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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便利店商品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分公司)便利店商品价格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建立高效快速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分公司下属各加油站的便利店商品价格管理,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商品价格制定第三条 商品价格的制定必须满足以下的有关规定:毛利率(售价成本)/售价*100%统一制定售价,所定售价须在消费者一般可接受的范围内。加油站便利店商品的平均毛利率目标为 25%-30%。单店因特殊状况,可针对部分商品进行差异定价。第四条 商品的价格管理由非油业务中心负责。除安徽分公司集中采购的商品,其他便利店商品正常价格的制定,由分销公司负责,以加油站便利店商品价格通知单上报非油业务中心备案。第五条 由于受市场影响需要对便利店商品的种类和进销价进行调整,分销公司应以加油站便利店商品价格调整建议表上报非油业务中心审批,并报财务部备案。第六条 非油业务中心必须对一定时段内的所有商品价格进行存档管理。第三章 商品价格执行第七条 非油业务中心以及分销公司非油业务岗、片区经理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到加油站现场检查便利店商品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地发现价格执行中的违规情况。第八条 便利店的收银机必须实行权限管理,由油站经理授权油站便利店主管或专、兼职便利店员,根据下发的价格表对所售商品进行价格设定。第九条 收银机价格设定后,由便利店主管或专、兼职便利店员根据价格表,对店内所有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第十条 暂时没有配备收银机的便利店,记录价格变动台帐,以备检查。第十一条 在价格的执行过程中,加油站具有价格建议权,负责对市场信息的调查和收集,并及时反馈公司。如有特殊情况,各便利店可根据周边市场的竞争程度,确定本站便利店商品的价格策略,并提供价格调整建议,以加油站便利店价格调整建议表上报分销公司复核,经非油业务中心审批后,重新调整商品的价格。第十二条 加油站任何人员未经公司审批同意,擅自对商品进行定价、调价的行为,由片区经理对其进行处罚,并上报人事备案。第四章 商品价格调整第十三条 某类商品统一调价:(1)商品调价当天,各单位财务人员(含核算员)必须配合业务部门对产品进行认真盘点,形成盘点明细表。 (2)财务科根据盘点的商品数量和调价后价格计算的金额调整“库存商品”和“商品进销差价” (附件为:价格调整建议表 、 加油站便利店商品价格通知单 、 便利店存货月盘点明细表 、 调整库存及进销差价表 ) ,同时便利店必须在商品进销存日报表填列变价调整金额,以调整账面商品库存金额。第十四条 某类商品根据机构用户的需求或现场促销进行变价:(1)变价商品数量由业务部门提供,非油业务中心核准。 (2)财务科根据机构用户促销数量或现场促销变价的促销数量和调价后价格计算的金额调整“库存商品”和“商品进销差价” (附件为:价格调整建议表 、 加油站便利店商品价格通知单 、 调整库存及进销差价表 ) ,同时便利店必须在商品进销存日报表填列变价调整金额,以调整账面商品库存金额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分公司非油业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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