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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对外服务纪律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奖惩力度,以推动公司的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再上新水平,圆满完成公司的“安全稳定供气、文明优质服务”中心任务,全面实现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奋斗目标。特制订*燃气公司规范服务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与全体在职职工含离退人员)。第三条 对外服务纪律如下:1、不准违反本公司对外服务纪律及本办法的规定;2、不准乱收费或无票据收费;3、不准私接、私改、私装、私迁煤气设施;4、不准从事与燃气相关的各种中介活动;5、不准在燃气业务中收取好收费;6、不准在燃气用户发展中搞内部无序竞争;7、不准以气谋私、吃拿卡要;8、不准与用户争吵,侮辱、要挟、刁难用户。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为公司减少损失或避免负面影响,经查实后,一次性奖励 300 元至1000 元。第五条 客户举报减少经济损失或避免负面影响,经查实后,一次性奖励 300 元至 1000 元。第六条 客户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单位和个人,事迹属实且影响较大的,受表彰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 100 元至 500 元。第七条 为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个人受经济损失或受身心伤害的,经查实后,一次性奖励 50元至 500 元。第八条 设立委屈奖。确属服务中受到委屈,个人提出申请,逐报上报审核,根据情况给予50500 元奖励。第三章 惩处 第九条 违同纪律1、以气吃、拿、卡、要的,不论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处以十倍罚款并通报 批评。第二次责任人待岗。2、乱收费和无票据收费,一经查实,立即纠正,没收所得,并罚款 300 元,凡中饱私囊的,待岗处理。3、私自安装燃气设施,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待岗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4、从事燃气中介活动的,一经查实,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待岗处理。并视为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5、在燃气业务中受好收费的,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收入待岗。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搞内部无序竞争,影响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一经查实,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待岗处理。7、以气谋私的,一经查实,立即向客户道歉,根据影响大小,处以 300 元至 1000 元罚款。第二次待岗。8、对客户态度不好,行为恶劣的,一经查实,在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 200 元。第二元待岗。第十条 违同规定 1、不按规定佩标志牌、着企业服上岗的,一经举报查实,第一次罚款 50 元,第二次加倍处罚,第三次待岗。有违反企业识别服和工作标志牌使用管理规定其它内容的,按有关文件处罚。2、不按公司服务程序办事的,一经举报查实,罚款 200 元。第二次待岗3、不按公司要求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一经查实,罚款 100 元。第二次待岗。4、遇到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200 元或按损失和负面影响大小处罚。5、在服务中不慎出现差错的,既不向客户道歉,又不做善后处理,一经查实,罚款 200 元。第二次待岗。6、对客户来访来电不认真接待,慢待客户,一经查实,罚款 200 元。第二次待岗。7、值班人员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铃声响过五声未接电话,视为脱岗,一经发现罚款 200 元,累计三次待岗处理。8、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解决的问题,借故推委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一经查实,处罚300 元。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待岗处理。9、被市级以上新闻体曝光,问题属实,影响较大的,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 200 元至 2000 元和100 元至 1000 元的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业务界定 1、出现业务越界行为,一经查实全公司通报批评,没收全部收入,并加倍罚款。第二次待岗。2、不服从统一管理,自行其事,造成不良影响,一经查实通报批评,没收违规所得,加倍罚款。第二次待岗。3、避开营业大厅接触新用户,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并处罚 300 元。第二次调离岗位或待岗。4、未经允许擅自设点,打公司牌子搞个人经营一经发现配合执法部门吊销执照,待岗处理。第十二条 抄收岗位违规 1、不按要求进客户家门,客户满意的,一经查实,处罚 100 元。2、抄收不准确,不向客户报明细,不如实开票据,不耐心解答问题,一经查实,处罚 100 元。3、不按照收费标准收费,私自提价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除如数退还外,加倍处罚。4、出现人情表、漏抄、估表现象,一经查实,罚款 100 元至 300 元。第二次待岗。5、抄收不相对定时定点定人,不入户刷卡的,一经查实,处罚 100 元。6、不履行“三大员”职责,不按规定处理违章用气的,对客户用气量不正常不问不管的,一经查实,罚款 200 元。第十三条 维修岗位违规 1、不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一经查实,处罚 100 元。2、不按规定进客户家门,客户不满意的,一经查实,处罚 100 元。3、维修技术差,客户不满意的,一经查实,处罚 100 元;第二次加倍处罚;第三次待岗。4、要求客户代办自己分内的工作,一经查实处罚 100 元;第二次加倍处罚;第三次待岗。5、不向客户讲明维修情况和使用注意事项;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维修费和配件费;不给客户开票据,不把换下来的废旧配件由客户处理,每查实一项处罚 100 元,乱收费部分全额没收,加倍处罚。6、不清洁好维修现场,客户不满意的,一经查实,处罚 100 元。第十四条 安装岗位违规 1、不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不按设讦安装的,一经查实,处罚 300 元至 1000 元。2、安装未经选型的热水器、锅炉、空调等燃器具,一经查实,立即拆除,当事人待岗。3、不按照规定时限内完成安装,一经查实,处罚责任人和当事人 300 元。第二次待岗。4、安装完毕,不及时清理现场,客户不满意的,一经查实,罚款 200 元。第二次待岗。5、安装完毕,在使用中出现问题,不及时做善后协调处理和售后服务,一经查实,罚款 200 元。第二次待岗。第十五条 条用户发展营业大厅岗位违规1、对工作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对客户缺乏应有的服务热情,客户不满意的,一经查实,罚款200 元。2、不按规定程序办手续、签合同,一经查实,罚款 500 元。第二次调离岗位。3、违反公司的规定办理人情户、关系户和暗箱操作的, 一经查实,待岗处理。并视情节轻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4、因工作失误或不尽心职而使用流失的,一经查实,罚款 500 元,调离岗位。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岗位违规 1、不熟悉业务技术,服务不到位,客户不满意的,一经查实,罚款 200 元。第二次待岗。2、态度不好、行为恶劣、客户不满意的,一经查实,罚款 200 元。第二次待岗。3、因业务部门和人员之间协作不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处罚当事人 300 元。影响工和的,待岗处理。4、验收人员不负责任,走过场,送人情,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罚款 600 元。第二次待岗。5、对燃气设备、燃器具、管材、零配件等不按规定程序采购,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客户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待岗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七条 各对外服务单位的职工,如有违犯“八不准”等规定的,一般由各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由公司优质服务办公室进行调查,报公司处理。第十八条 一般违反事件,一经发现后,各单位必须在五天内反公司优质服务办公室,并在十天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反公司优质服务服务办公室;重大问题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公司优质服务办公室,十五天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公司优质服务办公室。第十九条 违纪人员被处理后,如有不服,须在十五天之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不影响处罚的执行。第二十条 对发生违纪事件隐瞒,或不按规定处罚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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