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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生产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商局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生产场所及操作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术语及注释本指引中所称“公司” 指招商局地 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各部 门” 包括招商局地产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各区域管理总部及外地项目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各中心、部门及项目部、深圳市招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本指引中所称“下属公司 ”包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水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经营管理体系。第二章 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 公司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 ),是公司管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领导机构。2第六条 公司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担任。公司安委会的其他组成人员,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分管领导、下属公司负责人和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委会的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二)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招商局集团、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批示和要求,部署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掌握和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审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并监督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组织实施。(四)召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会议,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活动。(五)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六)总结、交流、评比和推广属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审定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方案。(七)制订并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和领导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处理。(八)组织或参与对部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落实“四不放过” 原则,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九)进行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3(十)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与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持联系。第七条 公司安委会下设秘书处,为公司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安委会日常管理和事务性工作。公司安委会秘书处由公司行政部、工程管理中心、租赁 中心三个部门共同承担。其中行政部主要负责安委会日常行政事务的协调和组织;工程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在建开发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并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基建安全方面的技术支持;租赁中心主要负责公司租赁物业、自营物 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公司安委会秘书处职责:(一)按照公司安委会的工作要求,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和上级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二)分解上级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协调和沟通下属公司安委会的有关工作。(三)检查下属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贯彻集团、工业区和公司安委会的各项决议。(四)按时上报各类安全报表、工作计划及总结,提交公司安委会并报送工业区安委会。(五)负责拟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提交公司安委会批准。(六)组织召开系统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4(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九)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安全生产会议,交流经验,通报情况。研究公司各专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十)公司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管理公司的安全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承担公司安全管理的最终责任。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为:(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审批公司各级安全管理方案,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定期听取公司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汇报。(二)严格执行国家及深圳市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三)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审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资金足额投入。(四)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方案。第十条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全面管理公司的安全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为:5(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深圳市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的规章、通知及文件精神要求。二二二 负责公司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工作。(三)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六)按规定组织本职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七)负责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安委会及消防监督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管副总经理/下属公司负责人协助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管理分管部门/项目/公司的安全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总经理/下属公司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为:(一)全面了解所辖部门/项目/公司的安全、消防状况,针对性地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二)落实公司的安全、消防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听取员工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安委会反馈。(四)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五)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七)遵守国家建筑消防法规、安全规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八)以无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为目标,完成公司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6第十二条 各下属公司、各区域管理总部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协调各级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各下属公司应按规定聘请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遵循“谁主管, 谁负责” 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安全生产逐级负责,责任到人。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十五条 贯彻“安全生 产人人有责” 的原则 ,员工在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 须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六条 公司安委会每年组织与各下属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及奖惩的基本依据。对下属公司和区域管理总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随年度经营计划指标一并下达,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与其他生产经营指标考核一并进行。第十七条 各区域管理总部及下属公司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使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都明确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承租单位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用良好、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和专有技术的法人单位。7第十九条 发包或出租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时,须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或租用生产场地的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须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协调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四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必须按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从业人员须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规 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安全培训计划,并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的落实。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确保具有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健康、安全和环保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要求需要具备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 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岗位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特种作 业人员进行专门 的安全生产培训。所有特种作8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持有效证书上岗,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做好 员工安全培训记录。第三十条 各单位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定期 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并应建立高危岗位员工交接班自检、互检、专检制度,要加强岗位巡查,杜绝身体状况或精神状态不适宜工作的人员上岗。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 包括集团、工 业区安委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组织的,以及各单位自行安排的定期、不定期、全面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第三十二条 公司安委会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上级单位的通知精神、安全工作要求等组织对下属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在重大节日前组织全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建立、完善本安全生 产检查制度,组织人 员进行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 节 假日的例行检查和安全月、安全日大检查等,使安全检查成为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确保安全隐患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并确保资金、人员和措施落实。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须制订整改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检查及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属需要 进行安全审批的,应编制项目的安全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确保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9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 急救援装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并经常进行演练和评估。各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报公司安委会备案。第三十七条 发生事故和 险情, 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散、救助伤员 、报告单 位负责人,并保 护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应视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设立由单位安全负责人领导的现场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单位安委会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 对所有生产安全事故均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所有事故处理材料、调查报告均须归档,妥善保管。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的基本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认定,损失及赔偿情况,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事故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应作为调查报告的基本附件。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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