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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8 页 聘用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 )系由以下“双方”(定义见下文)于 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所签订: 一. (以下简称“甲方” ) ,注册地址位于。 二. 【 】以下简称(“乙方” ) ,系中国公民,身份证号 码:【 】 ,住址为【 】 。以下单方称为:“一方” ,两方合成为“双方” 。 鉴于: 一. 双方于 年 月 日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当地的规定(以 下统称“中国法律” )签订了壹份聘用协议(以下简称“聘用协议” ) 。 二. 鉴于乙方在其受雇于甲方期间时有接触“商业秘密” (定义见下文)之机会,乙 方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以保护甲方之商业利益以及合法权益。 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意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条款。 第1条保密 1. 保密义务 1.1 于聘用协议期限内及聘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 制度: 1.1.1 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 1.1.1.1 将任何商业秘密(如第1条第2款)用于任何与其执 行职务无关之情况;第 2 页 共 8 页 1.1.1.2 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任何商业秘密; 1.1.1.3 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以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取 的任何商业秘密: 1.1.2 乙方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商业秘密。 1.2 上述第1.1.1.3项中所称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 ,包括窃盗、诈欺、 胁迫、贿赂、擅自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其他类 似方法取得商业秘密。 1.3 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第1条第1.1项之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 立即解除聘用协议,且乙方必须按聘用协议第7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定义 2.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甲方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以下甲方所拥有的信息或材料(无论该商业秘密系以何种媒介储存或记 录): 2.1.1 甲方之公司档案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 意 向书(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形式订立)、人事档案、行政 文件、及关于甲方之投资方、卖方、顾客及供货商等信息; 2.1.2 任何与甲方之商业活动和业务发展有关的信息,如成本、业务发 展计划(包括于聘用协议期限内的未来计划)、市场推广计划业务 策略(包括价位策略)、市场行销策略及计划、销售商、销售渠道、 销售模式、报价单、客户名单及其他有关资料; 2.1.3 任何与甲方之财务状况有关的信息,如其资产、负债、应收帐款、第 3 页 共 8 页 经营状况及投资情况; 2.1.4 任何与甲方的管理方法有关之信息; 2.1.5 任何由甲方建立的计算程序、流程或技术,及与该计算程序、流 程或技术的原理之相关的资料; 2.1.6 任何与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的完善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完 善任何硬件与软件的方法及与其相关的绘图、测试结果、操作说 明书、报告及记录资料和软件程式(包括源程序、目标程序、源 代码、目标代码、数据库、软件安装及维修方法);及 2.1.7 任何与专有技术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过的、未申请 专利及未注册其他“知识产权”(见下述第2条第2款的定义)保 护的技术方法、技术程序、分析数据、公式、工艺流程、配方、 质量控制和管理方法等及其他有关资料。 2.2 上文第1条第一款规定之义务不适用于以下的信息: 2.2.1 已进入公知领域,但不包括因为乙方违反了本协议项下之条款而 被 披露的信息; 2.2.2 乙方能证实该信息系乙方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或 2.2.3 因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亦不在此限。如遇 此情况,乙方所使用或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该适用法律或法院命 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且乙方应在此种使用或披露之前通知甲方 该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的有关规定(如果乙方不能在使用和披露之 前通知甲方,则乙方必须在使用和披露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尽快通 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适当的保护性措施。 2.3 乙方理解并同意,出于甲方之业务运作需要及乙方所担任之职位要求,乙第 4 页 共 8 页 方可能不时接触到由甲方母公司、其关联企业或子公司所拥有的机密信息。 2.4 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在甲方已书面告知乙方有关机密信息且采取了适 当的保密措施的前提下,所有乙方能接触到的且由甲方之母公司、其关联 企业或子公司所拥有的机密信息之前提下,该类机密信息均将构成本协议 项下所定义之“商业秘密” ,且其将包括在本条所列之乙方保密义务之范 围内。 3. 请示义务 3.1 乙方对任何信息的性质、保密程度不明确的,应有责任向甲方之总经理寻 求书面确认,如果乙方收到保密性不明的信息,乙方同意将其视为商业秘 密,除非该甲方之总经理以书面向乙方确认该信息既非机密亦非专有。 3.2 乙方未经甲方之许可前自行泄露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 中国法律负责有关赔偿及承担任何其它法律责任。 4. 甲方财物之返还 4.1 聘用协议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立即将其受甲方雇用期间 自甲方处所获得的、在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或由其掌管的与甲方业务有关 的任何文件(包括其复印件)或物品,如档案、记录、 “商业秘密”等资 料、设备和其它财产,以完整及良好状况返还予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及物品带离甲方办公室。 4.2 如乙方未返还任何上述文件记录资料(包括任何复印件)或物品而给甲方造 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之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应第 5 页 共 8 页 付给乙方之最终的款项中作相应的扣除,并有权采取其它适当措施以保护 自身之合法权益。 第2条知识产权 1.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4 乙方向甲方承诺及保证在聘用协议期限内及聘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任何时 间均不侵犯、获取或者使用(除非乙方以甲方员工的身份履行其职责过程 中获取或者使用)甲方之任何知识产权。 2. 定义 2.1 出于本协议之目的,知识产权是指: 2.1.1 著作权; 2.1.2 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与商用标记有关的 权利;无论其是以文字、数字、三维标志、图形、颜色或者上述 要素的组合形式表达; 2.1.3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论是已完成注册或目前 正在申请注册); 2.1.4 “商业秘密”; 2.1.5 所有其他知识产权(无论是否已注册或是正在申请注册的),包括 但不限于商誉以及与数据库有关的权利。 3. 职务作品第 6 页 共 8 页 3.1 乙方确认并同意,下列发明或设计为职务发明或设计; 3.1.1 其为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甲方委派的其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或设 计: 3.1.2 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或设计; 3.1.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一(1)年内,其所完成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或执 行甲方委派的其他任务有关的所有发明及设计。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申请被批准后甲方为专利权 人。如果乙方对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乙方 可以署名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2 乙方理解并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乙方在受甲 方聘用之期间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及安排,创造著作权作品。该等 著作权作品系由甲方主持创作,并代表甲方的意志,并由甲方承担责任, 故应属于法人作品,作者为甲方且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应归甲方所享有。 乙方进一步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通过任何方式(如提起诉讼)向甲方行使 其署名权;除非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署名权的,乙方可以享有 署名权,但是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仍由甲方享有。 3.3 除了上述第3.1项及第3.2项以外,乙方同意,其在受甲方聘用之期间内 为完成甲方交付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其他知 识产权都属于甲方。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通过任何方式(如提起诉讼) 向甲方行使其署名权;除非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署名权的,乙 方可以享有署名权,但是该知识产权的其他权利仍由甲方享有。第 7 页 共 8 页 3.4 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支付的工资、福利等报酬已经考虑到并且包括了对 乙方完成上述第3.1、3.2及3.3项所涉及的职务发明或设计、职务作品 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奖励,但是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对甲方所 做的贡献对乙方进行额外的奖励,惟数额将由甲方自主决定。 3.5 乙方同意,在聘用协议期限内以及在聘用协议期满或解除后,在甲方随时 的书面要求及承担合理费用之条件下,协助甲方在中国境内外办理一切有 关申请、登记手续或者其他法律手续(包括签署一切书面文件及在有关法 律诉讼中出庭作证),以使甲方获得上述第3.1、3.2及3.3项所涉及的知 识产权的利益及按甲方要求作出为此目的所需的一切其他事宜。 3.6 乙方同意,所有与第3款所涉之知识产权有关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 草稿、或视听资料)均将视为甲方之财产。乙方同意在甲方随时的书面要 求下,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乙方承诺于其在聘用协议期限内及 其后之任何时期,将不会向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许可之人士披露任何该 书面记录之内容。 第3条附则 1.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之权利义务之部分或全部转让予 任何第三方。 2.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任何变更或补充。对本协议之 任何变更或补充唯有经双方一致签订相关之协议后始生效。 3.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因各自之法定代表人或继任者名称之变动而不履 行本协议义务。 5. 本协议为聘用协议之附件,系聘用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与聘用协议具有同等法第 8 页 共 8 页 律效力;惟聘用协议内与本协议之约定如有不一致时,则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协议 之约定为准。 6. 本协议以中文制成正本两(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一方各执壹 (1)份。 7.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本协议所使 用之词句、有关条款、本协议之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 之真实意思。 双方于本协议文首处所示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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