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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电 设 备 管 理 制 度(2004年度)2矿属各单位 :为科学、合理地管好、用好、维护好机电设备,保证机电安全,根据 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和 设备管理规程 的要求,结合当前矿井建设实际以及我矿设备现状,特制订 2004年设备管理制度,望各单位必须严格、认真贯彻、落实、监督和执行。2004年机电工作目标:( 1)确保机电安全。( 2)完成本年度机电安装计划。( 3)保证大型固定设备台台完好。一、大型设备的选购、入库验收:1.大型设备的购进 ,机电科要根据矿井建设和生产情况 ,每月 27号前提出下月购置计划 ,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供应科,凡因计划失误或无计划造成设备短缺影响生产,每次罚机电科负责人 200 500元。2.根据审批后的设备计划,价格在 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机电科、供应科共同进行考察,考察后必须形成详细的考察报告,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标。3.机电科负责组织大型设备的招标,并负责招标文件及合同草案的起草,招标文件及合同草案须报企管办、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总工、公司机电副总、司法助理、公司总工、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定稿,组织招标。4.合同签定后,机电科负责对设备加工期间的合同执行及加工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每月底向矿长、机电矿长书面通报进展情况,否则,每出现一次监督不到位,罚责任人 200500元,机电矿长监督执行。5. 设备到货后 ,机电科及时通知调度室、企管办、技术科、供应科参加验收 ,验收时要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技术要求、 “完好标准 ”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交接 ,否则 ,不准交接。6.机电科负责大型设备招标过程中及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所有合同要求的各3种技术资料及原始资料的收集、存档(矿档案室、机电科各一份),并且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入矿后的安装、使用、大修、报废台帐。7.每月设备台帐整理报送按曲星煤字 200327号文执行。二、中小型设备的选购、入库验收:1.各单位每月 27号前根据生产情况提出下月购置计划 ,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供应科;供应科要确保矿井常用中小型设备的库存并且及时根据设备的周转、库存、和生产情况提出购置计划(安全生产急用设备,由分管矿长、矿长签字同意后由供应科组织购买),凡因计划失误或无计划造成设备短缺影响生产,每次罚责任人 200 500元。2.供应科要根据审批后的购置计划,及时组织购进,设备到货后 , 供应科凭“三证一书 ”(井下)和安全标志准用证及时通知机电科、调度室、企管办、技术科参加验收 ,验收时要根据 “完好标准 ”及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否则 ,不准办理 , 对验收不合格又无签字而办理入库手续的对经办人责任人 ,给予 200 500元罚款 。凡因设备购进不及时影响生产或新购设备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 ,按兖统董字 (2004)第 1号文 ,由矿进行分析处罚。3.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的 “三证一书 ”要及时交机电科存档。4.钢丝绳的验收 ,由供应科通知机电科、调度室、安监科、技术科、 达标办、共同验收 ,在合格证、试验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合格证、 试验报告供应科要妥善保管 (主副井提升钢丝绳由机电科负责保管 ),并做好发放记录备查,由于进货质量或资料不齐全造成验收不合格影响生产者,罚责任人 200 500元。5.新购进皮带和电缆必须有厂家和资质试验单位的双重阻燃试验报告。三、设备的领用、调拨、转借和外委加工维修:1.设备、电缆的领用 , 使用单位要提前三天写出申请交机电科长 (电缆申请要附系统图,注明电缆的规格、 型号与长度等 ),以进行设备和电缆的组织 ,特殊情况分管领导签字除外。42.新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等的领用 , 经机电科长、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企管办理手续。3.本矿范围内设备的领用 , 由单位机电负责人或维修工经机电科核实后到供应科办理 ,领料单为自批准之日三日内有效;设备、电缆不准私自转让 ,在生产急需的情况下可由调度或值班矿领导批准后领用 , 但第二天必须补办手续 ,否则每拖1天对该单位罚款 100元。4.设备领用前机电科技术员、单位机电负责人或维修工,必须对领用设备、电缆时要逐台 (根 )试验、摇测和试运行 , 合格后方可入井 ,并在入井单上签字 ,否则不得下井;未摇测试运行、入井单签字不全或入井后由于运输、 安装等原因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责任人给予 100 500元罚款。5.借出及租出设备必须经董事长、总经理同意批准后 , 机电科方可办理借出手续 ,不经批准 ,私自借出的除追回设备外 ,对经办人予以 500 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各级举报、监督,机电科、矿分管执行。6.凡到矿外维修、安装等,出矿的材料、工器具出门手续 , 需由分管领导签批同意 ,由企管办签字 ,保卫科核查无误后方可允许出门 ,若不按上述程序办理者 ,一经发现对责任人予以 200 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机电科、企管办监督执行。7.凡短期或临时使用需外出租用的设备,机电科根据矿井建设和生产情况及时提出申请报分管矿长、矿长审批后,由机电科协调联系,并且负责起草租用协议,租用协议须报企管办、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矿长批准。8.租用设备入矿后,机电科须对其建立完整的租用、安装、使用、维修、送还台帐。四、大型设备的安装、交接验收:1.大型设备的安装工程,由机电科根据矿井建设进度提出安装计划,凡因计划失误或无计划影响矿井建设进度,每次罚机电科负责人 200 500元。52.安装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机电科组织对安装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详细的考察报告,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机电科负责安装工程招标所需招标文件,合同草案的起草,招标文件、合同草案必须报企管办、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总工、公司机电副总、司法助理、公司总工、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定稿,组织招标。3.施工期间机电科负责与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并与监理公司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否则凡因协调不力造成怠工、影响工期或出现质量事故,每次罚机电科负责人 200 500元。4.工程竣工,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机电科,机电科接到通知后,组织技术科、企管办、调度室、安监科与监理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共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报告及所有工程竣工资料交档案室、机电科存档,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每次罚参加验收人员每人200 500元。五、中小型设备的安装、交接验收:1.安全设施的安装 , 安装单位按照技术科指定安装位置 (托辊轮由使用单位安装 )调度给定的时间进行安装 ,安装结束后 ,安装申请 ,由使用单位技术员、现场安监员、井下调度员现场验收 , 验收合格签字后交使用单位 ,验收单一式六份 ,使用、安装单位、企管、机电、安监、调度各 1份 , 组织不参加对责任人罚 100元,安装不合格,相关责任人罚款 100 150元,由调度监督执行。2.安装、回撤工作结束后 ,要保持现场清洁卫生 ,不准将剩余材料、 废旧物料、施工用具、包装物品等遗留施工现场 ,一经发现 ,罚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每人 100 300元,记违一次,下井管理人员监督执行。3.单台设备或零星安装工作结束后,安装单位通知机电科,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调度与使用单位,按照安装验收质量标准进行现场验收交接,组织不及时每次罚机电科长 50元,不按时参加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安装不合格,相关责任人6罚款 100 150元,由机电科、调度室监督执行。4.机电安装不合格或不能按期完成,按公司 2004年度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执行。5.井口下放大型设备、长材料 , 调度室要提前 1天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要精心组织和准备,并制定措施,要严格按措施执行 ,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监督,否则不得下放。6.备用设备、电缆和五小电器要按规定摆放 , 闲置需回撤的要按要求及时回撤升井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对未按规定摆放或规定时间升井办理入库的每台 (个 )天对该单位罚款 100元。 六、设备的使用、维护:1.各单位设备维修人员 ,要严格按照 设备管理规程 和 煤矿安全规程 和矿制订的机电管理规定 ,对所包设备定期检查 ,精心维护保养 , 达到设备完好 ,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2.各单位负责人要根据自己的生产情况合理安排设备日检时间 ,每日不得少于 1 2小时 ,日检记录填写要认真 ,字体清晰 ;对不按规定安排日检 ,或检修不及时造成事故的 ,对单位负责人 100 500元罚款;不按规定检修、漏检、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者对责任人给予 50 200元罚款 ; 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和甩掉各种保护运行 ,一经查出给予责任人和负责人 100 500 元罚款并追记三违一次,机电科、 管理干部监督执行。 3.各单位必须保持设备、电缆、管线的清洁整齐 ,设备、管线、 电缆钩上不得放挂任何物品 ,否则责任人按三违处理,下井各管理干部监督执行。4.各单位设备维修人员 ,下井要佩带齐全、完好的工具、仪表 ;个人工具每少一件罚款 50元 ,同时所带仪表必须为安全无火花型 ,否则不准入井 , 电气测量仪表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 规程 规定执行:仪表测量前必须测量瓦斯浓度,必须在瓦斯浓度 1.0% 以下的地点使用 ,并实时监测摇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电缆摇测时两头7的瓦斯浓度必须进行实时监测 ,不按此执行者 ,按三违处理,下井各管理干部监督执行。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 严格按照 规程 第445条执行 ,设备、电缆清扫前要用验电笔进行检查无问题后 , 穿戴合格的绝缘用具方可进行,否则按三违处理,下井各管理干部监督执行。6.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乳化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清洗剂;违犯本条者对单位进行 300 500元罚款,责任人按三违处理,下井各管理干部监督执行。7.检漏继电器、煤电钻及信号照明综保、压风机、提升绞车、主扇风机、锅炉等的保护必须严格按照 规程 的要求进行试验 , 认真填写试验记录 ,注明试验人、试验时间、动作情况、处理情况等,不得缺项 ,每月 28号前报机电科存档 ,不按规定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试验记录未及时上报 ,每拖 1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 50元,机电科监督执行。8.各单位机电维修工和所有下井人员要爱护设备名牌和 MA标志牌 ,由于使用不当或安装、回撤、运输过程中造成名牌或 MA标志牌丢失的,对责任单位予以 500元罚款,包区队管理员监督执行。9.各单位由于使用、维护不当 ,造成电机烧毁的 ,10KW以下罚款 200元 ,10KW 40KW罚款 500元 ,40KW及以上罚款 800元 ,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机电科监督执行。10.各单位设备维护人员及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操作规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维修、操作 ,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如因违8章操作 ,造成的设备损坏或责任事故的由机电科组织进行分析处罚。11.井下由于设备带病运转、电缆接线不合格、鸡爪子、羊尾巴等漏电现象 ,甚至导致电火花 ,对责任人每次罚款 500 1000元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下井各管理干部监督,机电科、矿分管执行。12.各单位发生机电事故后 ,必须及时通知机电科、调度室、安监科、和有关领导 ,由安监科按照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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