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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一、案情简介2008年4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丽(化名)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 协议书,协议约定:赵丽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 2008年8月赵丽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 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 3个月后,赵丽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甲 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赵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赵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 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 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工作 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 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 用期条款合法有效。赵丽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应该为赵丽办理解除劳动合 同的各项手续,赵丽不必交付违约金。三、分析意见2认清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 动合同。很多单位和毕业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 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从而引起纠纷。有的用人单位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 签订劳动合同,不明确双方的各种权利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有的毕业生也不 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 “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也损害了企业的利 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 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 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 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对于已经签订过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正式报到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 效,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 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 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 同的依据。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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