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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六月托管协议 4-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19 十一、基金费用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3 十五、禁止行为 .2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5 十七、违约责任 .2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8 二十、其他事项 .2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29托管协议 4-3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为明确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中的“法律法规” ,是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 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 42、43 楼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杨东 成立日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托管协议 4-4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托管协议 4-5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例不低于 80%,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4)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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