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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猝死保险不赔怎么办?怎么解决?很多人都知道,意外险理赔案件中极易引发纠纷的情况中, “猝死 ”占比很大。可当保险公司因“猝死”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的时候,作为死者家属,应该怎么做呢?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意外险合同条款中关于“意外”的定义,与普通人群理解的“意外” 存在歧义,保险公司在销售保单时难以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其次, “猝死”在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是急性症状发生后6 小时内死亡者。因此,不能仅凭猝死诊断得出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应当追查猝死的诱因,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及流行性病学调查,对猝死做出一个权威的鉴定。2015 年 9 月 6 日晚间,张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龙马河公园附近时,突然倒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的莱芜市 120 指挥调度中心院前急救病例对张某的初步诊断为“外伤” 。由于张某入院之前已经死亡,死亡病因不能明确,无法确立诊断,莱芜市人民医院最终给出的诊断为“猝死” 。据了解,2014 年 7 月 7 日,投保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个人投保个人综合意外身故定期寿险保险一份,其中个人综合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意外发生后,张某亲属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身故赔偿金时,该公司以被保险人猝死,非意外为由拒赔,理由为:张卫入院之前已经死亡,死亡病因不能明确,无法确立诊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张某的死亡, “猝死” 仅是其死亡的表象原因,而“猝死” 既有疾病致死的病理原因,亦具有因外来环境诱发疾病致死的意外事件属性,应理解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理赔范围,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儿子支付意外身故赔偿金人民币 50 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提出张某猝死属于病理性死亡,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仅仅表明张某的死亡表现形式是猝死,未能查明张某猝死是否存在病理性原因,该寿险公司也未要求尸检,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即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法医病理学对“猝死” 的解释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诱发因素有精神、心理因素、外伤因素和热冷刺激等因素。由此可见,猝死也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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