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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www.lawtime.cn/ask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答辩人因与原告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1、2005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 2005 年12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1 日。签约双方于 2005 年 12 月 12 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 2007 年开具给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公司”。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公司,原告与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2、被告是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公司。理由如下:A、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B、原告是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公司与原告签订。C、原告证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公司。D、原告自 2006 年 8 月至 2007 年 7 月,都是向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E、原告此前与此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二、原告的所有证据中,均未能证明原告在 2006 年 11 月 16 日与_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也不能证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更不能证明被告是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如果原告坚持认为 2006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的话,则该合同是一份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对实际承租人_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三、被告作为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在这里说明_公司与原告之间租金结算的有关事宜:A、被告自始至终都是代表_公司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本人没有私下租赁原告房屋的需要,也没有私下使用原告的房屋。B、原告在 2007 年 6 月 23 日,在没有通知_公司的情况下,单方更换了出租房屋的门锁,致使_公司自 6 月 23 日起不能使用出租房屋,也不能取出物品,受到严重损失。该损失_公司将另案与原告解决。原告换锁对本案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告要用的证据被原告控制,无法及时在本案中举证。原告换锁的事实有_可以作证,证人现已在法庭外等候,请求法庭在质证阶段传唤作证。C、由于原告在 2008 年 6 月 23 日不让_公司使用出租房屋,_公司应付给原告的租金应该计算至 2008 年 6 月 23 日。考虑其他情况,被告在此代表_公司表态,同意结算到 6月底,即按_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租款单上的金额结算,应付原告租金为 18600 元。D、由于原告在接受了_公司的欠租款单,同意在月底收取欠付的租金后,又提前单方收回房屋,扣押物品,原告无权没收_公司的保证定金。且根据原告与_公司签订的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_公司交给原告的是租赁定金,而不是保证定金。原告无权没收_公司的租赁定金。_公司结算租金时,应当扣除已交的 8400 元租赁定金。E、原告在 2008 年 6 月 23 日收回出租房屋后,无权再要求_公司承担管理费。因此,应由_公司承担的管理费为 473.75 元。F、原告与_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上,约定的滞纳金标准为日 2%,明显过高,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减少。_公司愿意按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G、原告以扣押大量物品的方式,迫使_公司的代理人林滋水先生写下的结算单,是原告非法取得,没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_公司同意支付额外租金的依据。综合以上各点,_公司结欠原告房租 18600 元,结欠管理费 473.75 元,扣除租赁定金8400 元,_公司应付给原告 10673.75 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主体不当,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起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甲方: (出租人)乙方: (承租人)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第 1 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 (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第 2 条 房屋法律概况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5、房屋的使用面积: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第 3 条 出租房屋概况(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第 4 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第 5 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第 6 条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 1 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第 7 条 租金支付地点: ;第 8 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第 9 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第四部分 相关费用第 10 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 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第 11 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 承担。第 12 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第五部分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第 13 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第 14 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第 15 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 2 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 7 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第 16 条 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 1 个月书面告知乙方。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第 17 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第 18 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7 天内予以修缮,超过 7 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第 19 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第 20 条 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第七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第 21 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第 22 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累计不超过 3 个月的租金。第 23 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 20%计算。第 24 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第 25 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第 26 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第 27 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 20%计算。第 28 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第 29 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 7 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 7 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第 30 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 30 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 7 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第 31 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第 32 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 30 天期满次日起计。第 33 条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第 34 条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第 35 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0 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 36 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 2 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第 37 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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