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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天航人2013 1569 号关于修订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航空各单位:为规范各项福利政策,保障员工享受各项休假待遇,现修订下发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本办法于 2014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天航综2010760 号予以废止。特此通知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12 月 31 日 2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工。2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共计11 天,包括元旦1 天、春节3 天、劳动节1 天、国庆节3 天、清明节1 天、端午节1 天、中秋节1 天。3 假种本办法中规定的假期包括带薪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四期假、节育假、献血假、陪护假、工伤假等11个假种。除上述假种外,空勤人员还可以享受怀孕待岗假和空勤疗养假。4 各类假种实施细则4.1 带薪休假4.1.1 带薪休假包含法定年休假和公司奖励休假4.1.2 带薪休假享受条件为调节员工工作压力、改善身体状况,在公司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员工(含集团外部引进的成熟人员)可享受带薪休假。4.1.3 带薪休假可休休假天数31) 法定年休假可休天数(1) 员工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可休法定年休假5天;(2) 员工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可休法定年休假10 天;(3) 员工累计工作满20 年的,可休法定年休假15 天。2) 公司奖励休假可休天数(1) 以下核假办法中超出年休假的天数,为公司奖励假天数即:公司奖励休假天数以下核假办法计算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小于0 天的按照0 天计算)(2) 核假办法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在第二个日历年内按照工作的月数计算可休假天数,且不超过 10 天;表进公司时间 可休假天数1 月 10 天2 月 9 天3 月 8 天4 月 8 天5 月 7 天6 月 6 天7 月 5 天8 月 4 天9 月 3 天10 月 3 天11 月 2 天12 月 1 天4(3) 员工自第三个日历年起,可按整年度享受休假 10 天;第四个日历年可享受休假 11 天;依此类推最长可休假 15 天。例如: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10 天,按核假办法可享受休假15 天,那么公司奖励休假天数为 5 天。4.1.4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带薪休假:1) 员工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病假累计超过60 天的;2) 员工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病假累计超过90 天的;3) 员工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病假累计超过120 天的;4) 怀孕待岗累计超过30 天的,单次怀孕待岗假跨年的,只累计取消一次。5) 产假超过98天的,不再安排公司奖励休假,跨年的只累计取消一次。4.1.5带薪休假的使用1) 按照单位安排为主、个人申请为辅的原则来统筹安排员工的带薪休假。每年年初各单位根据员工个人申报的带薪休假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员工带薪休假计划,并积极组织落实;2) 员工按公司规定申请各类休假时(除工伤假和视同出勤假种外),必须保证优先使用带薪休假,即在有未休带薪休假的情况下,应先休带薪休假;53) 为保证年休假的使用效果,避免中断工作,原则上带薪休假应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说明原因可分次休,但最多不超过两次;带薪休假有效期为1 年,当年度有效,不得延期使用。4) 空勤人员、地面服务一线人员及各类实行排班、轮班制人员带薪休假天数按自然日计算,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上述人员有兼职的,按主职身份核定。4.2 探亲假4.2.1休探亲假需满足的条件:凡与配偶、父母(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且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住宿地相隔三百公里以外的,可以享受以下探亲假,探亲假不得分次使用。4.2.2一年一次探父母假未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 年后可享受每年20 天探父母假;4.2.3一年一次探配偶假已婚员工结婚满1年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 年后可享受每年30 天探配偶假,需提供由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常驻工作地证明;4.2.4四年一次探父母假6员工结婚满1年后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四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假20天,不得提前使用。4.2.5请休探亲假需核减公司奖励休假,核减天数为奖励休假可休天数。但一个自然年度内探父母假、探配偶假及带薪休假实休天数累计不得超过45天。4.2.6员工与父母、配偶都不居住在一起,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父母的,探亲费用按较远一地报销;但路途假只给一次且最多不超过两天,如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只能享受探配偶假,不能享受探父母假。4.2.7员工探亲时如遇丧事、急性、意外伤害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提交有关证明并办理续假手续,所需假期按照丧假、病假或事假处理,未及时续假的按照旷工处理。4.2.8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员工怀孕待岗累计超过30天的,不再安排探亲假;如当年带薪休假休完的,下年度不再安排探亲假。单次怀孕待岗假跨年的,只累计取消一次探亲假。4.3 病假4.3.1员工病休时间累计在3个月以内,必须凭当地三甲(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办理请假手续;4.3.2员工病休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须提供当地三甲(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及治疗发票等就医材料。74.3.3员工请休病假时,若需要,员工应配合提供病历、检查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前往公司指定医院复查。4.3.4员工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医疗中心复检确认痊愈后方可返岗工作。4.3.5空勤人员按公司、部门关于空勤人员航卫停、复飞相关规定开具航卫病假审批手续或停飞文件后呈报病假公文。4.4 事假事假全年不得超过20 天。4.5 婚假4.5.1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给予婚假3 天;4.5.2晚婚(男性满25 周岁、女性满23 周岁初婚)给予婚假13 天;4.5.3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使用完毕,不得分次使用,过期不得补假。4.6 丧假4.6.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可给予丧假7 天。员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在外地,需前往料理丧事的,另给路途假;4.6.2丧假应在亲属去世后三个月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过期不得补假。4.7 女员工四期假4.7.1产假1) 女员工单胎顺产,出具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给予8产假98 天,其中包括产前可休假15天(需提供预产期证明);2) 经指定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 晚育(女员工满24 周岁初育) 增加产假15 天;5)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 天;6) 产假(含多胞胎生育、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奖励的产假)必须连续不间断申请。4.7.2流产假 女员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地市级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给予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4.7.3哺乳假1)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 分钟,可以合并使用,但路途只给一次,全天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2) 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时必须自产假结束之日起开始申请。3) 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使用天数的计算办法为:(12 个月-已休产假月数)308,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天数遇小数点则四舍五入。4) 空勤人员原则上按合并一次哺乳假请休,其他各岗位女员工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95) 空勤人员在产假、哺乳假休假完毕或因身体原因航卫停飞后到进行复飞医疗鉴定期间的工作安排如下:(1)所在部门可视情况在非空勤岗位安排临时性工作;(2)部门内部如无法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可由人资行政部向急需临时人员的部门推荐择优安排。4.7.4女员工在月经期间经指定医院证明,可休假1 天,视同出勤。4.7.5产检假1)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常规产前检查给予产检假,视同出勤,但产前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症状需要治疗时间及额外遵医嘱检查所需的时间,按病假或其他假种申报休假公文。2)员工请休产检假前,需提前出具相关证明。4.8 节育假4.8.1经指定医院证明,员工实行节、绝育手术以及检查所需的时间,均视作节育假;4.8.2员工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经指定医院确认后按照工伤假处理。4.9 献血假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献血活动,经工会确认可享受3 天献血假, (按自然日计算、视同出勤),献血假需在献血当天开始请休,不得分次使用。104.10陪护假员工配偶生产,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凭生育服务证及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享受陪护假10天;凭再生一胎生育证及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享受陪护假5天。4.11工伤假4.11.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需在一个工作日或24小时内向所在部门进行申报,由所属部门行政/人事助理电话通知员工所属地人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由所属地人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处理。4.11.2工伤假最多不超过1 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保险所在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4.12 空勤人员怀孕待岗假空勤人员申请怀孕待岗假的,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向审批部门提交结婚证、生育服务证、航医中心出具的体检证明,经部门审批后分发人资行政部备案,原则上缺少证明材料的,公司不同意请休怀孕待岗假。4.13 空勤疗养假4.13.1疗养资格健康疗养资格:飞行员必须参加飞行满一年以上;乘务11员必须参加飞行满两年以上;康复疗养资格:应由民航医院、体检鉴定机构或航医主管提出。4.13.2疗养时间健康疗养:飞行员一年不少于 15 天;乘务员两年不少于15 天;康复疗养:一般为 1 个月,最多不超过 3 个月;4.13.3健康疗养期间视同出勤,康复疗养期间按病假处理。5 请休假审批流程5.1 执行董事长休假审批流程执行董事长休假审批流程:人资行政部海航航空。5.2 总裁休假审批流程总裁休假审批流程:人资行政部海航航空5.3 公司其他经营团队成员休假审批流程公司其他经营团队成员休假审批流程:人资行政部审核总裁。5.4 部门级管理干部审批流程部门级管理干部休假审批流程:人资行政部审核分管公司领导总裁。5.5 部门级(不含)以下人员休假审批流程休假审批流程:申报人部门休假管理员部门总经理。5.6 其他特殊情况审批流程病假超过医疗期的需经所在部门审批后报至人资行政部、分管公司领导审批。126 销假审批流程6.1 常规销假根据已申请的休假时间,在休假结束次日(逢节假日顺延)返回工作岗位开始上班的当天内完成销假申请。6.2 提前销假员工如需提前销假,经所在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办理销假申请,部门休假管理员根据员工销假记录将未使用的假期予以减除。6.3 续假申请如在已申请的休假截止时间无法返岗工作的,员工应提前按照各类休假审批程序提出续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续假;如续假手续未被审批完毕且未按时到岗销假的,按旷工论处。7 其他7.1 员工休假应遵循“先申请再休假” 的原则,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后补请假手续的,需在休假1天内电话或邮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与返岗2个工作日内补报请假手续;7.2 带薪休假不含休假期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空勤人员、地面服务一线人员及各类实行排班、轮班制人员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假种均含。7.3 未派驻航医的驻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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