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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北 京 市 房 屋 出 售 委 托 合 同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 约 提 示一、尊敬的客户,请您在签约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弄清各条款的真实内容后再签约,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该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签约人应当审核本合同交易下的房屋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及出售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不得上市交易。买卖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签订本合同无效。三、合同文本中的空格,无填写内容的,应当划“”以表示无内容,不得涂改合同内容。如需更改,请在补充协议中明示。四、本合同外的任何口头承诺均无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五、委托人提供的通讯地址及收件人必须详实,以便双方联系。受托人按照该地址邮寄的函件视为送达,收件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产经纪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一、甲方出售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 。二、房屋权属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 种:A、商品房;B、已购公有住房;C、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D、经济适用房;E、其他类型房屋。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 年 月 日,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 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人 。四、本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五、房屋抵押贷款情况为下列选项中的第 种:A、无住房抵押贷款;B、有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权人为 银行,至今未还贷款余额约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六、房屋现状为下列选项中第 种:A、空房; B、自用; C、已出租。甲方对上述所售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法律及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法律及北京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条 委托代理期限委托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时间不计在内) 。第三条委托出售价格一、甲方委托乙方以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代理出售此房产。此价格、不包括居间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及房产过户时发生的甲方应交的各项税费。二、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成交价作为与潜在客户洽商售房交易价格。三、甲方在未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得收取售房款项。第四条 付款方式一、如购房人为一次性付款,则乙方自甲方与购房人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款转付给甲方。如甲方与购房人未能按买卖合同中有关约定日期进行物业交付,则款项的转付在完成物业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如购房人为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则乙方自甲方与购房人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转交给甲方,在银行放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将房屋余款转付给甲方。如甲方与购房人未能按买卖合同中有关约定日期进行物业交付,则该款项的转付在完成物业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甲方在 银行的帐户为:开户人: 帐号: 。第五条 乙方为甲方代理服务的项目和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的标准及方式一、乙方的代理服务项目:1、通过乙方自身的信息库、媒体广告等为甲方搜寻购房客户信息;2、代甲方与潜在客户洽商交易、引领潜在客户看房并协助买卖双方促成交易;3、代甲方收取购房人购房定金并为客户开据收据,然后将代收的购房定金转交甲方;4、代理成交后,为甲方及买房人办理居间服务,并代办房屋过户手续和房屋交接手续;5、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房屋钥匙及各种证件、资料,并为甲方保守各项信息机密。二、乙方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 项:1、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费为房屋成交价的 %;2、代办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1500 元;3、代办按揭中的房产,甲方需乙方协助办理提前还贷的手续费为人民币 3500 元/笔。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代理出售房屋售价之上加报乙方 %的代理服务费;甲方应当交付乙方的代理费,由乙方在代收买房人的购房定金或房款中扣除。第六条 甲方确认以第 种方式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此房产一、独家代理1、甲方确认乙方为唯一指定代理甲方出售上述房屋的代理商;2、乙方先行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此定金作为约束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办理房产权证过户和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卖出的保证。3、乙方应当利用经纪人、自身店面、网络、展会、房源手册、媒体广告等渠道为甲方房产进行宣传推广,同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二、非独家代理1、 甲 方 确 认 乙 方 为 代 理 出 售 此 房 产 的 代 理 商 之 一 , 但 甲 方 有 权 利 委 托 其 他 渠 道 同时 代 理 此 房 产 的 出 售 ;2、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为甲方进行广告推广,并承担销售费用;3、在委托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六个月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私自成交,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代理工作,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授权范围一、甲方同意乙方带领潜在客户查看此房产。二、甲方同意将此房产的钥匙交由乙方妥为保管,以供查看此房产之用。三、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发出关于此房产的推广广告。四、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与潜在客户对此房产签署预定协议并代收定金。第八条 甲方应按如下规则为乙方完成代理服务提供条件一、保证对此房产拥有合法处置权;房产所有权人委托甲方代办出售事宜的,甲方应将委托人出具的授权甲方出售本项房产的委托书原件留存在乙方,代办人同时还应出具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保证其向乙方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 、产权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上市申请表、权属证明及相关证件真实、合法、有效。三、保证此房产产权清晰,无纠纷,无查封,无抵押(银行抵押贷款除外) 。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及房屋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四、甲方为已婚夫妇的,应提交配偶同意出售的证明;出售共有房屋的要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房屋正在出租的要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以上材料留存在乙方,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使用。五、甲方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工作,认真接待乙方带领潜在客户查看此房产。六、乙方与买受人洽商成功后,甲方在得到乙方通知后应按时来乙方营业场所,与房屋买受人签署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七、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证过户发生的税费。第九条 委托期限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免费提供如下服务一、为使潜在购房人对此房产满意,促成交易,对房屋进行保洁、消毒服务。二、为使潜在购房人对此房产满意,促成交易,根据需要免费对此房产进行简易装修。三、根据此房产具体情况通过广告、展会、网站、媒体对此房产进行专项推广。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甲方联系电话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载为准,如甲方地址、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给乙方和买受方造成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甲乙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及房款,乙方在收到定金及房款后则应将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证件及资料退还。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二、如房屋购买人须申请购房贷款,银行不予批贷的。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未被批准的。四、央产房上市不被“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核准的。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该房产权属状况,确认房产证的真实性。如果甲方不配合确权,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转交购房款。二、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出售的,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拒绝出售、自行出售或交由第三方代理出售该房屋,否则甲方应当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同时,还应赔偿乙方用于人员推广、广告发布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仟元整,以及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三、在委托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六个月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私自成交,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代理工作,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中介服务费金额的双倍支付乙方违约金或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四、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已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再收回。五、甲方为减少接待客户看房频次,将房屋钥匙交乙方保管的,乙方仅享有保管钥匙带领客户看房的权利,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房屋的,赔偿甲方使用期内相当于租金的损失。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买卖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1. 2. 3. 4. 5.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经纪人姓名: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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