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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行政法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公安行政: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公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公安行政法中,指导具体公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范公安行政权力的运作和公安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行为的准则。公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公安行政相对人:在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公安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包括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外国法人和外国组织。.公安行政强制: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实现行政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公安行政确认:公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证明、认定和确定的活动。公安行政合同:指公安机关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公安行政事实行为:指公安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实施状态为目的的实施的行为。公安行政调节:指由公安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公安行政失职: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公安行政越权:是指公安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进行的公安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滥用职权: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违反法定目的,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事实依据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没有合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公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程序违法:是指公安行政主体违反公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公安行政行为公安行政侵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公安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公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法对公安行政主体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而进行的监督活动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公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公安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2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针对具体事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单方面作出大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公安行政指导: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二、填空、选择及简答一、公安行政的特征:1.公安行政主要是秩序行政。2.公安行政以干涉行政为主,以服务行政为辅。3.公安行政是高权性行政。二、公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1.公安行政管理关系 2.公安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公安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公安行政关系三、我国公安行政法的体系1.有关公安机关组织机构、职责权限、人事任免、警衔晋升、武器使用、警容风纪、奖励惩处等内部事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3.有关人口管理的法律规范。 居民身份证法4.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范。 出入境管理法5.关于消防管理的法律规范。 消防法6.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我国公安行政法的成文法源:共 8 种:1.宪法 2.法律 3.条约 4.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行政规章 8.法律解释(对于其各自制定主体及其之间法律效力关系,请自行复习)五、公安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共 3 种:1.习惯法 2.判例 3.法的一般原则六、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职权法定 2.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 4.责任行政原则七、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1.比例原则 2.平等对待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八、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区别:1. 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公安行政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2.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基础原则,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3.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公安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公安行政合理性原3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4.违法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九、公安行政主体与公安机关的区别:1.公安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公安机关是法律概念。2.行政主体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行政机关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成为公安行政主体。3.公安行政主体是动态概念,公安机关是静态概念。当公安机关实施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身份。十、公安行政职权主要包括:1.公安行政规范权 2.公安行政许可权3.公安行政命令权 4.公安行政处罚权5.公安行政裁决 6.公安行政强制权十一、公安行政优先权1.获得社会帮助权 2.公务受特别保护权3.公安职权行为受有效推定权十二、公安行政委托与公安行政授权的区别1.行为名义和效果不同。公安行政委托中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被受职权,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机关。而公安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却完全以新的行政主体的资格行使公安行政职权,行为的效果也归属被授权方。2.承受对象不同。公安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只能是组织,而公安行政委托的受委托方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使个人。3.所创设的主体不同。公安行政授权创设新的公安行政主体,而公安行政委托只创设新的行为主体。4.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公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组织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公安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被告应是委托机关。5.条件和程序不同。实施公安行政授权的条件和程序与实施公安行政委托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十三、公安行政人与公安行政主体的区别1.公安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公安行政人是个人。2.公安行政主体是一种独立的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安行政人不具有独立的公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它只是公安行政主体这种当事人的代理人。十四、公安行政人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区别1.公安行政人是个法学的概念,公安人民警察则是个法律概念;2.公安行政人是个动态概念,它依照行为而定,而公安人民警察是个静态概念,它依照编制而确定。3.因为公安人民警察进行不同的行为,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会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十五、人民警察公务行为的认定标准1.时间要素 2.地点要素 3.名义要素 4.公益要素5.职责要素 6.命令要素 7.公务标志要素。4十六、公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 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权利。2. 公安行政相对人在具体的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3. 监督权:检举、控告、申诉、不被打击报复的权利4. 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5. 其他权利十七、公安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时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即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任何行政主体不得做出拒绝行为。2.自由裁量性:公安机关可以针对不同的公安行政管理实务,在合法的前提下灵活地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符合法律,把握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并积极灵活地执行法律,作出决定,才能更好的进行公安行政管理。3.单方面意志性:指公安机关行政主体在行事国家行政权的过程中,只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公安行政行为,而无需与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的同意。4.效率先定性:指公安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实现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权利机关宣布为违法或无效之前,对公安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5.法律强制性:公安行政主体行为时公安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事公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它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事先服从和配合的义务。十八、公安行政效力的内容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十九、公安行政行为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无效公安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2.对无效的公安行政行为相对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也无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的公安行政行为无效4.公安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二十、公安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1.行政公开制度 2.表明身份制度 3.告知制度 4.听证制度5.回避制度 6.职能分离制度 7.说明理由制度 8.时效制度二十一、公安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和公布 解释与备案二十二、公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 2.公开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便民、效率原则 5.救济原则 6.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 7.监督原则二十三、公安行政许可的期限:1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公安行政许可决定,经本公安机关负责人审2 公安行政采取统一或联合、集中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延长十五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5二十四、公安行政许可的设定:1.法律的许可设定权2 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3 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4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二十五、公安行政出发的种类:1 申诫罚-警告2 财产罚-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3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4 人身罚-行政拘留二十六、.公安行政处罚设定:1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公安行政处罚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公安行政处罚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公安行政处罚4 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公安行政处罚二十七、.调查取证的方式(了解各方式的对象):1.传唤违法嫌疑人 询问当事人,证人及其他了解案情的相关人2.勘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4.鉴定、检测对精神病医学鉴定应当有升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5.抽样、取证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七日内作出处理 二十八、公安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立案 调查取证(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 15日内作出处理和决定) 告知和申辩 决定 送达二十九、听证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停机整顿、停止施工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 较大数额罚款4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证得其他行政案件三十、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1 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被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无异3 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予以二百元以下罚款4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5 在水上、旅客列车上以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十一、我国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三十二、公安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1 有公安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 2 具有承担公安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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