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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分十五级:办事员-科员-副科-正科(主任/乡级)-副处 -正处(调研员 /县级)调研员-副厅-正厅(司级)- 副部-正部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院总理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省长、直辖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 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 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 1 军后勤部部长、34 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 35 师副政委、179 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 105 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 105 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 60 或 65 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根据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通过,自 200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级(总理), 副国级(副总理,国务委员), 省部级(省长,省委书记,自治区主席及区党委书记,直辖市的市长和市委书记,部长), 副部级(副省长, 省委副书记, 自治区副主席及区党委副书记, 直辖市的副市长和市委副书记, 副部长), 厅级(司长,厅长, 地级市的市长和市委书记, 直辖市设的区的区长和区党委书记,巡视员), 副厅级( 副司长, 副厅长, 地级市的副市长和市委副书记, 直辖市设的区的副区长和区党委副书记,助理巡视员), 处级(处长, 地级市的局长 ,县委书记和县长 ,地级市设的区的区长和区委书记 ,调研员, 公安局的支队长), 副处级( 副处长, 地级市的副局长, 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 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区长和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 公安局的副支队长), 科级(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局长,乡党委书记和乡长, 公安局的大队长,主任科员), 副科级( 副科长, 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局长,乡党委副书记和副乡长,公安局的副大队长,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县级政府设的局下设的股不是一级行政编制,股长一般是科员,个别是副科,如派出所。 这是政府系统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和全国政协主席是正国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院长是副国级,地方系统及下属机构依此类推。一级干部:政治局常委 国家主席、副主席 委员长 总理 军委主席 政协主席 二级干部:政治局成员 书记处成员 副委员长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军委副主席 政协副主席 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干部:部长 部党组书记 省委书记 省长 省人大主任 省政协主席 俗称省部级 四级干部:副部级 副省级 五级干部:司长 厅长 地级市长 俗称司局级 六级干部:副厅级 副市级 七级干部:处长 市局长 县长 俗称县处级 八级干部:副处级 副县级 九级干部:科长 市处长 县局长 乡镇长 俗称科级 十级干部:科员 股长 乡镇助理 俗称股级 十一级干部:县以下公务员 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职务和级别是相对应的,比如某县的正县长就是县处级。但也有例外,某县正县长的职务是县长,但他可能是副市级。总之,干部的级别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好象职务和职称是两回事儿一个道理。没有什么区别,说话的角度和习惯不同罢了,部委的人习惯叫司级,省里习惯叫厅级,地方自然习惯叫地级。这里的局级可能是争议最大的,因为局的概念确实很复杂,许多地方(特别是副省级市)叫局级的其实不是真正意义的局级,应该叫市局级。在中央,很多人反倒是很习惯把这一级别干部称为正局或者副局的,我个人以为,为区别期间,可能司局级或者厅局级更明确些吧。区别就是按照主管机关的行政级别来定的!司级是国务院部门的下设机构,局级呢,也是,但是和司级的区别在于,它的灵活性,即可以以自己本局的名义出台行政规章,比如我以前呆过的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渔业报的主管机关) ,就是那个样子!但是你要是换成了农业部兽医司,那就不成了,必须以农业部的名义去发些规定!而厅级呢,则是省政府工作部门的下设机构。地级就是个地级市的概念拉!如果不按大局小局的说法,那么相同点就是它们本身的行政级别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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