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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公司第十一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长春“天安第一城”一期景观工程施工图设计 工程地点:长春市硅谷大街 661 号 工程内容:在贝尔高林方案图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要求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主要工作包括所有构筑物混凝土的配筋、基础设计、花架和凉亭的材 料做法和细部尺寸、电气线管给排水及铁件预留等设计。 二、工程设计范围 设计范围:一期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3 年 03 月 10 日 竣工日期:2003 年 03 月 2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0 天 四、设计标准 工程设计标准: 1、不能改变原设计风格,如要改变事先应征得甲方同意; 2、在贝尔高林方案图的基础上进行结构等深化至施工图的深度。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RMB ¥50,000 .00 元(设计费一次包死) 。 六、付款方式 设计完成后付 90%,景观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 10% 。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过程中一切设计咨询、变更等现场 服务。2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3 年 04 月 15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3合 同 条 件 词语定义: 1.发 包 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 包 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6.工 程 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 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 8.工 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 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的项。 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 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费 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工 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5.图 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 其他场所。 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9.索 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 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小时或天:本合同是规定按小时计算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 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4 第一部分 合同文件 第一条、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1 工程承包协议 1.2 协议条款 1.3 合同条件 1.4 图纸 1.5 报价书 1.6 工程量及单价清单(数量除外) 2.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 不能一致的,按第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 1. 乙方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国家标准、规范;当文件中要求的标准、规范出现 不一致时,需即通知甲方,必须采用较高要求的标准及规范,任何因此引致的工程延误及额外支出, 乙方需负全责。 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和在特别工程规范及图纸中都没有清楚指定的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 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甲方提供的图纸经过甲方确认的内容。 第四条、图纸以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准。 第二部分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及其授权者可对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即予执行。 1.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三天内给予书面确认。 2. 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介入乙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 工作。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5 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将施工用电从施工场地外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 2.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共进行现场交验。 4.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甲方不履行上述各种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应对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工作 1根据甲方提供之图纸,乙方负责实施施工。 2乙方必须提供所用材料之小样经甲方确认后施工。 3. 视察工地现场,并使自己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用的空间和工作区,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不了解 现场情况为借口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4. 乙方需要自费进行任何必要的测量,并在发现任何主体结构与图纸不符问题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申 请解决。 5.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各方面都能满足甲方并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所绘画和规范及合同条款所说 明的本工程。 6.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作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7. 遵守地方政策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 承担其责任造成的罚款; 8. 乙方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已竣工未付甲方的项目,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装在 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构、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相应乙方负 责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 所有由乙方供应之材料到工地,必须由甲方代表抽样校对是否为已批准之材料,以鉴定该批材料是否 合乎标准,因该等材料不合乎标准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负责为所有工人及工程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及向有关政策部门申辩暂住证及其他必须之证件。 11.乙方若出现协议书、合同图纸和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 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 12.乙方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工地总管长驻工地。甲方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将视为有效地给了乙方。工地总 管的人选须由甲方批准。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费用,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 乙方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2. 乙方必须按经甲方审核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 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自行提出修改及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待甲方代表批审执行。 第十条、缓期施工6 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令。 第十一条、工期延展 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延迟了,乙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延迟的原因,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 的延误,经甲方代表评审及确认,本工程的完成可能或已经因此而延迟至超过协议所列的完工日或超过 以前曾按本节延展了的完工日,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按合同条款发出指令(除非因乙方或其分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出) ; 4. 乙方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令、图纸、细节或标高,而乙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甲 方要求该等资料; 5.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唯乙方提供与甲方以作出可能延展日期的评估,甲方在乙方提供资料及他能够估计超过前述日期的 延迟时,须尽快以书面对本工程的完工给予公平和合理的延长。但乙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 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合理所需的工作。 第四部分 质量与验收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 及其他委派人员的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 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 以上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 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等级 1. 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应达到合约有要求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格条件。达不到图纸或 规范约定条件及上述的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部份,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 代表要求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可发出指令,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远离工地。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甲方,甲方验 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部分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五条、合同总价及调整 1. 合同总价: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 2. 若基础超出 1.8 米深,超出的 10%以外部分给予调整,10% 以内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7 1. 合同图纸或规范的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合同失效,亦不会免除乙方按照合同图 纸、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应承担的责任。有关错漏须予以更正,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 2. 甲方提供的工程量仅作为参考,甲方不保证其准确性,实际工程量将以装修完成后具体数量确定,但 乙方的单价将作为核算总价的依据,在合同签订后将不作更改。工程量清单是本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 之一。 第十七条、工程款中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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