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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德镇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正 稿)甲方:景德镇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乙方:景德镇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甲乙双方根据 2006 年 8 月 10 日景德镇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定点维修招标项目(招标编号:JDZZFCG2006002)的招标结果和有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景德镇市 2006 年政府采购目录(景府发20061 号)文件要求,甲方确定乙方为景德镇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定点维修企业。乙方可以承接全市(含浮梁县,昌江、珠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公务车辆维修。第二条 用户(指景德 镇市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的总维修费用即发票总金额一般为:发票总金额=工 时费+ 材料费+材料管理费。工时费=6(工时单价) 工时定额55%(注:工时定额以江西省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赣交综发199688 号)规定的各类工时定额为标准)。材料费:系指车辆维修过程中消耗的配件、原材料,其价格为进货价,以进货清单和发票为依据。材料管理费:(1)从生产厂以厂价购进的材料管理费=材料费 12%。2(2)从经营单位以批发价购进的材料管理费=材料费 10%。(3)从外地以零售价购进的材料管理费=材料费 10%。第三条 用户在乙方 维修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是原厂、原装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成建制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第四条 辅助材料采购和工艺要求乙方维修用户车辆时所用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保证是原厂辅助材料的原厂工艺。第五条 乙方应见用户持有景德镇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时,方可按本合同规定为其维修车辆。第六条 费用结算车辆维修后,用户验收合格应在景德镇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定点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维修结算单)签字盖章确认。维修费结算,原则上每一个月结算一次,乙方应提供正式维修发票,并附维修结算单、 送修单,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含浮梁县,昌江、珠山区所属系统到各自的政府采购办)盖章后再到有关会计委派中心结算(没有进会计委派的单位到本单位财务结算)。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进货、生产、维修档案、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2、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用户投诉3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3、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4、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5、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景德镇市机关事业单位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二、乙方的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43、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标准。4、乙方根据用户的送修要求填写维修结算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送修单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用户接到通知应及时回复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用户同意并按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送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5、乙方应为用户开具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同时附有维修结算单,并将工时费、进价材料费等项目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送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送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6、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7、乙方每次进货都必须有详细的进货配件清单和正式发票,并及时将配件录入电脑软件的仓库管理数据库中。8、乙方应具有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电脑软件管理系统,每次维修都必须记录到电脑软件管理系统中。9、乙方应将每次维修结算的项目在电脑上进行登录江西政府5采购网(网址:www.jxzfcg.gov .cn)。10、按要求编报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报送及时。本月报表,应在下月 10 日前报送。11、每月凡经政府采购部门审核盖章的定点维修服务结算单数据,应及时登录在网上定点维修厂统计表中。12、材料(零、配件)在登录江西政府采购网商品报价查询表中的同时,其主要材料(零、配件)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采购部门备案,遇材料调价,亦要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提供的配件材料不是合格品,或未按承诺要求提供维修,存在欺骗行为,或不按协议承诺和配件材料实际进货价格进行的,经查实后,第一次处以扣减保证金 1000 元,第二次处以扣减保证金 5000 元,第三次处以扣减保证金 10000 元,第四次处以没收保证金并立即终止合同,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二、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乙方接受用户车辆维修委托后,不得转厂维修。否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予以处理。第十条 合同的修正和终止1、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 万元。62、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调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4、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1)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2)乙方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车辆维修需要的;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日至 2008 年 8 月 31日止。第十三条 本次招 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乙方的履 约保证金,由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7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 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签订日期:20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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