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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质量申诉的处理制度11.l 检测质量的申诉由质量负责人(依孜马吉.卡日)处理,并向中心主任(吐尔洪江.木萨)报告处理结果。对重大质量事故应由中心主任会同技术负责人(依孜马吉.卡日) 、质量负责人(阿力木.克力木)主持召开质量异议分析会进行处理11.2 受理检测质量申诉的有效期最长为一个月,自发出检测报告之日算起。特殊检测项目的有效期另定,并应在检测报告上注明。超过有效期的检测质量申诉概不受理。11.3 检测质量申诉包括以下几类。(a) 送检单位要求对检测结果作进一步解释,但未对检测结论表示明 确异议;(b) 送检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检测结论,要求复测;(c) 送检单位未向本中心提出异议,而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11.4 检测质量争议处理程序如下:(a) 业务办公室接到质量申诉后,分类登记,交质量负责人(阿力木.克力木)处理;(b) 质量负责人(阿力木.克力木)会同检测室主任检查原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对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测试环境、数据计算、处理、结论判断方法等进行核查。如确实无误,应发一份确认原检测报告正确有效的文件,并办理登记手续;(c) 若经检查确因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测报告、结果判断等环节造成错误的,应发一份对原检测报告的更改报告,原检测报告作废并办理登记手续。对造成错误的直接责任者作适当处理;(d) 若经检查,发现属原测试条件、检测仪器、检测方法不当而造成错误的,应将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测并重新发送检测报告。重新检测一切费用由本中心承担,对直接责任者作适当处理。11.5 若申诉方仍持异议。可由有关部门主持进行仲裁分析,一切责任均由败诉方承担。ll.6 对不可重复的检测及未提供副样的检测,原则上不受理申诉。11.7 有关检测质量申诉处理的全部资料均应作为技术档案,在处理后的半个月内由质量负责人(阿力木.克力木)整理后交业务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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