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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2.2 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2.3 专家组与职责2.4 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2.5 现场工作组与职责2.6 组织体系框架图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4.1 先期处置4.2 应急响应的原则4.3 应急响应4.4 应急响应的终止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4.6 应急处理情况的报告4.7 新闻报道5 善后处理5.1 后期评估5.2 奖励5.3 责任5.4 灾害补偿5.5 怃恤与补助5.6 恢复生产5.7 社会救助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6.4 培训和演习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 各类具体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8 附则8.1 名词术语和编写语的定义与说明8.2 预案管理与修订8.3 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9 附录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9.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10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宜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铜鼓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有 2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 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 14 日内,在 5 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在全省有 2 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者 5 个以上、10 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 14 日内,有 2 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 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病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 2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 30 个以上。(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5)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3 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在 1 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2)口蹄疫在 14 日内,在 1 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上。(3)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 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4)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 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菌病、结构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6)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可根据农业部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省农业厅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备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 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做到群防群控。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水产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应急指挥部。2.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与职责为加强对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畜牧水产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委、县科技局、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质监局、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领导为成员。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统一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重大决策和应采取的措施;领导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和事故恢复生产工作;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县畜牧水产局: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具体组织力量开发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建设,做好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储备、调拨及供应工作。评估疫情处理及所需补助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县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及动物疫病科学预防、控制和扑杀知识的普及宣传。县发改委: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县财政局: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水产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畜牧水产局通报有关疫情。县卫生局: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向畜牧水产局通报有关疫情。县民政局:负责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工作。县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批量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水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以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并在职称评聘上作为工作业绩,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县监察局: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加对有关责任事故的调查,并对违纪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县商务局: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畜禽屠宰场的监管。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技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并督导各地做好消毒药品、医疗及消毒器械、口罩、隔离服等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县武警中队: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系统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协助做好疫区村镇、疫点内动物扑杀等工作。县人武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工作。2.2 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县应急委员会及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知识、处理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负责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2.3 专家组与职责县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 5 年以上动物疫病防治、控制、扑灭和动物公共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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