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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合同出卖人:开发公司 (开发晶华美郡楼盘)法人代表:乐社明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现就买卖人支付购房款情况以及出卖人回购权等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合同条款:一、买受人现已将 9700 万元人民币的购房款支付给了出卖人,具体支付情况:1、时间从 2011 年 3 月 7 日。出卖人的实际投资人乐社明向买受人代款 9700 万元,买受人通过多次汇款方式 及多次交付现金给出卖人,月怎为 2.5 分。2、双方约定时间为半年约 2011 年 9 月底,在未交房时,此出卖人支付月利 2.5 分给买受人。二、出卖人提出以下条件和承诺1、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11 年 9 月底止,出卖人有权随时按原价回购房屋。如出现人选择回购,那么出卖人承诺:愿在 2011 年 3 月起至 2011 年 9 月底前分期支付买受人的购房款,支付买受人至少 500 万元的回购款及利息,并在 2011 年 9 月底前还清。2、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的180 天内,出卖人如选择回购权且出卖人想将这 6 万平方的部分或全部房屋再销售给他人,应事先征得买受人同意,且所得房款一定优先归还买受人的购房款。买受人有权监督出卖人所得房款的去向。3、出卖人如先择回购权,那么出卖人的实际投资人乐社明愿用其拥有的江苏涟水县 2010-42 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以确保如期归还买受人的购房款。4、如出卖人选择回购,那么出卖人此前已还给买受人的部分借款利息计 万元应算作部分回购款。买受人考虑与出卖人的实际投资人乐社明系很好的朋友关系,同意出卖人提出的上述条件和承诺。三、买受人同时提出以下条件1、一旦出卖人行使回购权,那么出卖人每月支付回购款的时间逾期总数达 4 次或连续 2 个月逾期,出卖人即失回购权。2、出卖人一旦行使回购权,那么出卖人应将其拥有的晶华美郡楼盘的 90 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买受人。3、出卖人超过 2011 年 8 月 20 日仍未行使回购权,出卖人即丧失回购权。但经出卖人书面恳请,买受人仍允许出卖人行使回购延长三个月内,但每延长一天,出卖人要支付买受人壹拾捌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在 3 个月内把全部的购房款和违约金返还给买受人。4、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的 180 天之内,出卖人即应和买受人一同到房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上述 6 万平方(以房管局确定数为准)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所涉费税由出卖人承担。如出卖人逾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买受人伍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出卖人逾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达五天,买受人即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旦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出卖人应立即将 10780 万元购房款和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支付给买受人。否则,每逾期一天,支付买受人壹佰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出卖人依约支付了买受人全部回购款等,买受人即配合出卖人办理上述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五、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合同其他约定,都要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六、未尽事宜,双方仍可另立补充协议。本补充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出卖人: 买受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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