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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 规 划建 设 委 员 会文件日建发2009113 号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委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市建委制定了日照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2日照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按批准的规划进行的绿化配套建设。第三条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日照市园林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绿化规划,监督绿化工程质量。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执行本规定。第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附属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应达到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异地补建绿地;不能完成3异地补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第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以下要求同时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一)书面申请(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审查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或总平面图(含电子版);(四)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图纸。由设计方案说明书、绿化总体规划平面图、竖向设计图、植物景观配置图,植物图例及苗木基本特性、数量汇总表,绿化规划指标、绿化总体规划的鸟瞰图(效果图)等组成。(方案四套,电子版一份,图纸比例 1:2001:1000)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自受理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在绿化设计图上加盖“日照市城市绿化规划审查专用章” 。经审查 不合格的,提出审查 意见,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编制、重新申报。 第八条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配置要求:(一)布局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模式组建绿地系统。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尽量保留原有的树木和绿地,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二)植物配置:以乔木为主,尽量选择乡土树种,并采用乔、灌、藤、花、草相结合的复式种植模式,科学合理配置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植物,丰富植物品种,充分发挥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三)配植比例及规格: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的种植面积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 70%。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的比例为 1:31:4;乔木与灌木种植数量比例为 1:31:6;绿化苗木的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同时应满足落叶乔木胸径应不小于 5cm,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 2.0m,灌木及宿根花卉不少于二年生。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附属绿地绿化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 1 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到人行便道边缘;临居住区级及以上道路时计算到道5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 1.5 米。(二)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计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 1.5 米,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构筑物等算到其墙脚。(三)居住区以外的其它项目绿地面积计算参照本款第二条的规定。(四)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园路、硬覆盖的场地等)及体育活动设施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 30%的部分,计算为绿地;大于 30%的部分,不计算为绿地。(五)建设项目内部道路绿地计入附属绿地面积,对于单植乔木( 如行道 树等) 按树 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 1 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带计算绿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六)地面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的(植草砖下为素土夯实、碎石、砂土,不采用混凝土、三七灰土铺垫,保持透气透水) ,按 10%计入 绿地面积。同时栽有乔木且株行距在 6*6 米以下的,按其停车位绿化面积的 25%计算为绿地。(七)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三分之一计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八)挡土墙、墙体应进行垂直绿化,垂直绿化绿地面积按种植面积计算。(九)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可按以下规定6计入该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1覆土厚度在 3 米(不含 3 米)以下的绿地面积(折减后)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绿地面积的 50%。2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筑物、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 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3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覆土面最高处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1.0 米。4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3 米(含 3 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 100%计入该工程的绿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 2.0 米(含 2.0米)3.0 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 80%计入该工程的绿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 1.5 米(含 1.5 米)2.0 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 60%计入该工程的绿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 1.0 米(含 1.0 米)1.5 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 40%计入该工程的绿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 1.0 米0.3 米(不含 0.3 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 10%计入该工程的绿地面积指标。 (十)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项目绿化用地:1.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2.独立园林设施;3.除园路外的道路、消防通道等。7第十二条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图纸两套、电子版一份、图纸比例 1:2001:1000)及绿化竣工照片(七寸)。竣工图由总平面图、植物景观配置图(植物图例、苗木基本特性、数量汇总表组成)。(四)附属绿化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五)外地购入苗木检验证、检疫报告、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日照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表,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日照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进行复验。第十四条 验收标准:(一)指标验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严格执行相应项目规划审批的绿地指标,验收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8(二)绿化验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布局及植物配植比例等要求按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植物配置、栽植品种、株(丛)数符合已审批的配套绿化规划方案要求;定点、放线准确;苗木长势良好,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成活率达到 98%以上;行道树及分车带所植树木应整齐一致,树冠饱满,树干挺直,相邻 5 株的高差10%;地被植物(包括草坪、三叶草、草花等)覆盖率达到 98%以上;绿地养护须达到山东省二级以上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园林设施完好,建筑小品等附属设施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第十五条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各区县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 绿化 管理规定 通知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 年 9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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