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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 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条文解释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 1、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2、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 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 天。 3、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不同情况,有固定收入的,以 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 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 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 X 误工时间 四、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 ,在此,有两个问题需明确。第一、该固定收入须有合 法证明。第二、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例如有些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 其所在单位并没有扣发或全部扣发其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误 工损失。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没有实际减少的收入就不能获得赔偿。 2、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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