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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6 页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书承包方: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分包方:河南九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内黄县公安局技术用房中央空调主机房空调安装工程分包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项目1. 工程名称:内黄县公安局技术用房中央空调主机安装工程 ;2. 工程地点: 内 黄 县 人 民 路 黄 池 北 路 交 叉 口 ;3. 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附预算书):1) 、 机 房 主 机 设 备 、 辅 助 设 备 的 安 装 施 工 和 调 试 ;2) 、 室 外 管 网 联 接 及 凿 井 施 工 。4. 分包工程期限 2012 年 5 月 19 日开工, 2012 年 8 月 18 日竣工,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分包人未能在约定工期竣工的,每逾期 1 日,按合同总额 1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第二条 工程造价1.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 1018967.00 元整(本工程全部总造价减去发包人及总承包方供应材料总值)。 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3.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第三条 工程结算1.发包人按总包合同付款方式向承包人付款,承包人将在收取 3%的工程管理费后,按公司程序向分包人付款,将款项转入分包人指定账户。2. 发包人按总包合同付款后,承包人有权首先该款项优先偿付所供应的设备材料款,然后将剩余款项支付工程款。3. 因发包人未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致使承包人未能向分包人付款的,承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逾期付款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赔偿利息损失。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1. 承包人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分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质量标准按照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图纸和技术资料要求,以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和准确的施工图纸,供分包人查阅。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第 2 页 共 6 页3. 工程质量以建设方的最终验收确定。如质量不符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承包方被发包方处罚或其它损失的,分包方应当予以赔偿;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分包人应当在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总包合同约定的可得利益和违约责任范围内,向承包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总包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第五条 安全生产和安全保护1. 承包人对分包人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分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承包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分包人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己承担。2. 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 ,由分包人自己提供。3. 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报告双方监理,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经双方监理允许后方可作业。第六条 保险1. 分包人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事故等人身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 危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1. 本工程的空调设备主机、末端产品、管道等除建设方指定厂家的,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制作供应;2. 安装材料及承包人同意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由分包人负责采购。3. 分包人对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按规程安装,防止损坏、丢失。因分包人保管不善或安装不当造成设备材料丢失、损坏、效用受影响,分包人应当承担支付修理、更换费用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建设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因此被建设方追究工期延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时,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索。第八条 施工变更:1. 施工中对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签字认可。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签字认可 3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分包人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相应的变更。2. 因工程内容变更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超过 5000 元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5000 元以内的不再增加工程造价。因变更所延误的工期,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相应顺延。 3. 分包人不得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工程价款。第九条 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1. 分包工程具备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第 3 页 共 6 页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未能及时提供合格的验收资料的,分包方有权拒绝办理验收手续,造成工期延误,由分包方承担责任。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及建设部规章规定办理。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工期延误的民事责任。4. 全部工程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协助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但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分包人负担,并在接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派人解决。逾期由承包人另行雇人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5.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14 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向发包方办理结算手续。分包人未及时提供结算资料,致使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并导致付款延误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第十条 施工配合1. 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有分包人配合,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分包人自负。2. 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第十一条 双方义务1. 承包人的义务(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督促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约定提供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 分包人的义务(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第 4 页 共 6 页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每月月底前 5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月、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没有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 28 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 由于分包人未能按照施工计划确定的进度完成工作,阶段工期延误在 15 天以上,可能影响总包合同按期竣工的;或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继续施工会给承包人造成更大损失的;或伪造、变造、借用施工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的;或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合同总额的 10%承担违约责任。4.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5.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6. 分包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在 3 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确定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工程量按合同额计算;分包人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或提供的工程量资料不真实,工程量按承包人认定的数量计算。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1.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第 5 页 共 6 页保密等义务。3. 合同终止不影响分包人继续承担对工程质量和所提供设备材料的保证责任。第十四条 争议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解决。一方就本合同提起诉讼后,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就本合同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五条 词语定义和合同附件1.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担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工程发包人,即总包合同甲方,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的工程承包方,即总包合同乙方,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分包方,即分包合同乙方,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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