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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林陶亥镇办公室管理制度及请销假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文件管理制度第一节 文件收发规定第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会审签发、复核、登记编号、复印、用印、分发等程序。文件按照分工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并认真填写发文稿纸。文件形成后,由主要领导签发。属于秘密的文件,拟稿人应该注“秘密” 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第三条 文件签发前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具体要求等。已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登记。第四条 文件由拟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第五条 文件由各责任部门报送。报送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记录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第六条 上报、下发的文件要在办公室存档一份。第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第八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第九条 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及时登记,并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主要领导批示后办理,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第十条 经主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公文,批办后应及时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批示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报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向主要领导请示协调。第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第十四条 送主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第二节 公文归档第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十七条 各二级部门需要以党委政府文件出的公文应及时 与其它公文一同整理(立卷)、归档。第三节 公文管理第十八条 公文由办公室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十九条 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主要领导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第二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该加盖公章。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或管理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部门的有关业务资料自行管理,具备归档条件的移交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第四节 文件打印、复印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办公室复印各种材料,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办人要事先填写文件复印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复印机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第二十四条 各部 门的文字资料、表格资料由部门自行草拟设计,办公室负责打印。第三章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是公章的主管部门,公章由专人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章专管人员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公章转人代管或借用他人,公章仅限于在办公室用印,不准携带出办公室。如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外出使用公章的,必须经常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并严格规定使用范围及使用时间、地点。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公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部门由于业务需要使用公章,须由经办人填写“公章使用审批单” ,写明公章使用用途,经各常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批。第二十八条 对于审批事项的盖章,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须在常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进行盖章。使用公章须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用印日期、内容、份数、批准人、经办人。第二十九条 公章管理人员须对用印文件内容认真审阅,严格把关。对盖出的公章位置合理、字迹端正、图形清晰。第三十条 为保持公章清洁,使用清晰,公章管理人员要对公章进行定期保养清洗。第四章 会议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凡是涉及到重要的有关会议,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事先应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名单,提交党政综合办公室。第三十二条 根据会议内容情况,由会议召集人安排相相关人员参会。第三十三条 会议组织者要负责整顿会风,反对迟到、早退和会上交头接耳等不良现象。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必须紧紧抓住议题。既要启发诱导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又要注意控制离题和重复的发言。发言者应要求语言准确、简练,到会领导要避免人必讲话的惯例。第三十五条 会议决议,要责成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第三十六条 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事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第五章 办公用品领用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领用。 第三十四条 办 公室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第三十五条 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第三十六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高级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报常务领导审批;发生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第六章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镇常务领导是镇公务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对公务车辆进行统一的资产管理和使用监督。第三十八条 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行政机构负责人)、部分二级单位实行统一公务派车。正科级干部车辆维修维护实报实销,燃油根据所用车辆的排量按里程核算,每年年初记里程数,按百公里耗油核定,行车里程 010 万公里的车辆按车辆说明书核定百公里耗油,1020 万公里另加 1 公升,2030 万公里另加 1 公升,超出计量由司机负担,节约部分奖给司机。司机出车按月领取油票,补助每公里 6 分,司机出车不报销火食补助。司机出差回来一周内报销差旅,逾期不予报销。每年给司机周转金 5000 元,洗车 300 元,买矿泉水 300 元。其它车辆采取一次核定燃料、修理费用的办法,副镇长每年 10000 元,3 个行政机构、城建分局、办事处每年 8000 元,配有车辆的站所每年 5000 元,禁牧车辆经费自行解决。第三十九条 正科级领导的车辆维修,维修前司机要向常务领导汇报维修的有关事宜,填写审批单,经常务领导同意后到指定的维修地点维修,维修费用由常务领导统一结算,被更换的配件交回镇政府。第四十条 公务车辆的专职司机要负责车辆的保养、检修和简单维修工作,行车途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如出现因检修不及时、维修不到位或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造成行车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情节对司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四十一条 专职司机不得将所驾驶的车辆借给别人驾驶,否则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第四十二条 各副镇长、二级单位负责人要负责本人、本单位车辆的管理、保养和检修,严禁无证驾驶和违规操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负责人承担。第四十三条 在单位期间,夜间车辆须停在指定车位,所有公务车辆均不得外借,不准办私事。第四十四条 司机驾车违章或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违章者承担交管部门的违章处罚。常务领导或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驾车违章或发生事故后,凡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取消其准驾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 严禁职工的亲属、朋友驾驶政府公车,他人驾驶公车发生事故时由责任人承担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第七章 督查考核第四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要对领导安排部署的阶段性工作某一个方面的重要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促进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第四十七条 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年度考核方案要求,结合平时督查情况对各村、各二级部门和干部进行工作考核,为党委政府奖惩提供依据。请销假制度一、 镇全体干部职工,工作日期间因病、因事须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将签字后的请假条交回党政办公室。无请假条者,一律视为旷工。二、副科级干部请假除按组织部规定执行外,五日内由党委书记审批,五日以上十五日以内由党委审批,十五日以上由旗组织部门审批。三、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包村领导同意并签字,请假三日以内由常务领导审批,三日以上由党委书记批准;两周以上由镇党委审批。四、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视为旷工,并执行干部考勤制度,全年请事假超过 30 天或病假超过 60天或事、病假累计超过 45 天者,年内不评优、评奖、晋级。婚假、产假、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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