县俭坪乡扶贫办(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包正安县保龙村(原福禄村)集体土地自建野木瓜园约 50 亩,现因年老,精力不够,不能正常经营管理,现将该野木瓜园转让给乙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期限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甲方原福禄村高山寺非耕地开发承包合同承包期截止时间止。即从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2年 10 月 1 日止。二、转让面积约 50 亩(具体以勾图计算面积为准) 。四至界线为:东至张万家到高山寺学校路;南至土地堡领岗山脊线;西至尖山村全民组磨芋山小组;北于至大岭岗山脊线。 (具体界线以勾绘地形图为准) 。三、转让金额5000.00 元/年。四、付款方式分年付款(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付款) 。五、其它1合同签订时,甲方将原福禄村高山寺非耕地开发承包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交给乙方,甲方自行履行原合同之义务,乙方享有原合同之权利。2原福禄村高山寺非耕地开发承包合同存在的纠纷和遗留问题,概由甲方负责。如果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3乙方在经营野木园的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在没有破坏野木瓜植株正常生长的情况下,可终止本协议或享有转让的权利。4乙方在经营野木园的过程中,如遇项目或产业政策机遇,一切政策支持由乙方享受。5协议期满,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6、根据管理需要,乙方有权对木瓜园进行更新或对树体进行改造。六、本合同的组成要件1野木瓜园转让示意图。2原福禄村高山寺非耕地开发承包合同复印件。七、违约责任本协议双方共同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向非违约方支付违金伍仟元。非违约方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不受财产继承关系影响。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俭坪乡政府、正安县林业局存档一份。转让方:受让方:协议签订日期:二 0 一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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