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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排查方案随着燃气事业的不断发展,城镇燃气广泛用于工业、商业和民用领域,随之而来的燃气事故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保证城镇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规范城镇用户户内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于整治的管理,加强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气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25 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特急明电 建办质电201327 号)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发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川建发电20134 号文件,决定从 2013 年 12 月到 2014 年 3 月底,全面开展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为了全面开展我市城镇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特编制本方案。1 目的 为规范民城镇燃气用户户内燃气安全隐患的管理,加强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保证用户安全用气。2 范围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 对涉及城镇燃气用户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 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夯实制度、科技、培训、 管理、设备设施、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3.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3.3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3.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5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特急明电 建办质电201327 号)3.6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川建发电20134 号4 排查内容4.1 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4.1.1 查油气管道的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 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 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互衔接;建设规划总 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 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 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4.1.2 查燃气管线线路选择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规范中对避 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等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 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4.1.3 查燃气管线是否与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 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 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要求;4.1.4 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与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其他市 政公用管线交叉的情况; 4.1.5 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燃气管 线;4.1.6 查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管线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 设施“三同时”规定; 4.1.7 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燃气 管线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 施; 4.1.8 查燃气管线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 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露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4.1.9 查燃气管线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露报警检 测设施等; 4.1.10 查架设在桥梁上的燃气管线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4.2 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 4.2.1 查燃气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 否经过检验检测且合格; 4.2.2 查燃气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 和跑冒滴漏现象; 4.2.3 查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是否存在故障; 4.2.4 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4.2.5 查燃气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 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4.2.6 查燃气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4.2.7 查燃气管线及相关设施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采取 了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 4.2.8 查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否存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4.2.9 查燃气加气站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4.3 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 4.3.1 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燃气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 要求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 备和机具,合理储备抢修物资,对管线进行经常维护,或委 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维抢修工作;4.3.2 查燃气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危害燃气管道安 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4.3.3 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 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4.3.4 查是否制定了捡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 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4.3.5 查停用的燃气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是 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4.3.6 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燃气企 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依法及时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 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4.4 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情况 4.4.1 查燃气经营单位是否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 4.4.2 查燃气管线建设单位是否依法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4.4.3 查建设单位是否对燃气管线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 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4.4.4 查是否建立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前与燃气企业之间的沟通会商机制,施工中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燃气主管部门是否定期组织专家对燃气管 线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 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4.4.4 查燃气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辨识,开展了安全风险评 估,确定了管道安全风险等级等。 4.5 查应急管理情况 4.5.1 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 体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 方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 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4.5.2 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 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订了具体 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 监护; 4.5.3 查发生燃气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 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 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4.5.4 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 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4.6 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4.6.1 查燃气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4.6.2 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 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4.6.3 查燃气企业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 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4.6.4 查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燃气 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4.6.5 查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燃气 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4.7 查居民住宅用气安全居民住宅常见安全隐患见下表:序号 隐患项目 隐患描述 灶前球阀(含)逆气流方向的燃气管道、计量表具、管件等公司免费维修维护部位漏气(外漏及灶前阀内漏)。1 漏气灶前球阀(不含)顺气流方向的用户设施,如燃气具及阀门、胶管等配件需由用户承担整改费用的漏气。2 锈蚀锈蚀级别为 4-5 级。见附录 2管道锈蚀等级标准3 阀门闲置 阀门后未连接燃气具4 使用危险软管胶管破损(表面有明显裂痕、受创痕)、鼓胀、分层、暗埋等。5使用危险燃具(直排式热水器或未规范安装烟道热水器、非天然气专用燃气具)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直排式热水器;2、烟道式热水器、强排式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烟道破损、未连接、未伸出户外等;3、铭牌显示为“ 人工煤气 ”、“液化气”等非天然气专用燃气具。1改变房间原用途或结构、不规范安装燃气管道或者燃具1、燃气管道、计量表具、燃气具等燃气设施安装在卧室、卫生间;2、无独立卧室,厨卧相通。2 使用不合格燃具 1、经询问用户燃气具超八年;2、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3 使用软管不规范1、使用塑料管、水管等非天然气专用软管;2、软管老化;3、橡胶软管超 2m;4、橡胶软管与阀门波纹嘴连接处和与燃具的连接处无压紧螺母(锁母)或者管卡(喉箍)固定;5、橡胶软管穿墙/楼板/顶棚/门/窗;6、橡胶软管中间有接口(使用小三通、短接等将胶管分成两个或者多个支管)。4阀门故障或不合格表前阀、灶前阀、热阀故障;使用羊角三通阀门。1 安全间距不够1、燃气设施与电气设备、其他管道安全距离不够;2、燃气管道作为接地线、导线使用等。2燃气设施暗封/暗埋燃气管道或燃气具暗封在管道井、吊井、管沟、装饰层等位置,通风不良或妨碍维修维护3 两种火源/燃料1、燃气设施房间使用两种及以上火源(如液化气、煤火、柴火等);2、不同性质的燃料共用同一管道设施或相互之间存在连接关系;3、燃气设施房间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如汽油、油漆、酒精等)。4 管道承重 燃气设施搭挂杂物5 其他除以上隐患之外影响安全用气的用户行为或燃气设施状态等4.8 查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使用管道燃气供气的用气单位4.8.1 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4.8.2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4.8.3 燃气灶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4.8.4 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表底距地面不小于 1.4 米,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净距不小于 30 厘米;4.8.5 燃气热水器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和卫生间内;4.8.6 推荐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4.9 查餐饮场所的用气行为。4.9.1 依法取缔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和证照不全的;4.9.2 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2)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3)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4)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5)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4.10 查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汽车天然气、液化气加气站。4.10.1 符合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 ;4.10.2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燃气设施及能满足区域内居民 10 天以上用量的应急储备气源和稳定的供气协议;4.10.3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4.10.4 各类人员经专业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4.10.5 具备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4.11 查燃气老旧管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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