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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会见的基本技能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我们开展工作的首要步骤。那么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是刑事辩护律师所要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近日,笔者有幸听到了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顾永忠老师针对律师会见基本技能的课程,深感获益良多,并结合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会见的经验和心得,将之粗浅地进行了概括总结,谨与各位律师同仁分享。总所周知,会见权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办案机关的义务。其具有保密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不同的阶段,律师会见的侧重点和任务也不同,下面我们首先明确在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用与目的。一、在侦查阶段,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会见,取得他对你的信任,从而建立委托关系。在我国,进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被采取了羁押措施,他不可能自己找律师,必须委托家人去替他找律师,但是家里人找的律师,他并不一定认可,所以第一次会见,取得犯罪嫌疑人对你的信任,至关重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我们说的信任是单方面的信任,是让你的当事人对你完全的信任,而作为律师,对于当事人则要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始终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操守,不能他说什么你信什么,否则就会将感情色彩带入案件而影响律师对案件的整体判断。通过律师的多次会见,充分建立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信任,这样即使最后案件结果不尽如人意,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埋怨他的律师,甚至去投诉。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核实此前已经了解到的或者不了解的案件事实。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阅卷后,在和办案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或者在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们沟通的过程中,会接收到各种各样的信息,这些信息在脑海中会形成一个基本的案件事实架构。会见的过程,就是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律师形成的架构和案件事实有无出入。当存在出入时,律师就要针对出入的点进行询问和挖掘。在询问时,我们也不能一味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说实话,有时犯罪嫌疑人真的说了实话,律师的工作反而难以开展了。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假设人就是犯罪嫌疑人杀的,但是控方证据恰恰不够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得知实情,就会把自己困在一个两难的境地,到底是为了社会的正义做出当事人利益的牺牲,还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做出内心的妥协?这恐怕是难以抉择的。三、律师会见是为下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提供线索。刚才我们提到,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能够形成一个对案件事实的基本架构,那么,律师能够能否把已经掌握的案件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有些法官却认为律师此种行为这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辩护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赋予了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权利;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赋予了被告人 对控方证据质证的权利。那么,如何保证这两种权利的实施?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掌握这种证据,这就要求律师将已掌握的证据披露给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对案件最有发言权,只有他知悉了证据,并且做出认可与否的回答,律师才能从逻辑角度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安排接下来的工作。四、交流辩护方案、辩护观点交流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的首要任务。在法庭上,律师和被告人的观点应该最大限度的保持一致,从而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律师有义务提前告知被告人自己的辩护思路和观点,被告人也有权利选择接受与否。当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出现分歧时怎么办呢?顾律师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方法:对于有些既可做无罪辩护,又可做罪轻辩护的案件,我们可以请两个律师,一个做罪轻辩护,一个做无罪辩护,因为两个律师是独立的主体,没有必要保持一致,这样就可以避免单纯选择一种辩护思路可能导致的胜诉权丧失问题。但是,这样做也是有风险的,这就要求我们提前一定要得到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也要和家属做充分的沟通,得到家属的支持和理解,以免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五、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了解办案机关是否有违法的办案行为。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振作其精神,使其正确面对办案机关诉讼活动,并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以上五点是律师会见的基本作用和任务,但是光完成任务是远远不够的,律师非常有必要掌握相当程度的会见交流技巧,唯有熟练运用这些技巧,才能为辩护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笔者大致将律师会见需要掌握的技能技巧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会见之前定要拟定会见提纲。俗话说“不打无准 备 之仗” 。事前有充分的准 备,会见便有目的性,针对性,这样既全面,又高效,会见也就能达到它预期的效果。二、依法进行会见,遵守会见场所有关规定。律师在进行会见时,一定不要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或者带出任何东西,或者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更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以求最大限度的规避自己的执业风险。三、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辩解、了解其陈述辩解的根据和理由。四、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指控的态度,了解其所持态度的依据和理由。五、主动充分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的过程就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最好把可能涉及到的程序以及实体性法律,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他,提醒他在办案机关讯问笔录上签字前一定要注意查看核对笔录等。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辩护方案、观点、理由、根据进行充分地沟通交流,尽可能达成一致。纵观各类刑事案件,辩护人和被告人观点不一致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辩护人认为有罪,而被告人要求作无罪辩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搞清楚被告人是不想认罪还是对指控的罪名在法律上认识有误。如果是认识有误,律师可以耐心地给他讲解,但如果是另一种情况,律师可以和被告人讲明自己坚持有罪辩护的主张,如果被告人还是坚持无罪辩护,律师可以考虑辞去委托,但是绝对不可以在被告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在法庭上作有罪辩护,不可以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情。二是辩护人认为无罪,而被告人基于某种压力,或者出于对现实的妥协,做出有罪供述。面对此种情况,辩护律师要对其做一些解释和说服,鼓励被告人相信法律,相信律师会全力帮助他,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可以当庭做无罪辩护,但是这样也不可避免的会给律师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和非议。七、在对诉讼结果进行预测判断时,一方面要客观、冷静、严肃、负责,另一方面要留有余地。会见时,类似“我这 罪能判多久?我啥时候能出去?” 这样的问题或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关心的。但是,作为律师,在很难获得充分的案件事实、信息和依据的情况下,贸然的对当事人许诺,一旦结果并非如此,律师就会陷入很被动的境地。而且基于我国的司法环境,辩护人的意见被法官或者其他领导机关采纳的可能性不好预测,所以,辩护人对量刑的预测也不要说的太极端,不要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的情绪。八、与当事人交流一定要耐心、细心、专心。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时间久了,很渴望与外界进行联系。会见时应让他多倾诉,辩护人则多倾听,这样不仅能增进彼此的信任感,而且有利于我们掌握更为全面的案件事实。曾有位宋渔水法官,他在审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时,庭审中耐心的听完了一位原告(作家)用散文诗一般的语言冗长的陈述一个小时意见,使得这位当事人极受 感动,庭后,当事人说“ 几年来就没有一个法官 这样 有耐心的听我倾诉,现在我的心情好多了,我决定撤回诉讼请求。”于此,笔者想到,耐心的倾听当事人陈述,也是沟通律师与当事人情感的重要环节,不可等闲视之。另外,辩护人在倾听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捕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抓住有关案情的要害和事实及时询问、及时记录甚至刨根问底,这对于律师发现新线索,开辟新思路是极为重要的,很可能产生“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的效果。九、对于会见的过程及谈话内容,应做客观的记录,特别是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应当进行笔录,明确记录翻供原因及依据。会见后要制作会见笔录,让犯罪嫌疑人在每页签字摁手印并妥善保管。十、会见前后应当与家属沟通,在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可以传递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但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当要求,应当正面回应并说明理由。对于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身体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等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传递的。但辩护人在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可能存在的共同犯罪的情况、证人的情况则绝对不能向其家属披露,以免他们收买或者威胁证人。律师同仁要谨记,我们一定要在依法和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为犯罪嫌疑人服务。十一、在侦查人员陪同会见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协调处理好与侦查人员的关系,力争会见能够顺利正常进行。对于一些侦查机关到场陪同会见的情形,律师要灵活把握。对办案机关人员要尊重谦虚,却也不可过于卑微。可以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感谢办案人员为此次会见提供便利,并把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当着侦查人员的面说一遍,一方面讲给嫌疑人听,让其了解,另一方面是讲给侦查人员的,让其明了律师会见有不被监听的权利。律师会见作为每个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律师了解案情、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掌握了律师会见的基本技能,在各个阶段做好会见工作,将为接下来的工作提供思路,指明方向,对于案件的整体把握、关键突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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