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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品质保证协议书甲 方: 部 门: 代 表: 联系电话: 日 期: 乙 方: 部 门: 代 表: 联系电话: 日 期: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为保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甲方的质量要求,防止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满足要求而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双方在乙方向甲方供应物料质量方面达成一致共识,以保障甲、乙双方的平等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1 总则1.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因任何一方违背协议而发生质量事故,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按协议的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1.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有效;1.4 本协议解释权属甲方品质部。2 验收规则2.1 抽样验收方式,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验收时的抽样方案按甲方执行的原材料检验作业指导书的最新版本进行检验;2.2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产品对最终产品的影响程度将乙方提供的产品分为 A(重要) 、B(一般) 、C(辅助)三类物资,但甲方可依据企业情况随时变更物料等级。乙方所供的产品为甲方部品分类中的 A 类部品;2.3 甲方按重、轻缺陷 AQL 标准制定的验收规则进行进料验收,若发生不合格,由甲方品质部发出不合格信息,并按本协议的 6.1 条处理;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修订验收规则,但若涉及到抽样标准(包括:AQL 值、Ac、Re 判定值、缺陷等级判定等)的变更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采购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处理相关事宜。2.4 当甲方连续检查两批不合格时,甲方品质部将向乙方发出来料异常联络单 ,由甲方决定是否停止乙方供货,并按本协议的 5.1 条处理;2.5 乙方应保证不发生混料,混料事故将视为不合格,并按本协议的 7.2 条处理;2.6 为了保证甲方对产品的管理,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要求有产品防护外包装及在外包装上标示产品的名称、零件图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乙方证实经过出货检验的印记;2.7 产品技术质量要求:2.7.1 产品技术指标按甲方制定的验收要求执行;2.7.2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货品应符合甲方提出的书面合格质量要求,否则甲方将视为不合格品予以退货,并视实际情况按本协议的 6.1 或 7.1 条处理,但试产物料不在此例。2.8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料型号、规格、性能、产品质量等完全由乙方保证,甲方在急单情况下可以对乙方提供的物料进行免检或暂缓检查,但若因此出现质量事故,包括由此引起的客户投诉、退货、索赔及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造成甲方停线、浪费能源或工时、连带报废其它物料等,且经确认属乙方来料导致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2.9 为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料持续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建立并保持实施文件化的QMS,并向甲方提供证实,甲方为了实现对乙方提供物料的质量控制,可以组织品质、技术、生产、采购和营销等部门对乙方建立并保持实施的 QMS 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在甲方承诺其技术、业务等营业性机密信息受控的条件下给予充分的合作。3 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3.1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乙方对于为甲方生产的配套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实行认定,乙方为甲方生产的配套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信息由乙方保持记录备查;3.2 乙方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查,建立和保存进货检查的原始记录和供应商档案,如乙方不具备某项材料进货检查条件时,应建立委托检查制度;3.3 乙方因故需变更原材料供应厂家或使用其它品牌、物料替用原物料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乙方或中立机构的检测报告,同时需提交新的样品经甲方认定,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虽未造成损失,但甲方亦可向乙方提出退货要求;3.4 甲方任何承认乙方提供物料是否允收的信息,均由甲方品质、研发、工程、采购等部门经理或授权人员书面承认,任何甲方个人口头承诺,甲方均不予承认。3.5 必要时,甲方将派出品管人员在乙方驻厂,对乙方制程与出货进行监控,乙方应予配合。4 合格质量水平控制4.1 乙方每月提交的产品在交收时批次合格率应 98 %;4.2 乙方提交的产品一年内如有连续三个月未达到 4.1 条规定的批次合格率,则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供货,乙方此时应进行限期改善,并依据甲方的要求随时向甲方通报乙方的改善情况及改善结果,如有必要,甲方可对乙方的改善结果进行现场认定。5 质量信息反馈5.1 来料连续检查两批不合格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来料异常联络单 ,乙方在接到甲方来料异常联络单的反馈信息后必须尽快组织分析和处理,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初步分析结果,5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质量分析和改进报告。在质量问题未妥善处理之前,甲方可视情况暂停乙方的供货;5.2 在交货验收后,发现不合格品时,甲方出具纠正与预防措施处理单反馈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警告”通知后应立即进行质量分析、整改,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纠正措施和试验报告。征得甲方同意后,再次提交产品由甲方重新安排试用,此种试用视不同材料最多有三次机会,如仍不合格,甲方采购部可撤消此后的合同,必要时视情节轻重可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5.3 乙方在收到甲方其它书面的改进要求的,至少要在 7 天内给予书面回复,否则,按每次100 元人民币的罚款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处罚;5.4 乙方应指定一名与甲方品管部门的质量信息反馈负责(联络)人,乙方指定的负责(联络)人每季度将该季度乙方的品质情况汇总后赴甲方处与甲方品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以沟通双方的质量信息,若甲方有要求,乙方指定的负责(联络)人应按甲方的要求赴甲方处进行信息交流和反馈。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指定的质量信息负责(联络)人发生变化,应在一周内通知对方。6 不合格品处理6.1 交货时不合格品的处理:6.1.1 进料检验中批次不合格产品,原则上是整批退回乙方处理,对于就地筛选或返工的产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在甲方指定地点筛选或返工,然后向甲方进行第二次验收,但若乙方在同一个月内同一物料发生上述同类不合格 4 次以上(含 4 次)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重复验收的费用,数额按当期甲方人工实际消耗费用计算,但最低不少于 RMB250.00 元。就地筛选或返工原则上应由乙方完成,乙方也可以委托甲方筛选或返工,此时甲方按实际加工消耗费用收取返修费,或由双方协商解决;6.1.2 进料检验中批次不合格产品,如果是因为主要性能以外的缺陷,甲方可根据需要实行特采使用,视实际情况按本协议的 7.3 条处理;6.1.3 进料检验中合格批中的不良品由乙方负责分析和重工处理,但不得影响甲方生产进度,否则按本协议的 7.1 条处理。6.1.4 乙方应最少按月次的频度进行售后服务工作,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对所供应物料的不良品进行确认与处理。6.2 使用过程(已组装、试验和市场返修)不良品和失效品处理:6.2.1 正常使用下出现的不合格品,经甲乙双方分析,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退换,但不得影响甲方生产进度,否则按本协议的 7.1 条协商处理;6.2.2 市场返修由市场返回甲方,经甲乙双方分析,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退换,但不得影响甲方生产进度,否则按本协议的 7.1 条协商处理。6.3 甲方在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中,如判为不合格品需退货时,甲方采购部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或提出处理意见,否则,以甲方判定结果为准并对该批物料进行退货处理,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此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退货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将货品拉走或与甲方进行协商处理,若在甲方库存时间超过 8 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未处理的,甲方在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后,甲方将通知采购部门作报废品处理,甲方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以甲方计算为准,并从当月货款中扣除。6.4 甲方在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中,如抽检连续 2 批不良率在 10%以上,第 3 批来料仍未改善,因甲方生产紧急乙方来不及处理需特采使用,按产线加工工时的 2 倍处罚,第4 批按加工工时的 5 倍处罚;连续第 5 批按加工工时的 10 倍处罚,连续第 6 批开始不允许特采。如供应商对不合格物料不同意特采时,影响生产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 损失赔偿7.1 因乙方产品出现质量事故导致甲方停产一天以上,乙方按此批货款的_10%_赔偿甲方损失;轻度影响但能接受,给予乙方警告或其它方式的处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由上述原因而引起的市场重大质量责任,经甲乙双方分析确认属乙方责任所致,导致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由甲方追溯乙方责任或由双方协商处理。7.2 乙方混料事故将视为不合格品进行退货处理,并按本协议的 6.1 或 7.1 条处理;7.3 甲方对乙方产品特采使用,可由甲方根据特采使用的产品对甲方最终产品的影响程度而定给予乙方警告并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予以改善,若特采引起的工时消耗和原料消耗,由乙方承担;7.4 若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经独立第三方确认,因乙方产品以次充好而造成甲方质量事故的,对乙方处以甲方实际损失的 200%的赔偿。7.5 因乙方品质责任而导致甲方产品被客户退回,或因此而导致质量索赔事件,由甲方直接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由双方协商处理。7.6 因甲乙方共同确认原材料降单价后的订单,若因乙方私自更改产品工艺或原材料造成质量下降影响甲方生产进度按 7.1 条处理,同时甲方将对乙方的供应商资格重新评审;引起重大品质事故或市场投诉的,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经独立第三方确认属实,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处以 1030 万人民币罚款,取消其供应商资格,罚款经双方确认并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扣款处理。7.7. 电池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爆炸或起鼓时的处理:7.7.1. 定义:7.7.1.1 电池爆炸:电芯外壳裂开,有内容物冲出,对人身与财产安全具有危害性。7.7.1.2 电池起鼓:电芯膨胀起鼓,但电芯外壳没有开裂,无内容物排出。7.7.2. 当电池爆炸或电池起鼓是由工厂试验或消费者不当操作(如投入火中、硬物冲击等)原因所导致的起火和爆炸,乙方不承担责任;当电池爆炸或电池起鼓原因不明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7.7.3. 当由 7.6.2 项所描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爆炸,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如下:7.7.3.1. 乙方承担因爆炸所导致的甲方及甲方客户的一切直接损失的赔偿;7.7.3.2. 为保障工厂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敦促乙方提升产品质量,对电池爆炸作如下惩戒性处罚,处罚按自然年度为周期进行,年度内每发生一例电池爆炸事故按以下公式进行处罚:根据当年年度供货数量,爆炸例按次序数进行统计,爆炸例在供货总量 3PPM 内不进行处罚,当超过 3PPM 时,从超过的该例起以 10 万元/例计算处罚;如假设当年年供货量为 100 万,则第 1 例不进行处罚,第 2 例开始以 5 万元/例计算;以上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7.7.3.3 爆炸时间统计方法为电池发生爆炸的时间为准,当年年度末(截止 12 月 31 日)统计次数并计算处罚金额。7.7.4 正常使用发生电池起鼓时,乙方按损一赔十的原则向甲方赔付,即出现 1 例电池起鼓,则乙方赔付 10 块良品电池。7.7.5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应将配套手机和充电器提供给乙方以做详细分析.8 附则8.1 本协议附件是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8.2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签订的所有质量保证协议及任何甲乙双方的承诺作废。8.3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重签协议,若有争议,在甲方所在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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