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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及动力环境集中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表于: 2009-4-20 21:36 作者: gsm 来源: 中国通信广角 中国铁通通信电源及动力环境集中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索引:为保障无人值守通信机房运行安全,我司建设了“通信电源及动力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为明确动环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单位及其职责范围,规范其运行维护管理,根据总部铁通网运200542 号文,制定中国铁通海南分公司通信电源及动力环境集中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通信电源及动力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以下简称“动环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单位及职责范围,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动环监控系统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动环监控系统是实时反映被监控机房的烟雾、温度、湿度、水浸、门禁等状况,实时反映被监控设备的电源供应情况、电源设备运行情况、故障报警等情况的远程监控系统。第三条动环监控系统的设备必须完好可用,符合技术标准,实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动环监控系统设备的停用、拆除、报废等均应经省公司运维部审批,同意后实施。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海南铁通全网范围内动环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运维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动环监控系统分为两部分。1、动环监控系统的监控平台使用由网管中心负责,应在此设置监控系统的显示终端,须实行 724 小时的值班。2、动环系统的监控端设备使用由所属营业部负责。第七条动环监控系统使用人员职责1.实时监视动环监控系统被监控对象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信息,及时组织处理。2.分析动环监控系统各种告警信息、各种数据报表和参数曲线,了解被监控对象的运行情况,提出被监控对象的维护建议。3.观察动环监控系统本身运行状况,找出动环监控系统存在的不足:如误告警问题、显示数据不准确问题、系统死机等问题,并及时联系动环监控系统维护部门解决。第八条动环监控系统的维护必须由运维部维护中心负责。运维部负责全网的维护组织工作,营业部负责所属监控点的日常维护工作。第九条运维部动环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职责1.负责维护监控中心服务器、主机和相关配套设备、监控模块及前端采集设备,负责动环监控系统的维护并确保其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2.负责组织完成本系统各项年月表维护作业计划。3.整理、保管有关动环监控系统的各种技术资料。4.负责管理动环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帐号、口令。5.负责动环监控系统各种参数的设置、修改并及时备份存档。6.系统维护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屏蔽任何告警信息。7.负责动环监控系统软件、杀毒软件的备份、升级等工作。8.负责动环监控系统的被监控对象相关告警信息和日常数据的定时备份。9.负责指导被监控机房的维护人员对动环监控系统监控模块及前端采集设备进行日常维护。10、前端采集设备中的:霍尔探头、电压、电流传感器、及 SU监控单元的日常更换由运维部维护中心负责。第十条营业部动环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职责1.负责所属监控点的日常维护工作。2、负责前端采集设备中的:门磁、烟雾感应器、空调控制器、空调电流感应器、交流断电告警器、直流互感器、水浸传感器、水浸探头、IP 摄 像头、路由器及 ADSL MODEM 的日常维护。3、配合网管中心完成监控点的维护工作。4、负责所属监控点与网管中心的信息反馈。第三章基本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值班与交接班制度1.动环监控系统的使用部门须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2.动环监控系统的使用部门的交接班应认真、准时,接班人未到岗,交班人不得离岗;交接班人员应将交接内容逐项检查核实并确认无误、双方签字(电子登陆)后,交班人方可离岗。3.因错交、漏交而产生的问题由交班人承担责任,交接双方均未发现的问题由接班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动环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维护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知识的系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第十三条技术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1.动环监控系统的维护部门应备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资料、软件备份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年核对一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应具备的主要技术资料如下:(1)系统结构总图以及各级监控中心的结构图及配线图;(2)IP 地址分配表;(3)与各级监控中心及区域监控站相配套的安装手册、用户手册与技术手册;(4)操作系统软件光盘、配套(杀毒)软件光盘、动环监控系统安装光盘以及系统恢复镜像光盘等软件;(5)各级监控中心、监控站系统管理员登录名、口令。至少一套管理员登录名及口令需密封,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2.动环监控系统的使用部门应备有与各级监控中心及区域监控站相配套的用户使用手册与技术手册;应具有全体使用人员登录名、口令记录的备用表。第十四条为保障动环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各级监控中心、监控站应分别对使用人员、维护人员依据其对动环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的权限进行分级。使用人员能够登陆系统进行查询检索,打印所需报表,响应、处理相关告警,实现对设备的远程遥控功能。系统维护人员除具有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外,还具有配置系统参数和设置告警门限的权限,以及对使用人员的帐号、口令、权限进行管理和分配的权限。第十五条不同的操作人员应有不同的口令,所有系统登录和遥控操作记录必须保存在不可修改的数据库内。第十六条安全管理制度1.严禁利用动环监控系统上网及运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程序,要做到专网专用。2.对于非专线方式,通过拨号进入动环监控系统的接入号码不得对外公开,确保监控使用。3.动环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人机命令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做超越职责范围的操作。第四章系统的使用要求第十七条动环监控系统使用部门的值班人员应实时监视被监控对象的运行状况,逐项核实系统的显示内容,及时发现各种异常信息(包括数据参数、声光告警、设备运行状态等信息),对于系统终端发出的各种声光告警,立即处理。对于一般告警,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于紧急告警,应立即通知被监控机房维护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在本条款中,及时是指在 5 分钟以内的时间)。1.当发现某机房的烟感、温感、水浸、门禁、交流停电等告警信息上告时,应立即通知机房所属营业部以及运维部维护中心进行处理。2.当发现某机房托管监控不到时,应及时通知所属营业部及运维部维护中心一同处理。3.在上述各项告警情况处理过程中,网管中心的值班人员应随时监视告警信息的变化,跟踪告警处理进展和结果,直至问题圆满解决、告警信息消失为止。4.网管中心值班人员应建立告警处理的登消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告警时间、地点、内容、被通知人及时间,上报受理人及时间,告警原因及处理结果,消记时间及消记人等。第十八条动环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须按照附表 1 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第十九条业务组织与协调关系1.动环监控系统的监控终端通常设置在便于对重要通信业务进行日常运用管理的调度或网管部门,当属于其他单位维护的被监控机房发生告警时,值班人员应迅速通知其主管调度和当地相关维护单位处理。2.相关维护单位在收到监控值班人员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维护人员进行处理,同时与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处理进展和结果。第五章系统维护管理要求第二十条监控工程竣工、扩建或改造完工后,必须及时更新、完善工程文档,与前期工程文档完好的衔接,并交专人管理。第二十一条动环监控系统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时查杀计算机病毒,并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到最新版本。第二十二条所有使用、维护动环监控系统的人员的口令均要作机密处理,每人只了解自己的口令,相互之间不打听,动环监控系统管理员在必要时可以更改某帐户的口令。第二十三条动环监控系统的软件要有正规授权和安装盘,在系统出现意外时重新安装恢复。第二十四条动环监控系统的软件调整均应编制相应的软件版本编号和记录。第二十五条数据库内保存的历史数据在定期倒入外存储设备后,作上标签妥善保管。历史数据的保存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至少五年。第二十六条动环监控系统须进行定期维护检测,其维护检测的项目及周期规定如附表 2 所示。1、监控室设备、各教室及功能室终端设备均属监控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移出或外借。如有人为损坏,则按情节予以赔偿。 2、监控设备由专人管理使用,其它人员不能随意使用操作。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监控设备及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做好系统的使用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为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做好准备。第十条 软件开发商系统管理员的职责:1、熟悉掌握 GPS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配置、维护操作。2、认真做好系统运行状况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故障、排查故障、解除故障,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3、认真听取用户对系统软件的改进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归纳总结后交系统建设方。4、协助做好系统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正确使用和维护 GPS 设备。第十一条 监控人员的职责:1、熟悉并掌握 GPS 安全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2、认真负责地做好监控工作,及时发送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信息。3、及时将车辆违章和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等情况书面告之车属单位并将处理结果进行统计;4、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监督于考核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全省监督网络的监督管理体系。省运管局监督站对各市运管处监督站的工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市运管处监督站对所辖范围内的县区运管所监督站工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县运管所监督站对所辖范围内的运输企业监控中心的工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将道路运输企业 GPS 监控中心和 GPS 终端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及班线招投标内容。第十四条 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依托监控软件系统,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电子化档案,制定奖惩制度,用真实的行车数据教育驾驶员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对违反规定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驾驶员实行有效地管理。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利用 GPS 监控系统及时处理各种违章现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重要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开行有超长线路客运的企业,应将 GPS 监控端和车载终端的使用管理情况,作为超长线路客运车辆报班的前提条件。第十五条 对各级监督站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主要考核指标有:监督站在线监控时间、对下级监督站、所辖运输企业监控中心的监控管理情况、值班情况、日常监控记录、监控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等。将监督站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枣庄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 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行业标准及省煤炭局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所辖煤矿。第三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都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在调度室建立安全监控中心,形成市、区(市)、 矿三级安全监控网络。经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核准,服务年限不足三年,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井下现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监控仪器;基本建设矿井在转入试运行的同时,必须装备并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第四条 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 。各区(市)煤炭管理部 门、各煤炭企 业集团、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 维护 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第五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煤矿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二)具有对矿井负压和主要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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