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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记者:有媒体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造成了概念的混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常凯: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法的某些章节,即有关劳动合同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有媒体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这种说法不准确。记者:劳动合同法有关用工制度的规定被有的人理解为“铁饭碗”,这种理解正确吗?常凯: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新的规定,首先是在用工制度上,增加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原来只规定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这种合同。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合同短期化的状况,以建立起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很多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成“铁饭碗”,这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可以解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些条件,通俗地讲,一是员工违章违纪。二是“员工干不了,或不需要员工干”,当然为了保护劳动者,规定了可以有一次转岗的机会。三是企业可以裁员,并且裁员条件放宽,除以往规定的企业破产、经营严重困难,还增加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转变的裁员条件。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留出了充分的用工自主的空间。第二就是在补偿机制上,原来只有合同未到期情况下的解除有补偿,这次增加了合同到期情况下的终止补偿。表面上看,这增加了企业的显性成本。但是,由此可以确立劳动者稳定的预期,培养其对企业的忠诚度,又可以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劳动合同法并非过于向劳方倾斜记者:社会上存在着劳动合同法过于倾向于劳方,因而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议论,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常凯:劳动合同法关注最一般劳动者的利益,它的主旨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它的基本特点。但绝不能认为这就不利于企业发展。现在的问题是企业究竟应该怎样发展,是急功近利还是长期持续发展?现在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由于劳动者权利保护不到位,所引起的劳资互不信任以及劳资矛盾,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共同发展,这一法律实际上不仅对劳动者有利,而且对企业长期发展也是有利的。企业用工的短期化必然导致员工行为的短期化,劳资之间的相互信任无法建立,企业就不可能持久发展。记者:您怎么看一些知名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件?您是否担心会有更多的公司如法炮制?常凯:一些知名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诸如让员工自动辞职然后工龄清零,或者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转为劳务派遣工,都是违法的和无效的。这种做法不仅无法规避法律,而且将会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同时,还会加剧企业的劳资矛盾,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对于是否会有更多公司“跟风”甚至掀起裁员潮,大可不必过虑。企业裁员本是正当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集中出现的这种现象,正是由于原来企业在用工上不规范的东西过多。如果这些问题现在不解决,将来解决起来势必成本更高。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这实际上提高了社会的劳动法制理念。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企业唯一的选择,就是如何适应这部法律。无论你对法律怎样评价,法律就是法律,我们无法改变,如果违法肯定就要付出成本。企业应该好好算算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要主动转变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把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将来急着签订劳动合同的,恐怕不是劳动者而是企业记者:在我国,工会对于促进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常凯: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是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并没有形成一个集体的力量,这是劳资力量对比极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市场调节劳动关系是不行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引导公权力的介入,来协调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的调节必须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给了工会很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仅仅是对于企业而言,工会有权利在劳动合同当中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关于工会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工会的义务,即工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对于这些规定,工会不能不作为,不作为就是失职。现在摆在工会面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宣传好劳动合同法,让企业员工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并进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发挥劳动者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作用。记者:作为劳动者来说,和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相比,眼前的工作机会可能更重要,劳方在博弈中毕竟属于弱势,劳动者依法维权很可能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长期发展的影响?常凯: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中确实是处于弱势地位,公权力的介入正是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在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劳动者出现你所说的“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但如果他不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永远改变不了自己的地位。劳资关系的平衡有待于劳动者阶层的成熟和更有力量,这是一个历史过程。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特点,就是鼓励劳动者推动法律实施,如不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不仅支付补偿金,还要支付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将会既保护了劳动者,又能促进法律的实施。这个法律对于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一个劳动诉讼的高潮,这种情况是正常的也具有积极意义,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必经阶段。但长期发展将会趋于平稳。这不但会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会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到时候急着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恐怕不是劳动者而是企业。因为企业逐步会体会到,企业发展的最好选择就是执行法律,否则违法的成本会很高。由此,我觉得,对于这部法律的执行,我们应该更多地抱一些乐观的期待!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和实施后面临的新情况 劳动合同法在其制定的过程中就充满了争论,在经过反复争论和妥协后,终于在去年 6 月 29 日得以正式通过,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建劳动关系新格局意义极为重大,不仅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欢迎和拥护,多数企业也对之表示理解和拥护,并认真贯彻落实。但也有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利用种种借口“炒人”,并采取公开或隐藏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与此同时,珠三角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出现了关闭、撤并和撤离的现象。 于是,一些企业主和学者再次对劳动合同法提出质疑,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是导致企业关闭、撤资的主要原因,指责劳动合同法“脱离了我国的国情”,“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等等。 这种情况不得不使我们关注这样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和实施后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面对以上情况,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是否会将劳动合同法和一些规定通过条例而松动和软化? 为此,我们需要对以下一系列问题进行回答:劳动合同法是否造成了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最近出现的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致?如何看待我国的劳动标准,是太高了还是太低了?劳动合同法是否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合约制度,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形成的大量工人被“炒”的现象,是如一些人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标准过高导致普通劳动者受害,还是由于别的什么原因?正确认识和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施行,而且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健康发展。 二、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致? 当前我国以珠三角为代表的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特别是中小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确实面临较大的困难,但主要原因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币升值。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已累计升值近 14%;与汇改前相比,累计升值近 16%;而且人民币仍然面临较大的升值压力,大幅度升值的趋势不会改变。这对于出口加工贸易制造企业来说,其影响是巨大的。 原料、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2005 年以来,包括石油、煤炭、铁矿石等在内的能源和原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带动包括钢铁、铜等基础材料价格大幅度提高,导致下游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 “两税合一”。由原来内资企业税率 33%、外资企业 15%,统一调整为 25%。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普遍上升 10%。 调整外贸结构的政策。2007 年 6 月 18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了 553 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 2268 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率。2007 年 7 月 23 日,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颁布“44 号文”(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纺织、家具等 1853 种加工贸易出口受限。2007 年 12 月底,新一批 589 种商品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公布。 加强环境保护。近年来包括珠三角地区在内的沿海地区加大了整治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力度,一些能耗高、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企业被限令整改和被淘汰。包括港资和台资企业在内的许多中小加工制造企业,设备简陋,技术落后,污染严重,只靠廉价劳动力赚钱,这类企业首当其冲被列入淘汰之列。 劳动力成本上升。综合各方面的调查情况,2004 年以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有较大幅度的上涨,综合各方面调查的情况看,沿海地区农民工的工资由 2003 年的 500-800 元,提高到 800-1200 元。 总的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低端加工制造企业的利润维持在 10%以下。在上述市场和政策环境下,一些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倒闭是必然的,是我国实施旨在调整外贸结构和产业结构政策的必然结果,是我国外贸结构和经济结构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具体表现。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2004 年以来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主要原因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所致,与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主要规范的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较详细地规定了违反国家劳动标准(包括最低工时制、社会保险等)应负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直接增加的可以计算的成本,一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在职工工资达不到社平工资 3 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不受 12 个月工资的封顶限制。换言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最重要的影响是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过去企业普遍不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上社会保险的做法难以为继,这部分成本大约是工资的 20%到 30%。我国各类企业的人工成本相差较大,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占总成本的 20%左右,大部分行业一般在 10%到 15%之间。由此推算,社会保险费用在人工成本中所占比例有限。二是使企业感到迫使职工超时加班困难起来,可见,相对于人民币升值、能源和原材料涨价、两税合一、出口退税下调、加工贸易产品出口受限、加强环保力度等因素,因劳动合同法而增加的成本是很少的。或者更准确地讲,对于守法用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什么用工成本;而对于违法用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确实增加了它们的用工成本。当然,违法成本也是成本。特别是当劳动违法成为普遍现象并被当做心安理得的事情之时,提高违法成本也就等于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即便如此,劳动合同法也是珠三角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诸多因素中一个很小的因素。事实上,不少企业老板和业内人士也都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导致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的主要原因。2 月 1 日中国企业家杂志的一篇相关报道援引的一位公司董事长的话说得更准确。 这位董事长说:“尽管也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但同时认为,把新法当做导致破产的最后一根稻草的那些企业显然已经失去了竞争力,即使没有这一法律它们也必死无疑。”(中国企业家2008 年 2 月 1 日)。 三、再析围绕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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