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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0公路工程施工作业合同作业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合同段: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 )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 ) ,甲、乙双方就专项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 乙方情况1.1 乙方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称: ,职务: 。1.2 分包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称: ,资格: ;分包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资格: 。1.3 乙方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见附表 1)1.4 乙方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见附表 2)2. 本合同专项工程概况2.1 合同专项工程名称及地点: 。2.2 合同专项工程范围、内容: 。2.3 合同方式:施工作业(含甲供、材料) 。3.合同有关款项3.1 价款3.1.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合同单价和暂估数量见专项工程工程量清单 (附表 3) 。实际合同总价根据乙方实际完成且由发包人经决算审计后确定的数量按本合同后附清单所列固定单价进行计算,并结合本合同条款进行支付。3.1.2 上述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含甲供及损耗) 、机械设备使用、成品保护费、配合、检测、办理验收直至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保修费用、临时设施、规费、利润、税金等乙方为实施和完成上述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其附属工作及缺陷修复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政策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涉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子目,其费用参照总包合同相关计量有关条款办理。3.1.3 税费内容约定: 。3.2 履约保证:3.2.1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的 天内,应以下列方式 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a.本合同价的 履约保函。b.本合同价的 履约保证金。c.乙方提供(房产、土地的地址和名称)作为乙方按约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该抵押物应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办理它项权证并将房产证、土地证、它项权证原件交甲方保管。d.其它方式: 。 3.2.2 履约保证的范围为:乙方于本合同项下需承担的全部义务。3.2.3 乙方严格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事宜,施工任务如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要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未遗留各种纠纷,在整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且双方完成完工结算之日起 日内,给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继续扣留或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3.3 有关本本合同专项工程款项约定3.3.1 动员预付款 元,甲方在乙方交纳上述履约保证后的 天内向乙方支付;3.3.2 质量保证金限额为合同总价 。质量保证金参照总包合同中的规定执行,但总包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涉及乙方施工项目的全部维修费用,则由乙方全额承担,并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3.3.3 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 方式执行:a.民工工资保证金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给甲方,在乙方项目完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按实退还;b.民工工资保证金 元,甲方在中期支付中扣留每期价款的 %,扣足为止,在乙方项目完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按实退还;c.其它 。3.3.4 本合同约定的各类保证金等到期无争议需要返还的,均不计利息。3.3.5 质量和进度考核相关条款: 。4 合同工期和要求4.1 根据总体施工计划要求,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合同工期为 天,暂定自 年 月 日开工,以监理批准的首个分项工程的开工时间为准。4.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进度计划。4.3 如甲方总体施工计划调整时,乙方应作相应的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按乙方的申请转报给发包人,但甲方的转报行为并不视为对乙方所申请费用的认可。4.4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或延误工期,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照发包人同意的相应工期予以顺延,相应损失补偿按发包人审批并经审计确认的费用下浮 %计算。4.5 乙方应于本合同 4.3、4.4 条款约定的情形发生后 七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否则视为乙方自行放弃增加费用、顺延工期的权利。5 工程质量及质量保修5.1 乙方应向甲方负责其承担专项工程的质量,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5.2 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和标准。如果因乙方原因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返工达到质量等级和标准,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3 甲方有权委派质检人员对乙方施工作业的专项工程进行质量管理,乙方应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予以配合。施工每道工序完毕后,先由乙方质检员自检,符合要求后报甲方质检员检验,检验通过后,再由甲方质检员通知监理人检验签认,通过并签认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5.4 乙方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内容应到甲方的试验室或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其费用由 方承担。试验检测的频率、方法、操作规程等,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执行。5.5 甲方按照现行的验收办法、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等报请发包人组织验收。本合同专项工程涉及的竣工资料 (a.由甲方统一编制,乙方承担竣工资料编制费用;b.由乙方编制,乙方承担竣工资料编制费用;) 。5.6 乙方专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等同于发包人要求甲方的保修期,保修期间发生在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5.7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甲方或监理方的验收并不视为对工程质量的最终确认,亦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于本合同下应尽的义务。若整体工程因乙方原因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6 工程变更和质量事故处理6.1 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及费用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由甲方统一办理。应由乙方负责实施的变更项目和内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或不按要求实施,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6.2 变更项目费用6.2.1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发包人批复并经项目审计确认的为准。6.2.2 变更项目的单价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一、变更项目单价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若本合同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若本合同清单中无相同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主料按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准,没有约定的按下条约定执行,施工费采用类似子目的施工费。上述两项合计作为变更项目单价。3、本合同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主料价格按下列文件公布价格下浮 为准: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公布的信息价;浙江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公布的信息价;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按市场调查确定;上述价格不一致的,以序列在先的价格为准。施工费参照类似项目的施工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上述两项合计作为为变更项目单价。二、变更项目单价以发包人批复并经审计确认的价格下浮 后为准。6.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甲方应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由责任方承担造成的责任和损失。7 工程款项的结算与支付7.1 中期支付7.1.1 以乙方实际完成且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数量和甲乙双方约定的单价进行暂结算,并扣除应扣款项。中期支付所需的有关资料由乙方准备,计量支付报表编制和报送要求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价款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相应进度款后的 天之内,并以 (a.银行支票 b.转账方式)支付。7.1.2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动员预付款,从中期支付款的第一期开始,按照当期价款的 %逐期扣回,扣足为止。7.2 完工结算与支付7.2.1 乙方承担项目完工且整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且经甲方、监理人确认并由发包人实际支付所涉及的工程量和甲乙双方约定的单价进行暂结算。甲方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相应完工结算款后扣留质量保证金并扣除双方约定的相关费用、违约金、损失,乙方证明债务债权与甲方无涉后,甲方将剩余款额在 天内支付给乙方。7.3 最终结算支付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经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甲方获得发包人竣工最终结算支付后,双方按照项目决算审计确认的工程量和甲乙双方确定的单价进行最终结算,扣除双方约定的相关费用、违约金、损失、缺陷责任期和审计中涉及乙方施工项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后,剩余应付款项全额支付给乙方。7.4 乙方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所得的分包款项应有明确的收支明细帐目和凭证。7.5 乙方每次领款前均需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发票及完税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8 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8.1 材料8.1.1 发包人和甲方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名称、单价及允许损耗系数等见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 (附表 4) 。乙方领用的甲供材料,若累计用量在图纸用量加允许损耗用量以内的数量按材料清单单价扣回,超出允许损耗用量的材料款在乙方当月的工程款结算时按上述材料的市场价加 %保管费的费用扣回。8.1.2 除上述甲方提供的材料物资外,用于乙方施工的其他材料物资由乙方自行采购和提供,并负责其保管、检测、使用、运输等全部费用。8.2 机械设备8.2.1 乙方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和提供,并符合工程施工和进度的要求。9 安全生产管理9.1 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乙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总包合同条款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承担施工安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9.2 乙方应按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施工安全负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9.3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等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生产自检与自价,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辩识、评估,开展安全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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