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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发包人:昆山华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人:深圳华泰企业公司经协商,在 2005/08 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称原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发包人同意继续将华城美地 A 区幼儿园内的消防工程(含消控中心)交由承包人施工;同时,对原补充协议在履行中产生的签证费用,双方也进行了确定。就上述两方面事宜,发包人、承包人今通过再次订立本补充协议的形式来予以明确和约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关于幼儿园消防工程(含消控中心)的发包一、 华城美地 A 区幼儿园内的消防工程(含消控中心)承发包范围:1. 幼儿园消防水系统:包括消火栓系统管道安装、消防水箱的连接安装以及喷淋下行管、消防水管与室外相应管道的连接贯通;2. 幼儿园消防电系统:消火栓报警按钮的埋管、穿线及按钮安装;3. 东区消防控制中心:消控设备及其电源进线、接地系统的安装调试,控制柜与 A 区地库、A 区泵房的连接调试。二、 其它发包工作1. 负责 A 区地库、A 区泵房与消防控制中心三者之间的水系统、电系统联动调试工作;2. 无论除 A 区以外的消防工程是否由先前的承包人施工,消防控制中心的承包人都有义务配合与该中心相关联的东区所有消防工程的调试、联动试验及验收工作。如果是由于消防控制中心的原因而影响到其它区域工程的调试、联动及验收工作,承包人应负责消防控制中心的重新检测、调试乃至工程的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 未来室外消防管道上可能增加的阀门井(或手孔井) ,仍由承包人施工,对其费用届时可通过现场签证的形式列入结算。三、 上述承发包工作内容合计费用人民币 165,294 元。竣工后,实际工程在工程量、材料、设备型号、品牌和规格等方面和双方议定预算(见附件)比照有所变动的,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具体结算办法参照议定预算(见附件)进行。四、 对以上工程工期的约定1. 开工日期:2006/02/20 日,竣工日期:2006/04/30 日;2. 最终竣工日期以本协议承发包内容通过消防管理部门测试并获得验收证明为准;3. 以上工期不因一般设计变更和天气异常而改变;4. 若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含阶段工期)1 天,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第二,对原补充协议在履行中所产生的签证费用,双方确认如下:1. 签证(一):鑫茂路消防顶管、A 区 18#楼室外消防阀门井和电缆手孔井等工程费用合计人民币 47,404 元;2. 签证(二):A 区 920#楼室外消防阀门井和电缆手孔井工程费用合计人民币 38,688 元;3. 签证(三):A 区 23#车库防火门工程费用合计人民币38,000 元;4. 签证(四):A 区 23#地库消防预作用阀组与水管保温工程费用合计人民币 16,577 元;5. 以上签证费用合计人民币 140,669 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6. 上述签证费用不再纳入原补充协议结算,而列入本补充协议费用中。第三,本补充协议费用总计人民币 305,963 元整(大写:叁拾万伍仟玖佰陆拾叁元整)。第四,对本补充协议费用支付的约定1. 本协议签字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协议费用的 15;2. 从 2006/04 开始到工程竣工,每月 25 日承包人上报当月完成工作量,发包人支付核定金额的 70;3. 工程在验收通过后的 14 天内,双方办理完竣工结算,结算完成后 7 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额的 95;4. 余款在保修期满 1 年后 7 天内结算支付。第五,对于其他方面的约定,仍以原补充协议为准。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2006 年 3 月 日 2006 年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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