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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蜜特除夕夜挥泪话冤情仰天长叹!潸然泪下。快九年了!鲁蜜特的企业维权之诉,从聊城、省城到北京,两案原审、终审、再审,申诉再审、至今尚在默拖中漫漫诉讼路,九年泪同行!本欲自禁言,话却在舌前,一吐为快说冤案,泪凝此篇:本文发表于 2011 年 2 月 2 日除夊之夜。辞旧迎新传统隹节之际,万家灯火,举国欢乐!。此的此刻,弱势群体鲁蜜特,却因 2002 年 6 月的一次突如其来的非法断电、所导致的 2720 多万元财产损害,致其经济枯竭、停电停产延续至今。上百名职工生计艰难、如坐针毡! 诉至法院维权,三次妄裁、四番错判,遙遙无期拖延!万般无奈!多年累积的冤忿之情如决堤之水倾泻哭述 概述、点述、简述、分述、详述、另述。一哭概述归纳述、二哭点述最高法、三哭简述十连不、四哭分述列观点、五哭详述投诉书、六哭另述说例由?哭述一、概述: (一)维权路上难亊多,八年官司有几何?关关难过总得过,苦在其中对谁说?唯盼正义终可至,不料妄裁生新错!天若有情天亦悲,泪飞顿作汇成河(二)违法断电、侵害财产,司法技术鉴定确损二千七百二十多万!企业维权、诉讼八年,两案两审申请再审官司拖延至今未完!毁牛赔鸡、荒谬至极,多位法官违法违纪错裁妄判有法不依!举报过万、山东高院,熟视无睹麻木不为袒护包庇竟然不管!(三)一评议,口未开启泪欲滴,一部罕见冤情史。非法断电,造成损失:三千万元计!二评议,企业遭此致命击,残局一发难收拾。山穷水尽,一片狼藉!百多职工泣!三评议,鲁蜜特厂已努力,补救措施俱落实。多方协商,终没一致,无奈打官司!四评议,起诉七日应受理,七个月后才完毕。半年审期,双岁超逾,另案亦如此。五评议,有法不依和稀泥,无据定责打板子。睁眼瞎断,荒谬至极,毁牛判赔鸡!六评议,显失公正太离奇,自从盘古开天地。当属特例?实难服气!誓言告到底!七评议,申诉久拖无消息,举报万次似儿戏。违法违纪、十大问题,依旧未处理。八评议,互联网上觅知己,寻求关注与支持。总而言之,言而总之,维权未穷期!九评议,幽梦飘然乘风去,霄宫呈状听帝旨:公平正义、天条天律,天地一体矣哭述二、点述: 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妄裁驳回再审合法申请驳:最高法院()民申字第号案承办法官胡越的违规妄裁之词。首先,该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的规定,无视本案原审承办法官耿建 ,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的违规事实,且该事实直接影响了合议庭的正当性、合法性。本案原审判决结果在终审判决中获得维持。再审立案审查中,胡越法官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决定了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2010 年 3 月 15 日,我厂对该裁定提起申诉至今未果。其次,该裁定第 2 页上数第 20 行:“在库存产品等损失得以赔偿后,就饮料厂停止经营六年后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报废、企业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另行向供电公司主张 1600 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此说对否?事实是:2002 年 6 月 28 日断电、随之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7 月 23 日诉至原审法院。两审终结并执行完毕已是 4 年 2 个多月后的 2006 年 9 月 30 日了。冷饮行业季节性強,惜时如金。4 年多久拖原因为何?我厂因违法断电遭受毀灭性惨重损失实处经济枯竭、无力作为的状态,供电公司凭借強势实力恶意缠讼,原审法院怠拖、一拖再拖。我厂的设备、制冷糸统内,因久浸于盐水及氨液(无法维护)的高腐蚀中,损毀严重已全部报废。另计其他损失,经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共计损失 2514.69 万元(不含前案司法技术鉴定损失 205.3883 万元)。我厂基于筹措诉讼费困难等因索的考虑,决定了向供电公司主张 1600 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求。依据双方纠纷引发两案的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断电、财产侵害的法律事实,以因果关糸法则及相关法条而论,此所导致的财产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原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书第 5 页上数第 8 行:“本院认为,虽然供电公司中断供电行为至今已经六年多,但饮料厂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本案终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书中,在 3 至 5 页引述了前述原审本院认为后,于第 6 页上数第 3 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显然,旣然是违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法维权索赔,于情有理,于法有据。2514.69 万元鉴定损失及其中本案我厂所主张的 1600 万元赔偿损失的产生与供电公司违法断电的行为确有必然的因果关糸。此一毀灭性损失(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毁坏)致使我厂失去了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能力,进而,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拾,八年多停电停产至今彻底断送了我厂。胡越法官依据“这部分损失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句判词,草率裁定我厂向供电公司主张 1600 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之说无疑是错误的。“应当、不应当”的裁量依据,只能是事实与相关法条。谬误偏袒的判词,明眼人皆可看得出。可想而知:遭受致命打击失去经营活动能力的弱势群体,还能有多少“来的及”采取的适当措施吗?再次,该裁定第 2 页上数第 19 至 20 行:“饮料厂在停电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通观本案两审判决书,其中只字未曾提及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问题。据此语,说明胡越没有调卷审阅,若阅卷绝不应有以上裁语。请问,胡越法官依据什么作上述之说呢?只能是主观臆断无据妄言。亊实是:断电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我厂竭尽全力,倾其所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已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及时采取了多次寻求协商供电、密闭库门保温、租库倒货、降价促销(产品入库孔进出)减损、筹款等适当、合理的措施。采取糸列适当措施可谓到位、到家。翻开两案卷宗,答案即可一目了然。卷宗内有一份我们还能做什么经质证的陈述材料及其多份相关证据材料,足可证明该事实。此应为两案判决中,未曾提及我厂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问题的缘由吧。至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一说,更是无理妄言。我厂当时帐户无钱,虽多方筹措,但因断电影响而无法借到。断电后冷库门必须密闭,冷冻产品因其硬度不够而停止对外销售。因事先未接到停电通知,未能对冷库预先加大蓄冷,断电导致供冷停止,库冷流失迅速,致使库温回升。随之而来的是全部冷产品软化、变形、塌垛、化失。此毁灭性、致命性重击,置我厂于弹尽粮绝的境地。从而彻底丧失了电费和违约金的交付能力。所以,造成我厂未能补交所欠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在供电公司,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两案原审法院接受双方申请,曾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做了三次司法技术鉴定并予以采信。前述情况可谓一清二楚。同时,在弾丸小县内,停电、停产的讯息迅速扩散,很快人皆尽知。负面影响很大。此时,因国家入世,农信社(我厂在该社开户贷款)信贷投向调整:对中小企业全部停贷并分批压回原贷款(证实该情况的农信社文件,前案终审开庭中,我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当庭呈交孙英审判长入卷。 ) 。贷款投向转为农业、农村、农民。我厂用作流动资金的部分贷款 100 多万元已于 2001 年底还付。依约、依惯例于2002 年 1 月 3-5 日农信社放贷。后因前述贷款投向调整而暂停。此时若再贷款,短期内几无可能。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筹措资金因停电效应亦非此前。经多方联糸一无所获。对此,我厂已详尽陈述并有证据证实。此时此刻,面对违法断电导致的上述情况,供电公司理应接受我厂的协商交费意见,合闸供电,以免国家财产扩大损失。若此,可谓举手之劳。然而,该公司供电所所长李家顺竟然说:“少一分钱也不送电!” 。我厂从邻居农村临的接入的照明电(用作密闭冷库门等补救措施之需)亦被強行掐断。供电公司此种极端行为、霸道作风、漠视态度、见死不救坐视损失扩大的问题,难道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法官竟然忽略、不发一言!反而在受害者伤囗上撒把盐、鸡蛋里挑骨头,无故加之、 “莫须有” 再演吗?此何使然?是什么神力驱动呢?一言概之:断电后未能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并非我厂。依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第 119 条之规定,我厂有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四,该裁定第 2 页上数第 9 至 15 行:本院认为,2002 年 2 月至 6 月 28 日,饮料厂因欠缴该期间电费,被供电公司中断供电,饮料厂违约在先。因未履行通知义务,供电公司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0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案中已判决供电公司对饮料厂库存产品等损失承担60%(979425.74 元)的赔偿责任, 饮料厂因拖欠电费、违约在先对其损失承担 40%的责任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饮料厂申请再审称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亊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我厂无法接受。合同法第 120 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应二字的含义作何理解?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我厂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欠电费及滞纳金,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欠交电费,法律也沒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两案原审、终审及本案再审,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我厂不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我厂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后,重打 40 大板(承担 40%的责任),罚外加罚,双重惩罚!对此,胡越裁定为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咄咄怪事,大谬不然!令人发指!这种阉割合同法、挖空心思、歪曲法律、和稀泥、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违法断电损失,经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并经两案两审法院采信:2720.0783 万元。试问:如此巨额损失,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荒谬至极太离奇!普天之下岂有此理?仰首问蒼天!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最后,再次简述:两案瑕疵多多、十连错 !请你摸摸心口窝,想想到底为什么?!(略)见哭述三简述或哭述五、详述。注、另见:1、最高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知错不改,2、请点以下五网站:mfy_myzgrgtchinacourt.org, lcfyjjsina.com,webspp.gov.cn,sdgyjjsina.com,webspp.gov.cn,或谷歌搜索,百度一点、鲁蜜特,看看说了些什么?哭述三、简述: 瑕疵多多、简述:十连错 ! (一) 、聊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尹宗,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诉讼中的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期间接受其法人代表及法律顾问“看望” 。(二) 、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耿建、胡洪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 6 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 (2002)聊民二初字第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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