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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时期寺院金融的发展及其启示 张越 周建波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 中古时期的寺院金融通过传播佛教信仰来维系公众的商业信用, 即依靠宗教信仰、宗教活动以动员社会资本并约束借款人, 这是寺院金融不同于本土金融之处。正是这一点, 使得寺院金融在南北朝时期兴起并迅速发展, 成为中国金融发展史上最早的依靠社会资本放贷的金融“机构”。同时, 也正是这一点, 造成寺院金融在佛教热降温的唐中叶后迅速衰落。中古时期寺院金融的发展, 对当代金融业的发展亦有重要的启迪。关键词: 中古时期; 佛教热; 寺院金融; 捐施; 作者简介:张越,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作者简介:周建波,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引言公元 39 世纪的魏晋隋唐在史学界被称为中国的中古时期, 其主要特征是:民族大融合、贵族政治、庄园经济、宗教热, 佛教寺院金融就兴盛于这段时期。具体来说, 它兴起于南北朝, 兴盛于初唐, 唐中叶后走向衰落。自东汉迅速发展起来的, 建立在两牛抬杠技术基础上的规模化组织庄园经济, 一方面因其内部复杂的多血缘关系, 要求突破强调家庭血缘关系的“孝道”的束缚, 由此促进了主张超血缘关系的包括道教、佛教在内的宗教运动的勃兴;另一方面, 庄园经济的发展严重削弱了大一统皇权的力量, 使其无力安内攘外, 以致发生魏晋南北朝长达三个多世纪的战乱。而长期的战乱在刺激庄园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 也推动宗教运动向来自异域的、彻底否定家庭血缘关系的佛教热的方向发展, 以至佛教寺院不仅是精神领域的重镇, 更享有诸多政治经济特权, 包括僧人可不服兵役, 不向朝廷纳税, 不受世俗法律的管辖, 不拜君亲等, 而后两条是连世俗社会的庄园主 (亦称“世族”) 都无法享有的。佛教寺院以其三世轮回、因果报应、积德行善、普度众生的观念, 不仅为庄园经济的发展提供最坚实的伦理支持, 还在接纳信徒的捐施后, 通过偶尔性的无偿赈济的慈善活动和持续性的有偿借贷的金融活动, 从精神、物质两个方面引导庄园经济向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合作、最有利于实现民族融合的方向迈进, 为中国重新走向统一奠定了基础。即使进入隋唐大一统社会后, 寺院金融也并没有随着社会的逐步安定而萎缩, 而是与庄园经济的发展相同步。直到唐中叶后, 随着适合小农使用的曲辕犁在全国广泛普及, 庄园经济瓦解, 佛教热降温, 寺院势力和金融才迅速衰败下去, 被本土的世俗金融所取代。谢和耐曾从造像、写经的数量角度, 指出中古社会的佛教有两个高峰期, 一是定都于洛阳的北魏时期, 即公元 495-534 年;二是唐太宗执政的后期, 以及高宗、武后执政年间, 即公元 638-705 年。 (1) 事实上, 这也是寺院金融发展的两个高峰, 北魏政府创立的对佛门团体 (僧曹) 进行财政拨款的僧祗粟制为寺院放贷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而从“僧袛户、粟及寺户, 遍于州镇矣” (2) 一语, 可以想见当时寺院放贷的规模之广大, 社会影响之显著。三阶教无尽藏则是盛唐寺院金融高度发达的代表。唐韦述撰两京新记卷三“化度寺无尽藏院”条指出:“寺内有无尽藏院, 即信行所立。京城施舍, 后渐崇盛。贞观后, 钱帛金绣, 积聚不可胜计。燕、凉、蜀、赵, 咸来取给。每日所出, 亦不胜数。”谢和耐指出, 三阶教无尽藏的理论是从印度来的, 但如此大规模的实践却是“中国的一项新创造。” (3) 柯林斯指出, 在中国中古早期和初唐, 寺院是土地交易、金融贸易和生产机械的生产使用中心, 僧侣们开辟了土地交易的市场, 而且组织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他们将集聚起来的大量物品或出租或借贷, 从中收取一定的利息, 从而充当了典当、拍卖、庙会发起人以及旅馆的角色。 (4) 叶世昌、潘世贵指出:“南北朝许多僧尼和寺院成为高利贷者。北朝寺院的高利贷有僧祇粟, 南朝寺院的高利贷有质库。” (5) 袁远福指出, 信用“到南北朝却有大的发展, 存款和放款业务都比以前发达, 其标志就是信用机构的产生。南北朝的寺庙是重要的信用供给者。” (6) 谢和耐则强调, “文献中从未谈到过那些最为富裕的宗教机构在中国起过大型农业银行的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 不得不说, 某些大寺庙在当时的某些地区产生着强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7) 作为专注于精神生活领域的佛教寺院, 何以发展起寺院金融并成为中古时期非常瞩目的社会现象呢?二、中古时期寺院金融快速、持续发展的原因作为专业从事精神生活研究、传播的宗教组织, 佛教寺院从一产生就和世俗社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前者需要后者的物质布施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后者需要前者的精神布施以指导其协调与自然、社会的矛盾, 从而更好的生活。当佛教还停留在公元前“唯明自利”、“自度成佛”的小乘佛教阶段时, 寺院僧人和世俗社会的来往还比较少, 在家信徒的捐施等于为寺院建立了一笔永久性慈善基金, 其中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可用来出租以收取租金, 作为动产的金银及其他物品可用来借贷以收取利息。这些经济活动概由在家信徒 (亦称“净人”) 负责, 收入则用来负担出家人的生活, 以利他们安心修行, 避免受到世俗社会的诱惑。及至公元前后进入“自利利他”、“自度度人”的大乘佛教阶段, 寺院僧人和世俗社会的来往便大大增加, 一方面, 佛教戒律开始允许僧人直接管理寺院财产, 寺院将在家信徒捐施的土地、金银和其他物品, 全部用来出租、放债或从事其他营利的商业活动;另一方面, 其收入不仅用于寺院和僧人的生活 (佛教称“敬田”) , 还用于为一切贫病世俗人服务的普度众生的活动 (佛教称“悲田”) 。按照大乘佛教的教义, 增值财富与传播佛教之间并不矛盾, 只有掌握丰盈的财富才能更好地救济社会, 建立人间佛国。在这种情况下, “一系列的变化把布施品变成了商业资产, 同时又把世俗利惠变成供物。”“布施和高利贷 (两个有抵触的术语) 成了佛教僧众财富的两种主要来源。” (1) 在中古时期的中国大行其道的恰恰是倡导自利利他、自度度人、拯救生民于水火的大乘佛教, 它将包括皇室、世族、庶民在内的世俗社会的物质捐施、劳动人口捐施作紧密的结合, 遂发展起远较世族强大、稳定得多的寺院庄园经济, 从而为进行济世救人的金融活动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具体而言, 中古时期的寺院金融能够快速、持续地发展, 是与以下三个因素密切相关的:1. 普度众生的宗教理念以及所享有的免税免疫特权, 为寺院带来源源不断的捐施, 为从事有偿借贷的金融活动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正如现代金融机构特别强调扩大存款量一样, 佛教寺院同样非常注重资产的增长, 直到今天, 信徒, 尤其是富裕信徒的施舍仍是寺院资产的重要来源, 这是寺院和经济的巧妙结合。而在中古社会佛教狂热的时代, 施舍更是占了寺院资产的最大宗。在魏晋南北朝的乱世, 世族普遍感到在自己表面昌盛和富贵的背后隐伏着没落危亡的威胁, 在“不能遗生灭之源”, “不能去吉凶之域” (2) 的情况下, 佛教关于人生苦空寂灭, 因果轮回和西方极乐净土之说深深地满足了其心理需要, 以致不仅“竭财以趣僧, 破产以趋佛”, (3) 不少人还出家入道。如, 晋之何充“性好释典, 崇修佛寺, 供给沙门以百数, 靡费巨亿而不吝。亲友至于贫乏, 无所施遗, 以此获讥于世。”梁之张孝秀“去职归山, 居于东林寺, 有田数十顷, 部曲数百人, 率以力田尽供山众, 远近归慕, 赴者如市。”洛阳伽蓝记这样描述世族对佛教寺院的狂热捐施:“王侯贵臣, 弃象马如脱屣, 庶士豪家, 舍资财若遗迹。”显然, 正是在皇室和世族的竭诚推动下, 佛教才成为全社会普遍尊崇的“国教”, 这反过来引致了社会更大量的捐施。至于老百姓, 则鉴于乱世赋役的沉重, 而寺院享有免税免疫特权和高安全性, 于是纷纷出家, 以至“民多绝而入沙门。” (4) 寺院由此不仅取得了大量土地, 更取得了无数劳动人口。寺院将来自世俗社会的物质捐施和劳动人口捐施紧密结合, 遂形成了强大而稳定的寺院庄园经济, 这是世俗庄园经济艳羡不已无法媲美的。史载, “凡厥良沃, 悉为僧有”, “公私田宅, 多为僧有”, (5) 这就为寺院进行无偿赈济的慈善活动和有偿借贷的金融活动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隋唐大一统帝国建立后, 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 使得寺院得到的捐施更多。一方面, 包括皇室、世族、平民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一如既往地继续捐施, 但由于和平年代财富增加的关系, 不仅“王公士庶, 奔走舍施, 唯恐在后”, (6) 富裕起来的庶民也积极捐施。正如韩愈在谏佛骨表中所指出的:“百姓微贱, 于佛岂合惜身命。所以灼顶燔指, 百十为群, 解衣散钱, 自朝至暮, 转相仿效, 唯恐后时”, 这使得佛教寺院积累的财富较之南北朝更多;另一方面, 信徒的捐施走向制度化。在魏晋南北朝, 信徒捐施什么, 捐施多少是个体自愿的行为。及至隋唐, 信行要求信徒每天至少要“舍一分钱或一合粟”, 富裕者也可“日别施钱四十分”或“日别施钱十六分”。通过这样制度化的方式, 三阶教无尽藏的资产不仅在总量上积累到相当水平, 而且在财物的种类上也表现出多样性。如“无尽藏”共设十六种“无尽藏”施, 仅饮食“无尽藏”一项, 就列入了粳米、糯米、面粉柴、厨具、调料、蜂蜜酪、瓜菜等等。它将各位信徒的少量供物合在一起, 组织成多种类的资产组合, 满足了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底层民众多方面的需求, 将金融业流通的职能发挥到极致。太平广记卷四九三指出, “长安化度寺置无尽藏, 贞观之后, 舍施钱帛金玉, 积聚不可胜计。仕女礼忏, 阗咽舍施, 争次不得。更有连车载钱绢, 舍而弃去, 不知姓名。”2. 普度众生的宗教理念, 赋予寺院僧众全身心服务民众的强大精神动力。在中国, 有组织、有制度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慈善救济行为, 应当说与佛教的传入及兴盛是分不开的, 凡跨越家族、宗族、地域的社会化的民间公益事业, 如修桥铺路、开挖沟渠、植树造林、放生护生等, 往往借助寺院发起或由僧人直接参与、主持。据著名宗教史家方豪的统计, 在古今图书集成及各地方志所载的各类桥梁中, 其中由寺院募建者, 在浙江、广东占到 15%, 在江西、江苏均占 27%, 而在福建, 居然占到桥梁总数的 54%!在灾荒或战乱年代, 各寺院普遍实行的施粥、施衣、施药、施棺等举措, 也使宗教修行道场成为救济扶助弱势群体的避难所。正是“普度众生”的服务意识, 统一了中古寺院表面上相互对立的行动, 即一方面是虔诚刻苦的修行;另一方面是聚敛并流通数量惊人的财富。何蓉指出, 在魏晋隋唐很多僧人身上, 体现出“一种独特的圣徒气质:一方面, 践行乞食苦行的生活;另一方面, 又劝信徒布施金帛, 以之辗转生利愈是彻底的苦行, 愈会募得大量财富。”“恰恰是信仰的因素保证苦行与财富能够并存。财富从四面八方汇聚到寺院里, 又以高涨的热情被投入到建福业的活动中。在财富积与消的流转的背后, 蕴含着佛教徒们自度度人的理想和业报轮回的宗教讲论的力量。” (1) 3. 三世轮回、因果报应的宗教理念所导致的高努力还款, 构成寺院金融能够持续进行的信用保证。因果报应、普度众生的宗教性理念使寺院的借贷资本具有了神圣性, 能够激励借款者高努力程度还款。不然就会受到神力的惩罚, 死后为饿鬼, 转世为畜生。五分律云:“贷僧物不还, 计直犯罪。”对于信仰者而言, 这种因果报应说是很有效果的, 因此凡是这种借用, 若有可能, 信徒一般都会归还, 而且依照信仰的要求还会超过当初所取之钱物, 这使得寺院放债有时虽不立文契, 仍能按期收回本利。两京新记卷三记唐朝化度寺无尽藏云:“或有举便, 亦不作文约, 但往至期还送而已。”何蓉指出, 寺院从事质钱活动时, 作为抵押物的“典”的实际作用并不大。在一般情况下, 典物的价值肯定要高于出借的钱或帛的数额, 但是, 在寺库的契约中, 它起到的主要是物证的作用, 有些借贷甚至在没有文契的情况下就成交了, 这反映了宗教信念在约束借款人行为方面所具有的巨大作用。三、中古时期寺院金融的启发唐中叶后, 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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