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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付建波 曲淑改 刘刚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 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等违法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其结果既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也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 促进诚信建设已成为证券市场当前的首要任务。本文主要从诚信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视角进行研究, 通过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 证明了激励约束机制是诚信建设的必要条件, 并从经济学、法律和监管等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相关建议。关键词: 诚信建设; 证券市场; 激励约束机制; 作者简介:付建波,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经理, 国际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 主要研究方向:证券公司投资业务;作者简介:曲淑改,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律师, 主要研究方向: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作者简介:刘刚,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律师, 主要研究方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一、引言为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12 年 9 月,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年 6 月, 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 明确提出, 资本市场要完善以奖惩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2014 年 9 月, 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了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 进一步强化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要求;2015 年 12 月 24 日, 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另外 20 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 规定了 16 项惩戒措施, 大大约束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违法失信行为。随着证券市场诚信监督机制的确立, 证券市场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但与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还很大。上市公司报虚假信息、欺诈投资者、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与中介机构勾结等违法失信行为还时常出现, 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 在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发展和监管转型的背景下, 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完善守法诚信的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中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可以形象地描述在无激励约束机制条件下的证券市场的两方交易, 而引入“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激励”的方式则是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和对守信者进行激励的借鉴, 能促使交易双方做出共同的理性行为。具体过程如下。假设:市场上有两个交易者 S 和 B, S 为卖方 (Seller) 、B 为买方 (Buyer) ;双方交易标的为商品或服务 G (Goods) ;G 对 S 产生的效用价值为 ;G 对 B 产生的效用价值为 , 其中 (+) /2-X 1, 即 X1+X2, 也就是说在惩罚成本加奖励收益大于卖方的效用价值时, 交易双方都会选择诚信策略。从上述推导过程可以看出, 如果证券市场缺乏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和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 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必然会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违法失信行为。只有在加入第三方对市场交易主体的恰当激励约束, 才能促使市场上的交易主体进行诚信交易。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相关建议作为经济人的市场参与者具有先天的逐利性, 建设资本市场的诚信机制不能寄希望于市场主体的道德自觉, 而只有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加入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和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 才能促使市场主体诚信交易。以下将从经济学、法律以及监管等角度提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相关建议。(一) 经济学角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 证券市场交易主体都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 其交易动机和交易策略都是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 对守信者进行经济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经济惩罚, 从而改变双方原来的收益函数, 是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最直接的方式。1.经济激励方面在经济激励方面, 我们建议进一步提升守信或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守信或维权收益是指增加对守信者的经济奖励和维权者的经济补偿;降低维权成本是指将维权者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转移给失信方。对守信者进行经济奖励的方式很多, 既可以将证券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状况纳入其信用体系, 从而使诚信状况好的交易主体可以以更低的成本进行借贷或融资, 也可以由政府对诚信状况好的市场主体适当进行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对维权者进行经济补偿, 可以借鉴消费和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就是在满足维权者补偿性赔偿收入的基础上, 适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收入。在降低守信者的维权成本方面, 我们建议将维权者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转移给失信者, 这部分费用不仅包括律师费, 还包括其他合理的诉讼费用, 比如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取证费等。守信者维权收益的增加和维权成本的下降, 可以大大提高守信者维权的积极性, 从而促进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2.经济约束方面在经济约束方面, 我们建议提高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2 倍赔偿制度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10 倍赔偿制度引入资本市场, 更有学者甚至提出将目前封顶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改为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赔偿制度, 最低赔偿额为维权者实际损失的 10 倍。同时, 为防止高管追求短期利益而实施不诚信行为, 可以效仿美国对高管薪酬制度进行改革。具体包括, 对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明确规定, 以保证其在薪酬组织和决策方面的独立性;同时建立高管薪酬的“追回”制度, 在公司不诚信行为发生后, 根据相关责任界定情况, 适当追回高管已发放的薪酬。(二) 法律角度提高维权收益、增加失信成本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守信者能够维权成功, 失信者会依法受到惩处。但是, 目前仍存在守信者举证困难、维权途径不畅通、对失信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 是阻碍守信者维权、频发失信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此, 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 推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丰富维权途径以及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是对守信者进行法律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法律约束的最有效方式。1.法律激励方面为激励守信者积极维权, 降低维权时的举证负担, 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应向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维权者进行适当的倾斜, 在维权者的民事争诉中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运用, 加重失信者的举证责任担当, 减轻维权者的举证负担。在解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维权途径不畅等问题方面, 可以采取相关学者的建议, 由相关部门牵头, 建立协商、民间调解、申诉、仲裁与诉讼等组成的“金字塔”式的维权结构。同时, 法院也要扩大对各类证券期货违法失信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 受理因交易对手违法失信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维权者的民事赔偿诉请, 并通过出台更加细致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来完善相关案件的审理, 真正丰富证券市场的维权途径。2.法律约束方面为约束失信者的失信行为, 完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建议立法机构增加对违法失信者行政处罚的幅度和力度。建议适当扩大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适用范围, 市场禁入者的范围既要包括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及以上的股东、董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也应该包括在证券期货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任职的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人员, 如保荐人、注册会计师、律师和投资顾问等;在增加行政处罚力度方面, 对于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 除了责令其停业整顿和对其进行相应罚款之外, 还可以视情节轻重, 将证券市场的有期禁入改成终身禁入。在完善刑事处罚相关规定方面, 建议立法机构立足证券市场实践, 深入研究各种违法失信行为的盈利方式, 并及时修订刑法, 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以违法失信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各种行为入刑定罪, 并进一步提高现有违法失信犯罪的量刑幅度, 在对违法失信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时, 不仅要考虑受害者的财产和人身损失情况, 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主观态度以及对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影响程度。(三) 监管角度目前, 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行政监管和以各自律行业协会为代表的自律监管构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结构。推行“绿色通道”、行业黑名单、诚信数据库建设等措施, 是监管角度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主要方式。1.监管激励方面为进一步激励证券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建议中国证监会及各自律组织进一步拓展“绿色通道”制度的使用范围。目前证监会对九大过剩产能行业的并购重组、公司债发行审核等开通了专门的“绿色通道”, 沪深交易所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推行了“直通车”业务。上述“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 大大提高了符合条件公司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及信息披露效率。因此, 证监会或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可以对诚信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开通“绿色通道”, 在该类市场主体的IPO、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增加业务种类、信息披露等方面优先或简化审核。2.监管约束方面为有效约束证券市场的违法失信行为, 切实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的相关要求, 我们建议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 将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违法失信企业加入行业黑名单, 并向社会公众公布。此外, 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继续推进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等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进一步丰富其信息类型和内容、扩展其信息来源渠道和形式, 并进一步发挥诚信数据库的对外查询服务功能, 提升市场主体决策的准确性和自我保护的水平。另外, 国内监管可以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先进经验, 建立“告密者”制度。对于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的新闻媒体、公司内部员工等“告密者”, 可以基于案件的罚款额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奖励, 并且严格禁止“被告密者”对“告密者”通过骚扰、降职、降薪、解雇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告密者”制度实际上将更多知情的社会主体纳入了社会监管的范围, 便利了相关部门对欺诈失信行为的调查, 大大约束了证券期货行业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参考文献1陈甦, 陈洁.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运行逻辑与制度建构J.证券法苑, 2012 (2) :119. 2庄心一.建设高度诚信的资本市场J.中国金融, 2012 (24) :1012. 3刘俊海.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法学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3 (3) :6775. 4袁康.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制度逻辑与实现路径境外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证券苑, 2012 (2) :409428. 5段涛.证券公司诚信义务:范围、责任和控制J.证券法苑, 2012 (2) :25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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