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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劳务用工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务用工体制改革,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务用工管理,根据公司港口作业发承包管理暂行办法及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的劳务用工实行劳务公司、劳务人员的“双准入”制管理。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应将外包业务交由已取得公司业务承包准入资格的劳务公司承包,并应对劳务用工实行作业资格准入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作业人员素质符合业务需要。第四条 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定岗定编、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合理配置”的原则,以不断规范公司的劳务用工管理流程,促进劳务用工队伍整体素质、安全服务质量水平的持续提升。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含附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参(控)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由海南港航劳2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发展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劳务用工管理,公司各部门(单位)、各劳务公司须协助劳务发展公司做好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一)人力资源部的职责: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 负责制订公司劳务用工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3、 负责制订公司的劳务用工(年度)需求计划并下达实施。4、 负责制订、调整各劳务用工岗位的劳务人员作业准入条件。5、 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公司劳务用工相关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责令其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6、 负责协调公司在劳务用工管理过程中与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业务关系。7、 负责及时处理劳务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二)劳务发展公司的职责:1、 负责监督各劳务公司遵守公司有关劳务用工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会议精神。2、 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单位的劳务用工需求信息。3、 负责组织开展对公司各业务板块(年度)劳务用工需求的调研工作,并拟订劳务用工的(年度)需求计划。4、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劳务用工(年度)需求计划。35、 负责收集、整理公司劳务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对劳务人员的作业准入资格进行审核。6、 负责收集、整理劳务市场的劳务用工信息,并就公司劳务用工岗位的劳务人员作业准入条件提出调整建议。7、 负责协助各劳务公司对各劳务公司的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8、 负责协助各劳务公司对各劳务公司的劳务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培训、考核取证及年审等工作。9、 负责协调处理劳务用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馈相关信息。(三) 公司各部门、单位的职责:1、及时向劳务发展公司通报本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劳务用工的相关会议精神。 2、制订劳务用工岗位的职责要求、工作标准及安全服务质量标准并监督落实。3、积极参与劳务发展公司组织开展的劳务用工需求调研。 4、向劳务发展公司及时报送劳务人员信息及劳务用工需求信息。 5、参与劳务发展公司协助各劳务公司组织的劳务人员作业准入资格甄选或考核工作。(四)劳务发展公司须督促各装卸劳务公司做好如下工作:1、 根据劳务用工的需要制定装卸劳务公司的员工招聘计划、用工安排并知会劳务发展公司。2、 组织做好劳务人员的各项培训工作。43、 及时为已取得作业准入资格的劳务人员办理员工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人事信息、健康档案信息的收集及录入管理工作。4、 对已上岗作业的本单位劳务人员进行日常考核管理,并及时向劳务发展公司反馈相关信息。第三章 劳务人员作业准入条件第七条 劳务人员上岗作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二)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三)个人的价值观与公司及劳务发展公司的价值观相一致;(四)年龄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体残,思维灵敏,视力正常,无色盲;(五)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及操作证书;(六)作业岗位具体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八条 技术操作岗位的劳务人员作业准入条件:(一)具备劳务人员上岗作业的基本条件;(二)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新进人员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四)视力无散光,裸视 1.2( 视力测试 E 表)或 5.1(视力测试 C表)以上(新聘人员要求裸视 1.5 或 5.2 以上)。5第九条 装卸工岗位的劳务人员作业准入条件:(一)具备劳务人员上岗作业的基本条件;(二)年龄不超过 48 周岁(新进人员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条 普通工种岗位的劳务人员作业准入条件:(一)具备劳务人员上岗作业的基本条件;(二)男性人员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女性人员年龄不超过 48 周岁(新进人员年龄均不得超过 35 周岁);(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一条 对于劳务市场人员供给较为匮乏、人员替代较为困难的劳务用工岗位,经各部门(单位)或劳务发展公司提议、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劳务人员的作业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四章 劳务用工流程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劳务发展公司组织开展对公司各业务板块的下一年度劳务用工需求调研工作,并拟订各业务板块的劳务用工年度需求计划报送公司各业务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呈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作为公司配置劳务资源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外包生产(服务)业务或因生产变化须调整劳务用工需求计划时,应将相关的劳务用工需求信息报送劳务发展公司,并经劳务发展公司进行综合平衡、调整后,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人事分管领导审批。6第十四条 公司的劳务用工管理实行岗位编制与考核相结合的准入管理制度。(一)公司的劳务用工单位可结合业务需要,在本办法框架内制订各劳务用工岗位具体的劳务人员作业准入条件,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实施。(二)劳务发展公司须根据公司的劳务用工(年度)需求计划,并结合各岗位的劳务人员作业准入条件,对劳务人员进行甄选或考核。甄选人员一般选用资格审查、面试、笔试和实操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劳务人员的方案由劳务发展公司制订并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后,予以组织实施。(三)经甄选或考核合格的劳务用工,由劳务发展公司进行备案登记后,给予其作业准入资格,并协调各作业单位、劳务公司安排其上岗作业。(四)对于劳务公司新招录并已取得作业准入资格的劳务人员,劳务发展公司应在劳务人员上岗作业后的 13 个月内,结合该劳务人员作业期间在安全生产、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其作业准入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作业准入资格。(五)公司各部门、单位均不得安排未取得作业准入资格的劳务人员上岗作业。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的劳务人员出现空缺时,先由劳务发展公司协调各劳务公司调配同岗人员予以补足,确无合适人选调配的,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可转岗调配劳务人员或配置劳务公司新招聘的合适7人选。(一)转岗调配劳务人员:在确保装卸工、港机司机岗位劳务人员需求的基础上,由劳务发展公司结合作业岗位人员需求、各劳务公司的人员储备、员工技能及日常考核等情况,拟订转岗配置劳务人员方案,并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实施。(二)配置劳务公司新招聘的劳务人员:由劳务发展公司根据公司核定的劳务人员年度需求计划,拟订劳务人员需求实施方案并报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委托各劳务公司初选合适人员,并经劳务发展公司会同劳务人员需求单位、相关部门人员甄选合格后,给予其作业准入资格并协调办理相关上岗作业手续。第五章 劳务人员退出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不符合岗位的作业准入条件的,均应取消其作业准入资格并退回所属劳务公司,由所属劳务公司依照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技术操作岗位的劳务人员,年龄超过 50 周岁的;装卸工岗位的劳务人员,年龄超过 48 周岁的;普通工种岗位的劳务人员,男性人员年龄超过 50 周岁,或女性人员年龄超过 48 周岁的。(二)不符合劳务人员作业准入条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的。第十七条 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均视同不符合作业准入条件,应取消其作业准入资格并退回所属劳务公司进行处理:1、 在公司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岗位培训考核中,未取得合格成绩的。82、 在适岗期或年度的考核中,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3、 未按国家规定或公司要求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操作证书(含证书年审未通过的情形)的。4、 未与所属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中)止、解除的。5、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作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作业单位拒绝其继续在本港作业的。6、 身体条件、健康状况达不到本岗位需求的。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岗位释义:(一)技术操作岗位:指从事港机(船舶)操作、维修作业的吊机司机、叉车司机、拖车司机、桥吊司机、场地吊司机、门机司机、电工、修理工、职务船员等岗位;(二)装卸工岗位:指从事货物装卸作业的件杂货装卸工、装卸(拆装)箱装卸工等岗位;(三)普通工种岗位:指理货员、服务员、水电工、保安员、保洁员、(船舶)水手等岗位。第十九条 公司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发承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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