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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专项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危害,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3 分类分级。1.3.1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包括以下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可造成人员伤亡、相邻建筑损坏、一台设备的爆炸可能会造成其它相邻设备的连续爆炸和火灾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露事故:泄露介质为易燃、易爆介质时,随着介质浓度的增大,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会发生爆炸从而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泄露介质为有毒介质时,会随风扩散造成中毒事故。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非压力类特种设备造成的机械损伤事故。常见的事故类型有:触电、倾翻、撞击、倒塌、折断或从高处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此类事故一般不会进一步扩大。1.3.2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1.4 适用范围。1.4.1 本预案为县局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不含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1.4.2 本预案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发的设备事故。如:地震、台风等。1.5 工作原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二、应急机构及其职责2.1 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任副总指挥,政府办、经贸局、公安局、县工会、卫生局、消防大队、交通局、民政局为成员单位的仙游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其职责是:制定和修订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发布和解除救援命令、信号;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发现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协调周边单位和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组织事故预案的演练;发布和公告事故信息、新闻。2.2 工作机构及职责。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抢险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其职责是:2.2.1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其职责是:负责日常组织协调、上传下达及事故救援时的通讯联络;负责事故报告,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2.2 抢险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消防支队组成,协同事故单位,为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工作。2.2.3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派员,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采集证据的物品,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2.2.4 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交通局组成。其职责是搞好处理突发事件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急用物资采集和交通工具的调配。2.2.5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派员,协同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2.2.6 善后处理组:由县工会、民政局组成。其职责是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的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2.2.7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经贸局组成。其职责是会同专家组成员、上级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工作要求3.1 指挥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行动,职责明确,力量集中,措施得力,群专结合,快速有效。3.2 责任体系。3.2.1 本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使用单位为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单位和事故第一责任人。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3.2.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3.2.3 对瞒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 信息监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及重点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3.3.1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3.3.2 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3.3.3 重点行业、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3.3.4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3.3.5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3.3.6 列为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及重要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3.4 专家指导。为防止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现场因不熟悉其特性而延误或扩大事故势态,特聘请专家参与指挥部的救援工作。专家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联络。3.5 预防。3.5.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和重要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 100%;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 10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 100%。3.5.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救援物资等。3.5.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人员;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3.5.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3.5.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3.6 报警。3.6.1 报警程序。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拨打110 或 119 报警,并报告其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业主或者聘用人员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督促事故单位报告县公安局、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3.6.2 报警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准确位置)、时间;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3.6.3 报警信息发布。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报警信息。3.7 预案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各有关部门及特种设备专家组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发生事故类别,制定详细而具体的抢险救援方案。3.8 应急救援。3.8.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3.8.2 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3.8.3 控制危险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对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要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发生在城镇或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救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大。3.8.4 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3.8.5 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3.8.6 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3.8.7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首先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3.8.8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3.8.9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3.9 应急资金物资保障。事故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安排所需物资的调运,并做好救助期间的物资储备。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经费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来源,数量其使用范围,只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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