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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工作 任吉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大同支队 摘 要: 阐述消防建设工程备案工作现状, 并提出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观点看法。关键词: 消防; 备案; 问题; 当前我们正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又一历史性时期。习总书记中国梦的提出告诫我们:面对人民群众想要生活幸福美满的殷切希望, 面对想要实现国家富强, 民族复兴, 人民幸福的伟大愿景, 我们要坚定不移的做党和人民的护航者。作为社会安全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消防法及 119 号令的出台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现状, 并同时提出了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等亮点, 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但随着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些审批权限不清等不利于消防监督检查的状况时有发生, 在此我根据个人理解, 针对消防备案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作以下几点讨论。1 备案抽查制度的实施切实有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1) 备案抽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直接从制度层面改变了以往建设单位仅仅能够的通过审核、验收的方式出具消防行政许可的现状。通过按照建筑面积及火灾危险性的有效分类后, 将很大一部分工程纳入备案抽查范围, 直接减少了需要必审必验的工程数量。备案抽查制度, 一是有效的减少了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量, 为消防监督工作集中优势兵力于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提供了可能性。二是极大地简化了中小型企业消防行政审批的流程, 间接地保护并鼓励了小规模营业场所的发展。三是推进了消防监督执法的信息化, 在方便老百姓的同时规范了消防监督执法的流程, 有利于部队的正规化建设的推进。(2) 伴随着消防审核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数量的减少, 相应消防技术人员所承担的风险也会随之降低, 从而实现了对于消防工作人员的变相保护。消防法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按照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的工程只有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其他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所以, 根据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条款中相应的规定, 对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工程, 消防部门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是停止使用。但是, 针对备案抽查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况, 暨建设工程虽然经过备案, 但是并未抽中, 只做了简单的材料核实便予以批准。此类情况并未在消防法中规定后续实际中的消防监管归属问题, 以及发生火灾后的责任认定, 这样也相应的避免了消防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而导致的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3) 用制度落实消防监督流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坚决杜绝消防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在消防执法工作中, 对于大型的建设工程, 往往政府及领导监管力度较大, 同时由于其在社会中影响较大, 媒体及民众关注度高, 执法往往相对正规。相反的是在一些中小型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中, 由于监管不严, 认为小场所不会造成什么影响的思想, 使消防人员违法违规收受贿赂的现象比较严重。备案抽查制度的实施, 就是刚好把中小型场所的消防许可下达以另一种方式替代, 根除了滋生贪污受贿的土壤, 从源头上断绝了这种可能性, 形成了对消防执法人员的良好监督。2 对于备案抽查制度概念中把握不准的地方以及实施后所产生的现实性问题(1)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意识不强, 极易造成很多的先天消防隐患, 给消防监督造成被动。对于除消防机构本身以外, 由于从建筑设计、建设施工到工程的监理单位, 对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再加上消防机构人员本身的责任感不强, 不能充分发挥主观的能动性, 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宣贯讲解不予以重视, 即使按照上级要求举办相应培训, 也仅仅是流于形式。对于宣传的覆盖面是否涉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所有相关单位, 以及宣贯的内容要点是否得到真实准确地传达, 以及相关单位的真实掌握情况均无法得到保证。因此, 消防备案制度的实施缺少了除公安消防机构以外其他单位的共同协作, 就难免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许多中小型场所的建设单位往往以建设费用投资作为首先的考虑方向, 同时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不予以提醒, 再加上公安消防机构无法就所有中小型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就造成了大量的此类场所未办理任何消防行政许可, 却依然抱着侥幸心里正常营业的现象发生。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在建筑设计、施工阶段备案抽查制度便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够及时发现, 导致施工完成后建筑本身存在的先天消防隐患很难再进行补救。消防设计涉及的内容范围很广, 包扩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确定、建筑类别及总平面布局、消防设施的设置等诸多方面。如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满足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进行改变, 但是如若建筑耐火等级不足、疏散宽度相差较大、与周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像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 即使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 其整改方式也可能要很大程度的破坏建筑结构, 同时考虑到民生问题, 想要完全解决存在的隐患就变得不符合实际了。因此, 过度的放松备案制度, 寄希望于通过后期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以罚款等形式督促建设单位解决存在的火灾隐患, 往往很难得以实施。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2) 备案工程抽查数量的增多, 使相应人员对消防设计的要求有所下降。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的确立, 虽然增加了一部分需要备案抽查的工程, 但从整体建设工程数量上来看仍得到了有效的减少。然而即便如此, 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工作压力与现实消防部队的人员配备还存在很大差异。尤其对于基层消防大队而言,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仅仅是诸多工作内容的一项, 往往两至三名干部要完成包括部队内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活动等在内的所有工作。因此, 从实际工作而言, 很难保证对于所有的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做到标准完全一致, 细致的就每项内容进行逐条分析审查。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此类现象, 我建议不妨逐步的将一些火灾危险性较小, 发生火灾后造成损失较少且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场所, 交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的图纸审查及现场验收, 我们仅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查情况进行行政审批。这样, 一方面能有效缓解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 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消防设计的严格要求。(3) 管辖权限范围分工不明确, 各地无统一标准, 呈现出很强的地域性。支队与大队之间, 往往在设定建设工程审核权限划分时存在考虑不周的情况, 无法保证具有相似火灾危险性的建筑能够按照同样的规定进行要求。这样就容易造成行政许可环节的混乱, 在建筑无法明确归类的情况下, 给消防工作人员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既不利于建筑的消防安全, 也容易滋生腐败的现象。(4) 针对公安部 119 号令中关于备案抽查制度的论述, 结合现实的执法经验, 提出以下问题以供讨论: (1) 119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过程中, 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在实际备案抽查工作中, 随机抽取这一阶段往往很难进行把握。对于数量众多的建筑工程, 消防执法人员往往在备案过程中已经对各工程消防设计正规化程度有了一定了解, 再加上人为感情因素的影响, 很难保证抽取工程公平公正。这就使得备案抽查很容易成为一种形式, 自己抽取的都是没什么大问题的工程, 真正难整改的建筑从来不会被抽到, 从而形成了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状况良好的假象。我认为针对此种现象, 我们应该首先根据已备案工程的情况再次进行划分, 细化不同的建筑火灾危险性, 然后根据不同组别设定不同的抽取概率, 当然在这过程中还有许多诸如备案持续时间、是否已被抽查过等因素应该被考虑进去。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 保证公平公正, 每次的抽取过程还可以邀请地方公证人员以及具体建筑工程方全程参与, 在保证公开的同时也是对消防工作的一种很好的正面宣传; (2) 根据 119 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消防备案需要提供相应的消防设计文件。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为例, 有些备案的建筑本身火灾危险性较小, 内部结构简单, 并且可能不涉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此类工程往往是个体经营, 投资小、使用功能的变化性大, 建筑设计与装修简单。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其提供消防设计文件, 一方面会造成经济投入的增加, 不利于小型工商业的发展;另一方面, 即使能够提供设计院出具的文件, 也大多仅仅流于纸面材料, 对于建筑本身的消防安全并无好处。3 结束语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发展, 势必会导致的是越来越多建筑的出现。而且, 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建筑内空间利用的更高要求,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必定会变得更加复杂多变, 同时也对消防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将能够从源头处解决建筑存在的先天隐患, 为保证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打下坚实而牢固的基础。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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