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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执行制度一、凡用于伤病员的各类药品和各类检查、操作项目均应下达医嘱,并记入医嘱记录单。二、医嘱要求清晰、准确,处理、输录、整理医嘱必须准确、认真,不得修改。 三、医师下达医嘱后,护士先对医嘱进行认真复查,对临时医嘱 5 分钟内执行,然后打印出医嘱单及各项治疗单。四、非急救情况,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如危重抢救过程中,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述 1 遍,在得到医师确认后方可执行,事后应请医师及时补充下达医嘱。 五、新下达的长期医嘱中的每日 3 次治疗方案(如内服药等),3Pm 以前下达的医嘱当日至少执行 2 次;每日 2 次治疗方案当日必须至少执行 1 次,如有必要应按医嘱执行 2 次;每日 1 次方案当日必须执行。临时医嘱须由下一班护士执行的,应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做好标本容器、特殊检查要求(如禁食、术前用药等)各项准备,并在交班报告中详细交班。六、病人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停止术前或产前医嘱,重新执行术后或产后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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