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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宝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晓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可兵,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第十五工程局(原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法定代表人霍金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平天来,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文,洛阳春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姜堰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益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蒋晓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洛经初字第12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化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晓峰、刘可兵,中铁第十五工程局(以下简称铁十五局)委托代理人平天来、李文,姜堰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姜堰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益民、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蒋晓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 年 1 月 10 日,铁十五局和石化公司(原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铁十五局为石化公司建造炼制研究所技术开发用房工程,建筑面积 14497.72 平方米,承包形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定于 1996 年 3 月 8 日开工,1997 年 9 月 8日竣工;质量等级:优良工程;工程造价暂定为 951 万元;合同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做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省市定额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费率变动,营业税的调(减)增文件,以文件规定作为调价依据。本工程按年度办理,结算代决算,跨年度费率不再调整,每延期竣工一天罚款 800 元,工程竣工后,如经市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优良标准,石化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的 3%奖给铁十五局,返回石化公司 1。若工程达不到优良标准,扣铁十五局质量保证金 100万元,作为对石化公司的赔偿,工程价款结算不超过合同价款 80%时,工程竣工后一年内付清;工程保修按行业标准;石化公司按工程总价 3%预留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付清;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铁十五局自负,石化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及洛阳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1996 年 1 月 18 日,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补充条款,其主要内容为:铁十五局接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将100 万元质量保证金汇到石化公司帐户,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予以返还,工程按全民三类三级编制预算,计取各项费用;工程不准转包、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石化公司外委项目、中央空调机房、消防报警部分按该项工程决算的2%、电梯安装按安装费的 5%支付配合费,不再参加任何取费。1996 年 1 月 24日铁十五局向石化公司交纳了 100 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专门成立了负责工程进度、技术和质量的管理机构铁十五局洛阳石化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力量开始对工程进行施工。1996 年 2 月 12 日,石化公司和铁十五局就履行合同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协商并形成纪要,约定:工程类别全部按土建二类、安装工程二级取费。对于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均形成会议纪要。双方还签订工程按期交工协议,约定:从 1997 年 9 月 9 日起,每延期交工一天按工程决算总额的万分之 1 罚款,该规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原合同有关工期条款的规定同时作废。经过铁十五局组织的施工力量严格施工,技术开发用房工程于1997 年 9 月 8 日按期竣工。9 月 18 日石化公司和铁十五局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优良。石化公司从 1997 年 10 月 21 日至 1998 年 5 月 19 日,分五次将铁十五局所交 100 万元保证金全部退完。1998 年 3 月 16 日,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炼制研究所技术开发用房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定,核定等级为优良。1997 年 5 月 31 日,石化公司和铁十五局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由铁十五局为石化公司建造炼制研究所科研开发楼及配套工艺中试厂房工程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土建、室内水、电、暖设备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定于 1997 年 5 月 20 日开工,12 月 30 日竣工,工程造价为 110 万元,合同价款的调整同技术开发用房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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