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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管 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告 法 、 贵 州 省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 法 规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户 外 广 告 , 是 指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介 绍 商 品 或者 服 务 的 下 列 商 业 广 告 和 公 益 广 告 : ( 一 ) 通 过 路 牌 、 霓 虹 灯 、 电 子 显 示 牌 、 灯 箱 、 临 街 橱 窗 、布 幅 、 汽 球 、 广 告 栏 等 媒 体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设 置 的 广 告 ; ( 二 ) 在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外 墙 上 或 者 空 间 地 带 设 置 、 绘 制 、张 贴 的 广 告 ; ( 三 ) 利 用 汽 车 等 效 能 工 具 设 置 、 绘 制 、 张 贴 的 广 告 ; ( 四 ) 利 用 其 他 媒 体 或 者 形 式 在 户 外 设 置 、 张 贴 的 广 告 。 第 四 条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 应 当 符 合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和 户 外 广告 设 施 设 置 技 术 规 范 。 第 五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和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技 术 规 范 , 由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各 区 、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规 划 、工 商 、 建 设 、 公 安 等 有 关 部 门 , 按 照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市 容 貌 标准 的 要 求 组 织 编 制 ,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第 六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负 责 市 辖 各 区 主 干 道 、景 观 区 域 以 及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区 域 范 围 内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的 审 批 工作 。 县 ( 市 )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户 外 广 告设 置 的 审 批 工 作 。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规 划 许 可 , 由 规 划 部 门 依 法 委 托 城 市 管 理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 第 七 条 需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 申 请 人 须 持 下 列 资 料 向 城 市 管 理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由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办 理相 关 审 批 手 续 后 , 方 可 设 置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拟 设 地 址 ; ( 三 ) 广 告 设 施 及 拟 设 广 告 图 文 资 料 ( 含 电 子 档 光 盘 ) ; ( 四 ) 场 地 、 设 施 产 权 证 明 或 者 使 用 协 议 ; ( 五 )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第 八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应 当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 ( 一 ) 利 用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标 志 、 城 市 绿 化 树 的 ; ( 二 ) 影 响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标 志 正 常 使用 和 行 车 安 全 的 ; ( 三 ) 妨 碍 生 产 或 者 人 民 生 活 , 有 损 市 容 市 貌 的 ; ( 四 ) 国 家 机 关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自 然 保 护 区的 规 划 控 制 地 带 ; ( 五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禁 止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区 域 。 第 九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位 置 、 形 式 、 尺 度 和 期限 设 置 ,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更 改 的 , 应 当 报 经 原 审批 机 关 批 准 。 经 批 准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连 续 闲 置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30 日 。 第 十 条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使 用 期 限 届 满 , 需 要 延 期 使 用 的 , 应 当在 期 满 前 30 日 到 原 审 批 机 关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在 设 置 使 用 期 限 内 发 生 转 让 、 变 更 的 , 设 置 人应 当 到 原 审 批 机 关 办 理 转 让 、 变 更 手 续 。 第 十 一 条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 在 批 准 的 设 置 使 用 期 内 因 城 市 建设 、 市 容 管 理 和 举 办 大 型 活 动 等 原 因 需 要 拆 除 的 , 设 置 人 应 当 服从 。 对 有 偿 设 置 的 , 由 拆 除 单 位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 第 十 二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人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安 全状 况 , 确 保 安 全 。 第 十 三 条 户 外 广 告 污 损 、 褪 色 的 , 设 置 人 应 当 及 时 清 洗 、 油饰 、 粉 刷 ; 残 缺 、 破 损 、 倒 斜 的 , 设 置 人 应 当 及 时 维 修 或 更 换 ;板 面 错 漏 字 、 灯 光 显 示 不 全 的 , 设 置 人 应 当 在 发 现 后 的 24 小 时内 修 复 。 用 于 户 外 广 告 的 射 灯 、 泛 光 灯 、 霓 虹 灯 等 , 应 当 按 城 市 管 理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开 启 。 第 十 四 条 擅 自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 由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令 限 期 拆 除 , 并 处 以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逾 期 不 拆 除的 , 由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强 制 拆 除 。 第 十 五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不 符 合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要 求 的 , 由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可 处 以 1000 元 以 上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 由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处 500 元 以 上 2000 以 下 罚 款 。 第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同 时 违 反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 第 十 八 条 违 反 办 法 规 定 越 权 审 批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 其 审 批 文件 无 效 。 对 违 法 审 批 直 接 责 任 人 ,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机关 依 法 问 责 或 者 追 究 行 政 过 错 责 任 。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08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关 于 贵 阳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的 说 明 一 、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 近 年 来 , 随 着 我 市 城 市 建 设 和 经 济 建 设 的 快 速 发 展 , 城 市 户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的 数 量 、 种 类 、 规 模 也 呈 现 快 速 发 展 的 态 势 , 这虽 对 繁 荣 市 场 起 到 了 一 定 的 积 极 作 用 , 但 由 于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尺 度形 式 各 异 、 牌 匾 标 识 各 自 为 政 、 设 置 混 乱 , 不 符 合 户 外 广 告 设 施设 置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严 重 影 响 了 城 市 景 观 和 城 市 形 象 , 有 的 甚至 严 重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功 能 的 正 常 发 挥 , 危 及 道 路 交 通 和 行 人 安 全 ,成 为 群 众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 为 加 强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管 理 , 国 家 、 省 、 市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及 规 章 对 户 外 广 告 的 设 施 设 置 都 分 别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 对 规 范 本 市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管 理 起 到 了 一 定 的 积 极 作 用 。 但 相 关 规 定 较 为原 则 , 对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具 体 管 理 措 施 、 审 批 程 序 等 方 面 的 问题 需 进 一 步 明 确 、 规 范 和 细 化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管 理 , 维 护 和 改 善 本 市 市容 市 貌 , 并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高 效 、 便 捷 、 优 质 的 服 务 , 推 进 生 态 文明 城 市 建 设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贵 阳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 十 分 适 时 和 必 要 。 二 、 起 草 的 依 据 及 过 程 : ( 一 ) 起 草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4.国 务 院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5. 贵 州 省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6. 贵 阳 市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 7. 贵 阳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 8. 贵 阳 市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办 法 。 ( 二 ) 起 草 过 程 : 为 规 范 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 按 照 市 政 府 要 求 , 今 年 月 , 针对 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 市 城 管 局 在总 结 本 市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管 理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 借 鉴 外 地 城 市 的经 验 , 起 草 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 征 求 了 市 城 管 、 规 划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建 设 、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 经 反 复修 改 , 数 易 其 稿 , 形 成 草 案 , 已 经 年 10 月 日 市 政府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三 、 需 要 说 明 的 几 个 问 题 。 ( 一 ) 关 于 办 法 的 制 定 宗 旨 。 规 范 各 类 户 外 广 告 的 设 置 管 理 , 加 强 监 管 力 度 , 确 保 各 类 户外 广 告 设 置 符 合 城 市 市 容 标 准 , 改 善 市 容 市 貌 和 提 升 城 市 形 象 ,是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城 市 的 必 然 要 求 。 据 此 , 办 法 第 一 条 确 定 了相 应 的 制 定 宗 旨 。 ( 二 ) 关 于 户 外 广 告 的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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