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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指 道 酒 店 目 标 经 营 合 同 书 甲方:- 成都天指道休闲酒店有限公司董事会乙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天指道休闲酒店经营管理工作,经甲、乙双方按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后签订此经营目标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第二条 甲方将建于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街15号的天指道国际休闲酒店的设施按现有状况交与乙方自主经营。第三条 酒店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甲、乙双方各委派1人参与财务管理,工资待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双方收益均仅能从合同约定的经营收益中产生,绝不能有其他违反财务规定的手段获取单方利益。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财务上有故意隐蔽收支、吃回扣等行为。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10万元违约金,并按违规金额的10倍补偿守约方。第四条 乙方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参照旅游业要求标准做好服务。优先安排文星投资公司内部的各种消费,其消费标准按当时对外的会员价执行。第五条 在自主经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必须改变经营项目时,需与甲方共同协商取得一致后进行。自承包之日起,酒店之前所签订的各种合作合同由乙方决定是否与原合作商继续合作,对不合作的需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并共同做好善后工作。第六条 在自主经营期间,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合法经营和在乙方要求下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第七条 乙方的工资待遇为每月6000元人民币,此工资已包含住宿补贴、交通补贴和电话费等。第二章 经营目标任务第八条 乙方经营管辖部门为现有客房(含八楼会议室,其中十二楼会议室以甲乙双方与川铁集团协商结果为准)(5-13楼)、前厅、美发会馆、4楼办公区(含文星投资公司和酒店办公区)、员工食堂和地面停车场及地下车库。第九条 自主经营期间成本核算中的代交房租、折旧、客房改造均摊费为核算的基本目标任务:其中代交房租为每月贰拾万(20万)元人民币;折旧费用为每月肆万(4万)元人民币;文星公司按酒店改造进度共计投入叁拾捌万(38万)元人民币的客房改造费(含签订合同以前已投入的改造费用3.1万元)在改造结束时的回收按36个月均摊为每月壹万零伍佰(1.05万)元人民币(回收期限的核算从改造结束次月起)。签订合同后前两个月月度基本目标任务(从2010年6月1日致2010年8月31日)为每月壹拾贰万捌仟(12.8万)元人民币,之后每月(从2010年9月1日致2015年10月31日)度基本目标任务为每月贰拾肆万(24元)元人民币。其中签订合同前已投入改造情趣房的费用不计入相关费用中。第十条 在乙方自主经营期间,乙方应全额完成月度基本目标任务即包死基数,如未完成此基本目标任务则不足部分由乙方全额补齐。另外乙方每月应上交纯利润壹拾万(10万)元人民币,如当月未完成纯利润任务(10万元)则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如当月超额完成纯利润(10万元)任务,则超额纯利润部分由甲乙双方按5:5的比例进行分成。如纯利润为负值时,所产生的负值由乙方全额承担;如连续叁个月出现纯利润负值时(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清理核算工作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主经营初期,由于甲方现有经营场所设施陈旧需改造且乙方自主经营后经营项目尚需整顿,故自主经营后前两个月基本目标任务核算中只承担代交房租费壹拾贰万捌仟(12.8万)元人民币,不承担折旧和客房改造均摊费;折旧费和除壹拾贰万捌仟元以外的差额代交房租费从承包后的第叁个月开始算起,客房改造均摊费用从改造结束次月开始算起。但纯利润的规定不受影响,即从第一月起即按纯利润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月度目标任务基数的交款时间为次月5号之前交纳上月基数,利润上交和分成周期为两个月一次,时间为次二月15号。乙方若延时交纳则每天按应缴总额的3%计算滞纳金。第三章 经营期限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五年零四个月,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甲方权利:一、对移交给乙方自主经营管理使用的各种证照、印章、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二、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三、对乙方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必须做好协助工作。第十六条 甲方义务:一、向乙方提供酒店现有经营场所、经甲乙双方认可的设施和设备等(详细财产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二、努力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保障乙方水、电、气的正常供应(相关机构因检修、重大事故等引起停水、停电、停气除外)。三、协助乙方努力做好乙方自主经营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四、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五、在乙方自主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对酒店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改造或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并协商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六、国家政府或川铁集团因宏观调整房屋使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有权提前变更或终止此合同,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一、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依法使用权。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乙方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由甲方报废。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三、乙方因经营需要对酒店进行改造更新及酒店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或改变经营项目,由乙方决定但必须报甲方备案。四、乙方在自主经营期内有权选择酒店现有员工,选择余下员工由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由此而引起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五、自自主经营之日起,乙方进行独立核算,经营期间的成本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自主经营前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自自主经营之日起到本合同结束之日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处理。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自主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在交接日期内清理完毕。第十八条 乙方义务:一、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经营目标任务中所约定的款项;二、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酒店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三、负责甲方移交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杜绝资产流失,若有流失或损坏需及时增补或维修,合同结束时交回甲方。合同期内乙方因经营需要添置的设备,合同期满时乙方有处置权。酒店运行中必要的设施设备(电梯、消防设施)必须定期维护维修和缴纳相应费用,不得欠帐。四、严格按照省市旅游业标准做好酒店服务工作,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五、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六、做好经营期间各项安全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消防、安全事故、顾客投诉及受到国家机关处罚等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及时予以妥善处理。七、乙方提供位于马鞍路48栋4单元56号和49号的住房两套作为抵押担保,以保证本合同的正常执行。如遇今后该抵押物实现时,此房的增值部分一并作为抵押财产。在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双方到房管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登记成功之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担保范围为本合同中乙方应完成的基本目标任务和滞纳金、向甲方上交的纯利润按比例应补足部分和滞纳金、乙方违约违法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国家机关的处罚金、甲方实现担保物权利的费用等等。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中目标任务所约定金额而又不能以现金补齐时或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仍有义务没向甲方履行时,甲方有权通过变卖乙方房产受偿。受偿后余额退还乙方。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或遇重大事件须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2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结清有关费用和理赔事项后方可解除合同。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条 如乙方因经营不当(不可抗力除外)造成1年中连续3个月完不成基本目标任务,除按上述约定由乙方补足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因上述原因一旦决定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本着先退场、后决算的原则确定和解决相关问题。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以任何理由不退场或阻碍甲方或甲方委托人进场,则按每迟一天交1万元的标准缴纳违约金。第二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致使经营范围内房屋、设备设施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导致不能经营,根据损坏数量和程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少交或免交约定款项。如因国家法定流行疾病流传(例如非典等)造成乙方经营困难的,甲方应参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为乙方减免本合同所约定金额,具体金额应以甲方与川铁集团交涉结果并经甲乙双方确认为准。第六章 争议解决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酒店所在行政区内地方法院提请依法解决。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担保抵押手续成功之时生效,乙方的自主经营时间也同日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二0一0年 月 日 二0一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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