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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给企业带来什么一、导言一、皇帝与“钉子户”的故事 德国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一世被德意志各邦拥立为德国皇帝,号称“大兵国王” ,其 首相即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 一次,威廉一世在波茨坦行宫登高远眺市景,视线被紧挨宫殿的一座磨房挡住,于是非 常扫兴。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加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主人协商,希望能买下磨坊 并加以拆除。 不料,磨坊主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元首”放在眼里,坚守祖业不能败在自己 手里的死理,几次协商,面对高额的出价和皇帝的权威,软硬不吃。 威廉终于“龙颜”震怒,派警卫人员把磨坊拆除了。 面对皇帝派来的“拆迁人员” ,磨坊主镇定自若,听任拆除,只是嘴里叽叽咕咕:别看 你是皇帝,我德国尚有法院,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老汉说到做到,次日一直诉状把皇帝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依法受理,判决结果威 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威廉一世虽贵为一国之君,也只好遵照执行,重新把 磨坊盖起来。从此,老汉天天心安理得地磨他的面粉。 威廉一世和磨坊主“驾崩” ,小磨坊主继承祖业后想转产,希望把磨坊给卖了,就写信 给威廉二世,想把磨坊卖给他。 威廉二世很快回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 表同情。你打算把磨坊卖掉,朕以为切切不可,毕竟这座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 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派人送去 3000 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下,就算是借给你的,以解决你一时之需。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 历经世代风雨,至今,那座磨坊仍然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皇帝与“钉子户”的故事只是欧洲乃至西方所有发达国家“司法独立”的传统 的一个缩影,也是其契约至上理念的充分例证。二、犹太人的契约文化传统 说到重信守约的传统,不能不提到犹太人。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 与履行的历史。犹太人的契约文化传统与罗马法等共同构成了西方国家现代合同法的渊源。 犹太人在神话时代就已经高度重视契约。犹太教有“契约之宗教”的美誉。 旧约全书 被犹太人奉为“上帝与犹太人的签约” 。认为如违约必遭上帝的严厉惩罚;如信守约定,上帝 则给予幸福的保证。 犹太人之所以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一旦签订了合同,就一定会执行,即 使有再大的困难与风险,也要自己承担。 犹太人重信守约的商业意识和行为习惯,起到了推动世界商业运行秩序由无序走向有序, 从混沌走向文明的进步作用。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我公司作为主要从事汽车行业务商,必须努力成为重信守约的楷模。重信守诺 也是我公司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首先必须明确合同即契约的重要性,树立重信 守诺的理念。 我公司担保投资业务和房屋出租业务,与合同法紧密相关,法律风险是公司业务风险的 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风险管理必须学好合同法 、用好合同法 ,严格遵守公司为 规范合同管理印发的合同管理办法 。二、古老的合同法公元前 18 世纪汉漠拉比法典,它是世界迄今发现最古老完整的成 文法典。关于契约的规定,其中直接规定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规范有120 多条。 罗马法、法国拿破仑民法典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的内容是现代世界合同法的渊源。 我国古代文化传统中缺乏基于平等主体关系的契约或合同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国民政 府时期引入大陆法系,制定了“六法全书” ,即“宪法” 、 “刑法” 、“民法” 、 “商法” 、 “刑 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3、我国现行的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将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合同法取代了1981年12月制订并于1993年9月修正的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制订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7年6月制订的技术合同法,从而结束了以往合同制度三足鼎立、互不协调的局面。合同法所订立的内容主要是以过去三个合同法的既有内容为基础,在制定中尽量保留法律本身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为了因应国内经济开放性、市场交易自治性的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积极借鉴国外立法例和国际公约、惯例,注入了许多新的内容,从而为国内市场交易的活跃、信用机制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4、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无效、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及合同的责任等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个人投资、购车、买房、娱乐等衣食住行到企业资金的筹措、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国内外销售都离不开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 合同法是与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法律工具。 合同法适应经济转轨,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具体为:(一)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明确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具体包括:第一, 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已确认的十五类有名合同;第二,物权法 、 知识产权法 、 人格权法 、 劳动法等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名称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第三,虽未由合同法所确认但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如借用合同、旅游合同等。民事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内容的等价有偿性以及合同订立的自愿性,凡不具有这些特点的合同一般不能作为合同法规范的对象。(二)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由于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三) 合同法调整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民事关系,对非财产交易不进行调整。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交易关系,也就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合同法属于财产流转法,与人身有关的一些财产交易,如肖像权的许可使用等,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对于纯粹的人身关系则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收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问题,虽然有的也采用协议的方式,但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通过确立一系列科学、明确的基本原则,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社会正义的完美结合。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另一个方面是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然,自由不是绝对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高准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应扩大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以及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注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和合同权利。 合同法通过确立自由、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与其他具体规定共同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彰现了社会正义。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 合同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订立合同、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以及合同的效力和履行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保证了合同的自由和合同的履行。其次, 合同法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易的法律表现。 合同法是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最重要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交易的有序进行,交易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交易利益。同时,也只有交易的有序进行,才能提高交易的经济效率。所以合同法必然要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基本目标。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整个规则都是为市场交易而精心设计的,是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的。第三, 合同法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等功能。这一功能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法为当事人提供了若干行为规则。如效力规则、履行规则等等。这些规则,一方面为合同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确定了基本规范,当事人只有按照这些规则从事订立、履行合同等活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等,都需要按照合同法所确定的规则加以判断和评价。对符合规则的行为,法律加以保护,而对不符合合同规则的行为,法律予以否定,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五、合同法给企业带来了什么新的合同法在中国立法史上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作为企业的经营者,更关心的则是合同法到底给自己带来了什么。为此,我将列举合同法中具有新意的几项内容以作提示。一、 合同法是一部赋予企业自由交易的法律交易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是商事交易得以进行的基础。从法律上讲,商人的交易活动属于私人之间的行为,有别于诸如政府等公共机关从事公共管理的公共行为,对于这种私人行为,除了该种行为直接触犯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外,任何人,包括国家在内,均不得干涉。新的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在合同法写上“合同自由” ,但整个合同法显然贯彻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原来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流通领域的关系虽然也采取合同形式,但这种合同只是借合同的形式来强化指令性计划而已。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生和安排均属于商人自己的事情,因此,为了表明了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和信心。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具体表现有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二是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与之签订合同的自由;三是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四是当事人有通过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五是当事人有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六是当事人有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自由。上述合同自由的规定,赋予企业自己安排自己事务的权利,留给企业自由决策的空间。二、 合同法旨在维护企业的交易公平在商业社会中,任何交易行为无不显露出利益驱动的色彩。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利益的驱动可能使得企业唯利是图,因此,追逐利润对于企业来说是天经地义的。问题是,企业的这种追求利润的行为必须以不损害其他企业同样追求利润的机会为前提。因此,为了保障每个企业都有公平的追求利润的机会,合同法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措施以维护交易的公平竞争。如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其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才可能发生公平交易。合同法第5条更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条文的规定均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竞争。三、 合同法体现出鼓励企业交易的新精神合同法应该尽可能地促成交易,而不是消灭交易。只有通过企业充分自主的交易,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才可以达成市场经济;只有交易繁荣,才可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在以往合同法中诸多被视为不成立的合同或无效的合同,依合同法将被认为是成立的或有效的。比如(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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