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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 督 : 是 指 为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 法 定 监 督 主 体 依 法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公 职 人 员 行 使 公 共 权 力 的 行 为 实 施检 查 、 督 导 和 惩 戒 的 活 动 。2、 监 督 的 功 能 : 是 指 在 监 督 的 过 程 中 , 监 督 本 身 所具 有 的 、 普 遍 存 在 并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惩 戒 、 制 约 、 参与 、 预 防 、 促 进 和 反 馈 等 功 能 。 在 监 督 过 程 中 , 各项 功 能 共 同 发 挥 着 作 用 , 形 成 整 体 性 的 功 能 体 系 ,有 效 地 发 挥 监 督 的 作 用 。3、 事 前 监 督 : 是 指 在 某 种 公 共 管 理 活 动 开 展 之 前 ,监 督 部 门 围 绕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的 决 策 行 为 进 行 的 监 督检 查 。 事 前 监 督 工 作 主 要 体 现 为 分 析 决 策 的 合 法 性 、可 行 性 、 可 靠 性 。 事 前 监 督 是 一 种 宏 观 的 、 高 层 次的 监 督 检 查 , 如 何 构 建 一 个 参 与 决 策 的 监 督 机 制 是实 施 事 前 监 督 的 关 键 。4、 事 中 监 督 : 是 指 对 监 督 对 象 在 执 行 政 策 , 履 行 职责 过 程 中 的 监 督 检 查 , 也 叫 跟 踪 监 察 。 其 基 本 的 管理 理 念 是 过 程 管 理 理 念 , 即 过 程 决 定 行 为 的 最 终 的结 果 。 其 主 要 形 式 是 现 场 监 督 和 跟 踪 监 督 。 监 督 部门 参 与 到 公 共 管 理 活 动 之 中 , 在 参 与 中 实 施 监 督 。5、 事 后 监 督 : 也 称 之 为 结 果 监 督 。 是 对 公 共 管 理 行为 完 结 以 后 进 行 的 监 督 活 动 , 是 对 公 共 管 理 行 为 结果 的 监 督 。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可 以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 建 制堵 漏 , 评 估 政 策 效 果 的 优 劣 , 事 后 监 督 还 具 有 鉴 戒功 能 。6、 人 民 主 权 理 论 : 是 指 在 自 然 法 与 社 会 契 约 的 基 础上 , 国 家 是 人 民 让 渡 自 己 的 权 利 交 由 国 家 统 一 行 使而 产 生 的 , 因 此 国 家 只 是 人 民 主 权 的 委 托 管 理 者 ,人 民 拥 有 最 高 主 权 并 通 过 立 法 权 来 表 达“公 意 ”, 对 国家 管 理 权 力 的 行 使 进 行 监 督 与 制 约 。7、 议 行 合 一 理 论 : 是 指 立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同 属 于 一 个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 由 人 民 直 接 或 间 接 选 举 代 表 组成 的 人 民 代 表 机 关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国 家 机 关由 人 民 代 表 机 关 产 生 , 并 对 人 民 代 表 机 关 负 责 , 受人 民 代 表 机 关 监 督 。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与 其 他 国 家 机 关之 间 不 是 分 权 关 系 , 而 是 基 于 职 能 不 同 的 分 工 关 系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隶 属 于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国 家 权 力 机 关不 受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的 制 约 , 只 对 人 民 负 责 , 受 人 民监 督 。8、 三 权 分 立 理 论 : 简 单 而 言 就 是 为 了 防 止 专 制 和 权力 被 滥 用 , 在 政 体 组 成 要 素 职 能 分 工 基 础 上 , 建 立的 立 法 、 行 政 、 司 法 三 权 分 立 、 相 互 制 衡 的 以 权 力制 约 权 力 的 监 督 理 论 。 三 权 分 立 理 论 对 于 监 督 实 践的 重 要 意 义 在 于 确 立 了 以 权 力 制 约 权 力 的 监 督 机 制 。9、 多 元 民 主 理 论 : 认 为 在 现 代 民 主 社 会 中 , 国 家 不再 是 唯 一 的 权 力 中 心 , 社 会 中 存 在 着 大 量 利 益 各 异的 自 治 社 会 组 织 和 集 团 与 国 家 共 享 权 力 , 利 益 集 团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参 与 和 影 响 政 治 决 策 的 制 定 , 从 而 制约 国 家 权 力 , 对 国 家 权 力 实 现 控 制 。 多 元 民 主 理 论的 监 督 机 制 是 公 民 通 过 利 益 集 团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 从而 打 破 国 家 作 为 唯 一 权 力 中 心 的 垄 断 和 单 边 控 制 ,建 立 社 会 制 约 权 力 的 双 边 控 制 机 制 , 从 而 实 现 新 型的 权 力 分 配 和 制 衡 关 系 , 对 权 力 进 行 监 督 与 制 约 。10、 协 商 民 主 理 论 : 是 指 在 多 元 社 会 条 件 下 , 为 了 实现 和 推 进 公 民 有 序 的 直 接 政 治 参 与 而 建 立 公 共 协 商机 制 。 在 公 共 协 商 过 程 中 , 自 由 平 等 的 公 民 可 以 通过 与 政 府 官 员 之 间 就 政 策 等 问 题 进 行 对 话 与 讨 论 ,最 后 达 成 共 识 , 从 而 赋 予 立 法 与 决 策 的 合 法 性 。 协商 民 主 理 论 的 核 心 要 素 为 协 商 与 共 识 , 其 承 认 协 商在 国 家 和 社 会 事 务 治 理 中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以 及 协 商 过程 对 于 公 共 决 策 制 定 、 权 力 与 利 益 分 配 的 必 要 性 。11、 一 台 三 院 : 唐 代 沿 袭 隋 制 在 中 央 设 御 史 台 为 全 国最 高 监 察 机 关 。 置 御 史 大 夫 为 台 长 ; 御 史 中 丞 为 副职 。 御 史 台 下 属 有 台 院 、 殿 院 、 察 院 等 三 院 。 御 史大 夫 、 中 丞 及 三 院 监 察 官 各 有 其 职 掌 , 职 责 分 明 。宋 代 大 体 沿 袭 了 这 一 制 度 。12、 都 察 院 : 明 清 两 代 的 中 央 监 察 机 关 。 明 代 都 察 院与 六 科 给 事 中 两 个 系 统 并 立 。 都 察 院 设 左 、 右 都 御史 各 一 人 , 为 都 察 院 长 官 , 其 下 设 监 察 御 史 , 负 责各 方 面 监 察 事 务 。 清 代 将 六 科 给 事 中 隶 于 都 察 院 ,实 行 单 一 的 监 察 体 系 。13、 谏 诤 : 谏 诤 制 度 是 指 对 君 主 言 行 违 失 的 直 言 批 评 ,规 劝 其 改 正 错 误 , 是 对 皇 帝 廉 政 与 勤 政 的 有 限 度 的监 察 。 谏 诤 制 度 是 监 督 君 主 决 策 缺 失 的 重 要 机 制 ,是 中 国 古 代 国 家 监 督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14、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 成 立 于 1974 年 , 是 世 界 著 名 的 监察 机 构 , 在 反 腐 肃 贪 方 面 成 效 显 著 。 廉 政 公 署 的 长官 为 廉 政 专 员 , 下 设 执 行 处 、 防 止 贪 污 处 、 社 区 关系 处 等 业 务 部 门 。 分 别 负 责 接 受 举 报 , 调 查 核 实 有关 贪 污 受 贿 等 腐 败 行 为 的 指 控 ; 审 查 政 府 部 门 和 公共 机 构 的 制 度 和 工 作 程 序 , 提 出 建 议 , 以 纠 正 可 能出 现 贪 污 的 工 作 方 式 ; 社 区 关 系 处 负 责 向 市 民 宣 传贪 污 的 危 害 , 以 取 得 市 民 对 反 贪 工 作 的 支 持 与 合 作 。15、 廉 政 监 督 : 是 指 监 督 机 关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公 职 人员 是 否 廉 洁 从 政 所 实 施 的 全 面 监 督 以 及 责 任 追 究 的活 动 。16、 效 能 监 督 考 评 : 是 指 通 过 构 建 适 用 于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类 型 的 效 能 监 督 考 评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对 效 能 监督 对 象 进 行 的 “考 察 ”和 “评 价 ”。 考 察 主 要 是 听 取 评价 , 收 集 效 能 信 息 , 并 对 效 能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评 价 是 对 效 能 监 督 对 象 的 效 能 状 态 进 行 评 估 与 确 认的 过 程 。17、 引 咎 辞 职 : 是 指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公 务 员 因 自 身 能力 不 足 或 认 为 其 自 身 存 在 的 职 务 过 错 行 为 已 使 其 失去 继 续 担 任 该 公 职 的 民 意 基 础 , 从 而 主 动 向 法 定 机构 提 出 辞 去 其 现 任 职 务 的 申 请 并 由 后 者 依 法 对 此 作出 处 理 决 定 的 一 种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和 自 责 行 为 。18、 政 务 公 开 : 是 指 国 家 权 力 在 其 运 行 过 程 中 , 除 法律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外 , 权 力 运 行 过 程 及 其 依 据 必 须向 社 会 公 开 。 其 意 义 在 于 通 过 把 党 政 机 关 的 所 有 事务 和 活 动 置 于 人 民 普 遍 的 监 督 和 关 注 之 下 , 实 现 对权 力 运 行 的 监 控 , 从 而 有 效 地 遏 制 腐 败 , 建 立 高 效勤 政 、 廉 洁 、 务 实 的 政 府 。19、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依 宪 法 设 立民 族 委 员 会 、 法 律 委 员 会 、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 教 育科 学 文 化 委 员 会 、 外 事 委 员 会 、 华 侨 委 员 会 和 其 他需 要 设 立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必 要 时 , 可 以 组 织 关 于 特定 问 题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使 人 大 监督 更 加 经 常 化 、 制 度 化 、 法 制 化 和 科 学 化 。 常 设 性专 门 委 员 会 是 人 大 监 督 法 律 实 施 的 经 常 性 工 作 机 构 ,临 时 性 特 定 问 题 调 查 委 员 会 是 人 大 临 时 性 工 作 的 工作 机 构 。20、 人 大 代 表 质 询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在 全 国 人 大 开 会 期间 ,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对 国 务 院 或 国 务院 各部 委 的 质 询 案 , 一 个 代 表 团 或 三 十 名 以 上 代 表联 名 ,即 可 书 面 提 出 质 询 案 , 在 全 国 人 大 审 议 议 案时 , 代 表可 以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提 出 质 询 ; 受 质 询 的 机 关 必 须负 责 答 复 。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开 会 期 间 , 代 表 十 人 以 上联 名 可 以 书 面 提 出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所 属 各 工 作 部门 以 及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质 询 。 受 质 询 的 机关 必 须 在 会 议 中 负 责 答 复 。21、 党 员 监 督 : 是 指 共 产 党 员 按 照 党 章 、 关 于 党 内 政治 生 活 的 若 干 准 则 和 其 他 党 内 规 章 制 度 、 党 纪 党 规的 要 求 , 对 党 的 领 导 干 部 和 其 他 党 务 工 作 者 以 及 党的 组 织 所 进 行 的 评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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