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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八年三月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费用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其他事项 3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8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1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 130 号3、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 130 号3、4 楼 邮政编码: 200002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2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 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 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 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 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65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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