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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审计职业的影响,郭晋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自我介绍,2009年12月,2,郭晋龙先生简介,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共事务委员会主席。 曾在某财经大学任教多年,自1988年8月起至今一直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期间主持多家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规划和上市审计业务,参与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以及公司法与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修订研讨. 曾出版魔高乎、道高乎、超越智慧的“智慧”、公职贪污面面观、偷税漏税面面观、行业贪污案揭秘、审计学者对社会的忠告等10部专著;在香港信报月刊、信报财经新闻、经济导报周刊及国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等刊物发表专业文章60余篇。 近年来,先后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家会计学院、香港华润集团等政府部门与大型集团公司作财务会计专题讲座与报告. 社会任职有:政协第五届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专家服务团成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方大集团股份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讲座提纲,第一讲 CPA在行政法上的职业责任 第二讲 CPA在刑事法上的职业责任 第三讲 CPA在民事法上的职业责任 第四讲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审计职业的影响,第一讲 CPA在行政法上的职业责任,1.1 CPA为什么要承担行政法上的执业责任? 1.2 行政法律对CPA执业责任的规定 1.3 CPA不履行职业责任的行政处罚种类 1.4 追究CPA行政责任应遵循的原则 1.5 CPA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1.1 CPA为什么要承担行政法上的职业责任?,CPA行政责任的制度基础:政府管制一、审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特征 1.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 2.影响市场不同主体利益 *不能仅仅依靠委托人监管审计质量 *报告使用人监管审计质量无激励且成本过大 二、审计职业行为需要国家行政干预 1.需要行政法律规范 2.需要政府行政监管 3.需要行政处罚手段 三、民事与刑事责任不能替代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矫正作用滞后 2.刑事责任不具有普遍性,1.2 会计师在行政法上的执业责任,一、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1.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义务 注册会计师法第1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2会计师在行政法上的执业责任,一、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2.规则执行义务 注册会计师法20条:拒绝义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 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1.2会计师在行政法上的执业责任,一、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3.诚信义务-禁止义务 第21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1.2会计师在行政法上的执业责任,二、公司法关于CPA行政责任的规定 1. 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责任(故意):诚实义务 第208条第1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故意行为加重处罚 2. 提供重大遗漏报告的行政责任(过失):谨慎义务 第208条第2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1.2会计师在行政法上的职业责任,三、证券法关于CPA行政责任的规定1.未勤勉尽责的行政责任:勤勉尽责义务 证券法第223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虚假记载: 2)误导性陈述: 3)重大遗漏:,1.2会计师在行政法上的执业责任,三、证券法关于CPA行政责任的规定2.违法买卖股票的行政责任:-利害冲突回避义务 证券法第201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45条规定: 1)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期至审计报告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1.2 会计师在行政法上的执业责任,三、证券法关于CPA行政责任的规定3.违反业务规则的行政责任:规则执行义务 证券法第226条 第3款规定:“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1.3 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的种类,从行政处罚形式上划分 1.声誉罚: 对违法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其他精神权益造成不利损害的行政处罚,例如警告、通报批评等。 2.财产罚: 以受罚人财产权益受损或增加财产义务负担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形式,例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 3.行为罚: 以强制违法者履行某种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 4.资格罚: 以剥夺、终止或限制违法者从事一定职业或行为的权力资格为内容的处罚,例如暂停执业、吊销资格书。,1.4 追究CPA行政责任应遵循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设定法定: 2.处罚主体法定: 3.处罚依据法定: 4.处罚程序法定:二、处罚公开原则 1.处罚依据公开: 2.处罚决定公开:三、处罚公正原则 1.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2.公平对待违法者和受害人; 3.保障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等权力; 4.处罚机关和执行人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公正无私。,1.4 追究CPA行政责任应遵循的原则,四、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适用处罚种类; 2.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1.4 追究CPA行政责任应遵循的原则,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不能为处罚而处罚,要实现制裁与教育双种功能; 2.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 六、保障权利原则 1.陈述权 2.申辩权 3.听证权 4.申请复议权 5.行政诉讼权 6.赔偿请求权,1.5 CPA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一、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常见理由 1.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2.认定违法无事实依据 3.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4.处罚程序违法 5.处罚过重 6.一事再罚 7.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等,第二讲 CPA在刑事法上的职业责任,2.1 CPA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 2.2 现行法律对CPA刑事责任的规定 2.3 CPA刑事犯罪的种类,2.1 CPA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1.审计后果影响交易安全和资本市场秩序 2.审计后果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稳定 3.单靠行政处罚威慑力不够 4.单靠民事责任矫正作用局限,2.2 现行法律对CPA刑事责任的规定,一、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第3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法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证券法 证券法第2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 现行法律对CPA刑事责任的规定,四、刑法规定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诚信义务 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构成要件:主体 客体 主观 客观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职业谨慎 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构成要件:主体 客体 主观 客观,2.3 CPA刑事犯罪的种类,一、故意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什么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故意犯罪的情形 1.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3 CPA刑事犯罪的种类,二、过失犯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什么是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二)过失犯罪的情形 1.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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